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9/23,1,善用協議仲裁解決工程履約爭議,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陳牧民103年10月03日,2018/9/23,2,內容大綱,前言採購履約爭議之預防採購履約爭議之處理原則強制仲裁工程會推行有益仲裁機制之緣由及內容本部推動有益仲裁機制之配合措施,前言,維護公共與保障廠商合法權。公共工程預算自於稅收,因此須顧及公共及社會公平與正義;有關廠商合法權亦應予以保障,得任意剝奪。採購爭議的預防與快速有效的處,均為重要課題。爭議之快速、有效處,始能真正體現公平與正義,同時也提升政府採購效。,2018/9/23,3,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2018/9/23,4,仲裁與民事訴訟費用比較,2018/9/2
2、3,5,採購履約爭議之預防,確實瞭解工程之工地實際狀況,以確保規劃設計之工程在技術上合理可行。設計圖說與施工現場狀況應一致,並應與計價相符,不應錯漏。招標資訊應力求公開透明,並鼓勵有意參與投標廠商至工地現場勘查。善用採購約範本,對於招標文件內容及程序,應隨時檢視並修正之,如有錯漏,亦應即補正。,2018/9/23,6,訂定工程採購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契約內容對於機關與廠商間之權利義務,應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有偏頗或偏袒之處。對於工程採購履約期限、契約價額、工程品質及違約金等常見履約爭議事項,應明確規範。有關契約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條件、天災事變或其他障礙事由發生等處理規定應完整詳盡,避免爭議。,2
3、018/9/23,7,訂定工程採購契約應注意下列事項,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平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契約內容約定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訂定仲裁人選任方式。,2018/9/23,8,採購履約爭議之處理原則,採購機關與廠商對於約爭議應充分溝通與協議。機關與廠商間應為夥伴關係,而非敵對關係。機關處爭議應以公平合與公共為考。爭議發生時應先進溝通及協議,以解雙方之認知有無差,並釐清爭議之所在及發生原因。,2018/9/23,9,強制仲裁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
4、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技術服務與工程之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事項有關,技術服務廠商多反映,有擴大適用上開規定以快速解決爭議之需要。,2018/9/23,10,調解建議或方案之評估事項,依據廠商於調解程序所為之主張,評估仲裁判斷結果機關可能支付費用及其他增生費用(例如利息)。參考機以往機關相同類型爭議標的之調解、仲裁、訴訟案件之審議或判斷結果,加以歸納研析。其他與公共利益或機關權益有關事項。,2018/9/23,11,仲裁法相關規定,第1條第4項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第9條第1項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
5、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2018/9/23,12,仲裁法相關規定,第 15 條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 同一原因者。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 僱傭或代理關係者。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 職務之虞者。,2018/9/23,13,仲裁法相關規定,第 16 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
6、格者。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2018/9/23,14,仲裁法相關規定,第31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第32條第1項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第37條第1項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2018/9/23,15,仲裁法相關規定,第 40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一、有第三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二、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或於仲裁庭詢問 終結時尚未生效或已失效者。三、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
7、述,或 當事人於仲裁程序未經合法代理者。四、仲裁庭之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 法律規定者。,2018/9/23,16,仲裁法相關規定,五、仲裁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告知義務而 顯有偏頗或被聲請迴避而仍參與仲裁者。但迴 避之聲請,經依本法駁回者,不在此限。六、參與仲裁之仲裁人,關於仲裁違背職務,犯刑 事上之罪者。七、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關於仲裁犯刑事上之罪者八、為判斷基礎之證據、通譯內容係偽造、變造或 有其他虛偽情事者。九、為判斷基礎之民事、刑事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 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2018/9/23,17,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緣由,行政院102年5月2
8、8日提出提振景氣措施,其中措施二提振國內投資(三)加速年度政府採購計畫執行,其具體作法包含加速解決履約爭議,政府預算及早投入市場,目標加速200億元。工程會爰列管爭議案件,推動爭議雙方先以協調方式處理,協調不成可採調解或新仲裁機制(更公開透明合理的仲裁程序),避免法院冗長爭訟,影響公共預算投入經濟活動。,2018/9/23,18,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緣由,仲裁雖然為國際間常見之快速解決爭議方式,惟前提須雙方合意方能採行,但機關常以過去經驗,不願意與廠商合意仲裁。仲裁制度係基於當事人之合意及對仲裁人之信任,依目前仲裁法之規定,即使一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法院通常不審理仲裁判斷之實質內
