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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DOC

1、成都海关 报关单 电子数据 修改和撤销 操作规 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成都关区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电子数据 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关区实际, 制定本 规 程 。 第二条 成都关区 H2000 系统 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和修改 适用本 规程 ,但 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事项引起的报关单修改或 撤销,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 本 规程 管理 ; 进

2、出口货物报关单在人工审单审结前需退单修改的,不纳入 本 规程 管理 ; 对因技术原因需报请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处理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H2000 系统异常业务数据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海关 应当 审核批准 进行 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审单处 负责 成都 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 职能 管理工作。 审单处、 现场 海关(指办理通关业务的各现场 海关 ,包括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等 ,下同 ) 可以 在权

3、限范围内 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原接受申报的 现场海关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时,现场海关应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情况: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 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4、;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 现场海关应当审核其是否 提交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 -审查程序适用 (见附件 1) 或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 -非 审查程序 适 用 (见附件 2) , 及 下列有关单证 ,并 妥善保管相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

5、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其他与报关单数据修改或删除有关的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 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 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 规程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 二 )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以下简称“已结关”) ; ( 三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6、、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 海关对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 ,由 各现场 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 3)。能够当场作出 不予修改、撤销 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 本规程 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

7、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 4); (四)申请 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 现场 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 第十条 现场 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决定 受理 的 申请, 现场海关 应按 层级 审批程序 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 -审查程序专用 签署 审核 意见, 并 将全套 审批资料 原件 制作关封 送审单处审批。 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 现场海关 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将审批资料交审单处。审单处应当在 7

8、日内 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并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审查时限可以延长 5 日。 第十一条 审单处应在 审批完成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 将审批结果制作关封交回 原申报现场海关。 各现场海关根据审单处审批意见 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 /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 6) 并在 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完成报关单撤销或者修改的电子申请、审批和修改操作 ;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 各现场海关 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 /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 7)。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 且不属于 本规程 第八条所列情形的, 原 申

9、报现场海关 应当审核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是否按要求 提交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 -非审查程序适用 和相关资料并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凡经 审单处人工审结 的报关单 , 现场海关经办关员 应当判定 经 修改或撤销 后 是否会 影响税费征收 、 监管条件 适用 。 对修改或撤销后影响税费征收、监管条件适用的, 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应 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 -非审查程序适用 签署意见 , 报 主管科长审批后,在 H2000 通关管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 ( 电子申请 格式为“红通道 +删改 原因” ), 并 将申请表传真至审单处 。 审单处

10、受理后, 经办关员 根据现场海关 意见 并 征求 原 审单 关员 的意见 后 报 主管 科长审批 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准 予修改或者撤销的 ,由 审单处 经办关员进行 报关单撤销或者修改 电子申请 的审批及 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操作。 ( 二 ) 对 由 H2000 系统自动审结的报关单,以及经审单处人工审结,但修改或撤销后不会影响税费征收、监管条件适用的报关单 , 现场海关经办关员在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 -非审查程序适用 签署意见 , 报 主管科长审批后,在 H2000 通关管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审批 及 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操作 。 。 经现场海关或

11、审单处审批 后决定 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 应当将报关单电子申请予以驳回,并 由现场海关 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说明 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 理由。 对已结关报关单的撤销或者修改,现场海关和审单处应在科长审批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十三条 海关 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 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 现场海关 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现场 海关应要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确认书(见附件 8),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 , 然后 按以下程序办理 报关单的撤销或者

12、修改。 ( 一 )对 非审单处人工审结 报关单, 现场海关 经三级审批后 在 H2000 通关管理 系统 中完成 报关单撤销或者 修改的电子申请 、 审批及修改 操作。 ( 二 ) 对 审单处 人工审结报关单, 现场海关经三级审批后传真至审单处,并在H2000 通关管理系统中做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格式为“红通道 +删改原因”) 。 审单处受理后 经三级审批 准 予修改或者撤销的 ,由审单处在H2000 通关管理系统中完成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或者修改的 审批及修改操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及时 完成 报关单撤销或修改的电子数据审批 及撤销、修改 工作 。 对于 提交纸质申请 超过

