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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级预算单位限额.DOC

1、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 年本级预算单位限额 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 广西艺术学院 相思湖校区医务所扩建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 编号 : 签订合同地点: 广西南宁市 签订合同时间: 20 年 月 日 1 发包人 (全称 ): 广西艺术学院 承包人 (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西艺术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修订)、广西艺术学院校内施工 管理规定、广西艺术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广西艺术学院

2、 相思湖校区医务所扩建工程 工程地点: 南宁市教育路 7 号 工程内容: 土建工程、 室内装修。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 建筑规模: 详见工程预算书 工程立项批 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施工图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 ¥: 568395.71 元 (大写 ): 伍拾陆万捌仟叁佰玖拾伍元柒角壹分 (按实结算 )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2017 2018 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 位定点采购项目协议 2 2、 2017

3、2018 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广西艺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安全责任书 10、其他相关资料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 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

4、订立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本合同 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 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 生效。 发包人: (公章 ) 承 包 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3 二、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5、现行的国家法 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 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待定 2. 图纸 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 3 日提供图纸 1 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图纸的保密工作,费用自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 工程师 3.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或职称):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 4. 项目经理 4.1 姓名: 职务: 4 5.

6、 发包人工作 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 3 日前完成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电讯线路的接通由承包人自已解决。从水源、电源接口至施工点的水、电接通费用由 承包人 支付。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 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 3 日前完成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 3 日前 ( 6)水

7、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施工图纸 (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壹周内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甲方协调, 乙方负责该工作 ,乙方不得损坏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设备,任何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 其他工作: 无 5.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调 。 6、承包人工作 6.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开工前三日 。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 25号前提供上月工

8、程进度报表和当月工程计划。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暂无 5 ( 5)需承包 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园内部管理条例,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加强人员及施工管理,不得影响发包人的 办 学活动。 工程开工后 7日内完成并承担费用。 (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交付前,所有半成品、成品保护及现场安全保护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 7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 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地上高压线、电线、 邻近 建筑物基础及主体结构、现场原有设施设备、邻近 构筑物等设施所发生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 (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交工前免费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 9)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特别是相关特殊作业的相关安全规范),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布置警示

10、标志及设施,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施 工造成的安全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处罚、赔偿、费用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 10)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安装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计,并工程竣工前协助学院后勤管理部门做好水电表的抄表工作。在工程结算前必须交清施工所产生的水电费,并将水电费缴费收据复印件作为竣工资料交付发包人。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 进度计划 7.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 7 日内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 (施 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 5 日

11、内批6 复 。 7.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 8.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 13 条执行。 8.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 8.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四 ),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 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

12、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3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8.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四、材料和设备 9.1、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 、运输和保管。 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前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 9.2、 材料、 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格材料、设备经承包人接收并认可为合格后方能使用,承包人对使用后的材料、设备及工程质量

13、负责。 9.3、对发包人在询报价时有“参照或相当于”约定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厂家和等级进行采购。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询报价文件所约定的材料有争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有“参照或相当于”标明材料和设备品牌的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并在结算时按报价单价支付。 7 五 、质量与验收 10. 工程质量 10.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 本 工程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 损害邻近 建筑物 、构筑物及原有管线、管道, 否 则承包人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相关施工资料应按规定整理全套成册交付发包人。 10.1.1 甲方施工代表有权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4、,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随时检查乙方的施工质量,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进行返工,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工期超过两天以上者,按合同总价 1/1000每天罚款。 10.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 ,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_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变更和签证 12.1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关于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南建项目 20043 号)及关于改进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通知(南财投审 200766 号)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

15、理。 12.2 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工程 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将有关变更文件、签证单审批件、工程联系单、预算书等工程资料整理存档,作为进度款支付、事后抽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12.3 在建设项目过程中,若因变更和签证发生价格变动,先由承包方提出报价,由发包单位项目部审查后提交发包单位审计部门或委托审计单位审核。 12.4 签证人工累计在 5 个工日内按劳动力市场价计算,超过 5 个工日按定额人工费计算。 13. 合同价款及调整 13.1 本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双方确定的结算价乘以8 ( 1-10%)进行结算; 预算价中没有的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并乘以( 1

16、-10%)进行结算;施工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并乘以( 1-10%)进行结算。 13.2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某个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分部分项工程 10%的,且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招标工程量 10%以上和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 2%以上的,则该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部分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 1-10%)进行结算 ,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协商议定。 13.3 结算计价依据: ( GB50

17、500-2013)、 ( 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GB50854GB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 耗量定额及各消耗量定额配套的费用定额; 2014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等现行的相关配套文件。 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

18、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工资(桂建标 20155 号文)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 (2016)17 号) 。 有弹性区间的 费率按中限值计取;无风险系数。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计算 . 13.4 本工程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四项费用按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试行)计算。 13.5 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按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 2015】 5 号规定调整)。 9 13.6 建安劳保等

19、规费如项目按有关报批程序报建,可依据相关规定计取,如属非报批程序报建项目,不 予 计算。 13.7 为了保证工程结算的严肃性,承包人必须在递交竣工结算资料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1、 要求承包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送审资料,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保证一次性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递交给发包人审查后,送审计部门审核。 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将不再接受 承包人补充的资料 ,按自动放弃处理 ;承包人所遗漏的项目和相关内容不 予 补充,按自动放弃处理。 结算资料中不合格(变更内容不明确、无原因说明、无工程量计算式、签字盖章单位不齐全等)的变更、签证,承包人同意按无效签证处理。 资料内容

20、如下: a、工程项目结算书( 附工程量计算式、相关资料电子文档、隐蔽工程的相关照片及影像(无照片和影像,隐蔽内容不 予 计算); b、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合同、协议、答疑文件、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 c、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图纸会审纪要,有关会议记录;d、签证(须说明原因及内容,并附工程量计算式及相应照片或影像); E、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送审额超合同价 6%以上的,要作详细说明,否则不 予 接审。 3、承包人 送审额高于实际审结金额 6%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按 6%计算)由施工单位支付,并从工程结算审 结金额中扣除。 14. 工程量确认: 14.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4.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当要对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4.3依据(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 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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