9、容,撤仲之訴很難成功,此為機關不樂意採仲裁之主因之一。,2018/9/23,19,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緣由,由於立法強制工程履約爭議須採仲裁方式,司法院已表達有違憲疑義,其他國家亦無強制規定之例,法制作業尚不可行。鑑於仲裁人之專業能力及公正性,為影響仲裁品質之重要因素。工程會遂研擬於採購契約範本載明仲裁配套機制,以提升機關對仲裁制度之信任,樂意放心採用仲裁解決爭議,逐步引導走向專業獨立之仲裁機制。,2018/9/23,20,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緣由,工程會於101年4月18日召開研商精進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機制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開會,並做成結論,參考國道新建工程
10、局案例,研擬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草案。嗣依專家學者意見修正草案內容,於5月24日召開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會議,再次邀請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與相關產業公會研商。並於完成契約範本之修正,於6月4日通函各機關。,2018/9/23,21,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過程,嗣於6月11日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2018/9/23,22,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內容,第22條爭議處理(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
11、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2018/9/23,23,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內容,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2018/9/23,24,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內容,(二)依前款第2目後段或第3目提
12、付仲裁者,約定如下:1.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2目後段情形者,由廠商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3目情形者,由機關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2018/9/23,25,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內容,2.仲裁人之選定:(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2018/9/23,26,契約
13、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內容,2.仲裁人之選定:(續)(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1位仲裁人。(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1位仲裁人。,2018/9/23,27,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內容,3.主任仲裁人之選定:(續)(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2)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
14、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2018/9/23,28,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內容,4.以機關所在地;本工程所在地;其他:為仲裁地(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所在地)。5.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2018/9/23,29,契約範本增訂有益仲裁機制條款之內容,6.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7.機關同意;不同意(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
15、斷。8.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2018/9/23,30,工程會建議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在建工程或技術服務契約,如因履約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機關欲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爭議者,建議於仲裁協議納入範本有關仲裁約定事項。,2018/9/23,31,本部配合作為,針對工程契約範本增訂事項,本部函請所屬各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機關內相關定型化工程契約版本之配合修訂並於新訂契約時採用。在建工程倘發生履約爭議且經雙方協議採行交付仲裁方式者,應將本次工程會於契約範本增訂之有益仲裁條款納於仲裁協議中。,2018/9/23,32,建立推薦仲裁人
16、資料庫名單,本部於101年7月13日、9月14日、10月31日召集各所屬機關開會,建立交通部所屬機關處理採購爭議案件推薦仲裁人資料庫名單計130人。嗣後各所屬機關採行協議仲裁時應自上開名單中選出10位以上仲裁人,俾交由廠商從中選出1位做為機關選定仲裁人。另針對廠商所提交之仲裁人名單,機關應自其中已列於上開推薦仲裁人資料庫名單者中選出1位做為廠商之選定仲裁人。,2018/9/23,33,成立交通部所屬機關仲裁人推薦小組,由國工局、高公局、公路總局、高鐵局、鐵工局及臺鐵局等6機關,推薦1位工程或法律專業人員,擔任交通部所屬機關仲裁人推薦小組成員。倘若廠商所提交仲裁人名單,未有列於本部上開推薦仲裁人
17、資料庫名單者時,採購機關應於1週內邀集上開仲裁人推薦小組成員開會,俾自廠商所提交仲裁人名單中選出1位做為廠商之選定仲裁人。,2018/9/23,34,依評核表檢討推薦仲裁人名單,各機關於個別仲裁案件結案後,應填具仲裁人及主任仲裁人評核表,就仲裁人及主任仲裁人於仲裁案之表現填具審查意見報部,俾作為本部每半年召開會議檢討推薦仲裁人資料庫名單之參據。,2018/9/23,35,2018/9/23,36,仲裁人違反倫理規範之處理,各機關倘於仲裁過程中,發現有仲裁人或主任仲裁人違反仲裁協會倫理規範及紀律規定之情事,應蒐集相關證據資料,送請所屬仲裁協會議處並副知本部。,2018/9/23,37,辦理情形檢討,本部自101年11月1日實施有益仲裁之配套措施以來,迄至103年6月底止,採協議仲裁方式處理工程履約爭議者,計有臺鐵局15案、公路總局11案、鐵工局6案、港務公司5案及高鐵局2案。強制仲裁部分則有公路總局4案高公局3案及鐵工局1案。上開期間就完成仲裁案陳報仲裁人及主任仲裁人評核表者,計有臺鐵局6案、公路總局2案及港務公司2案。本部已依據上開評核表意見,檢討修正推薦仲裁人名單,計增列3人及刪除5人。,2018/9/23,38,2018/9/23,39,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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