13、 5 个工作日仍未 提交 电子申请 的 , 其纸质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对于提交电子申请超过 5 个工作日仍未提交纸质申请的,负责报关单数据撤销或修改部门应将其电子申请予以驳回。 第十五条 按 本规程 第十二、十三条规定负责电子数据修改或撤销的部门,应在收到纸质申请并审核电子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 (适用审查程序的除外) 完成修改或撤销操作。提交申请部门应注意查看相关电子数据,以便及时进行如退补税等后续操作。 第十 六 条 税费 、滞纳金已经核注、核销的报关单,原则上不能撤销。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撤销的 , 应在 办理 完 退税 手续后, 由 关税职能 部门和现场海关 先反核销、反核注 原 税费

14、信息 , 再 办理报关单 撤销 手续 。 报关单撤销后,不能用原号码重新申报,新申报报关单 必 须在备注栏注明原申报号码和报关单撤销原因。 网上支付的报关单在放行之后,不 允许 撤销 。 第十 七 条 修改下列指标后, 审结报关单时 必须重新计征 税费 操作 : 合同号、 缴款单位、商品名称、 税号、 单价、总价、计量单位、统计(申报)数重量、运保费、杂费等;此外, “征免”改为照章征税或特案时 也必须进行相关操作 。 第十 八 条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 九 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

15、的修改、撤销,比照 本规程 执行。 第 二十 条 违反 本规程 ,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 成都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二十 一 条 本规程 由 审单处 负责解释。 第 二十 二 条 本规程 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蓉关 审 2006 134 号 附件 4 同时废 止。 附件 1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 (适用审查程序专用) 编号 : 海关 xxxx 年 xxxx 号 报关单编号 进口货物放行 /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 时间 年 月

16、日 经营单位名称 报关单类别 进口 出口 报关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修改 撤销 修 改 /撤 销 内 容 报关单数据项 (进口 /出口 ) 原填报内容 应当填报内容 需按审查程序办理的项目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币制 单价 总价 原产国 (地区 )/最终目的国 (地区 ) 贸易方式 (监管方式 ) 成交方式 修改或者撤销原因 : 兹声明以上申请理由和申请内容无讹,随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 申请日期 : 申请单位 (公章 ): 海关审查栏 现场 海关 意见: 经审核,同意修改 ( ) 同意删除 ( )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年 月

17、日 审单处批注: 经审核,同意修改( ) 同意删除 ( )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 (非审查程序适用) 报关单编号 报关单类别 进口 ( ) 出口 ( ) 经营单位名称 申请事项 修改 ( ) 撤销 ( ) 报关单位名称 是否已结关 是( ) 否( ) 修 改 /撤 销 内 容 报关单数据项 (进口 /出口 ) 原填报内容 应当填报内容 修改或者撤销原因 : 兹声明以上申请理由和申请内容无讹,随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法 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 申请日期 : 申请单位 (公章 ): 海 关 审 批 栏

18、 现场 海关 意见: 经审核,同意修改 ( ) 同意删除 ( ) 是否报 审单处审批 是 ( ) 否( )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年 月 日 审单处意见: 经审核,同意修改 ( ) 同意删除 ( ) 其他意见: 1、不同意修改( ); 2、不同意删除( ); 3、因无电子申请,不同意删、改( ) 4、其他: 经办关员: 科长: 处长 : : 年 月 日 原审单岗位关员意见: 1、同意修改( ); 2、同意删除( ) 3、其他意见: 原审单 关员: 年 月 日 备注: 1、已删除( ) 2、已修改( ) 附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19、 海关 撤改 (XXXX)XXXX 号 : 你 (单位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的申请 (申请表编号为 : ),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印 ) 年 月 日 附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告知书 海关 撤改 (XXXX) XXXX 号 : 你 (单位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的申请 (申请表编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材料不齐全 ; (2)申请材

20、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下写明具体告知事项 )。 特此告知。 (印 ) 年 月 日 附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 撤改 (XXXX)XXXX 号 : 你 (单位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的申请 (申请表编号为 : ),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以下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关决 定不予受理。 你 (单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海关 (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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