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 ( 送审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家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全区各村(居)、股份合作 经济 社(以下简称“股份社”)集体资产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居)、股份社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产、资源进行出让、转让、发包、 转包、出租、转租等的流转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 循民主公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2、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集体资产范围 第 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2 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
3、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 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由区、镇(街)、村(居)三级构成。区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镇(街)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村(居)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由村(居
4、)、股份社集体负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是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所有进入平台交易的资产均按资产现状进行交易。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区级交易的 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公开交易。 第九条 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下称“镇街交易所”)是镇级交易的受理机构,负责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指导监督。 镇街交易所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各项工作, 与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条件成熟的镇街交易所,可开设不少于一个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保证金缴存、退回
5、等业务。 第十条 村(居)、股份社应成立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村(居)级3 交易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动态管理 以及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 镇(街)、村(居)三级的交易受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 (一)为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二)为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提供信息发布和业务咨询服务; (三)审核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四)审核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五)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资料档案; (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系统; (七)负责调查和处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过程中的相关
6、投诉。 第十二条 各村(居)、股 份社负责将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交易系统,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实现农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化合同变更的动态管理,交易立项、信息发布、结果公布等资产交易程序实现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审批,区、镇(街)、村(居)三级交易信息共享。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依据资产交易项目的性质、规模,实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 (一)区级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次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 500 万 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4.根据有关
7、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进入区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镇(街)级交易(镇街交易所) 1.合同标的总额 500 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2.合同标的总额 15 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3.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 200 (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4 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4.单宗连片面积 1000 (含)以上现状为工业用途或 200 (含)以上现状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续约; 5.单宗连片面积 20 亩(含 )以上养殖用地或 5 亩(含)以上种植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6.合同期限 3 年(含)以上的;
8、7.预算总额 15 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投资合作或开发经营项目; 8.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投资人的选定; 9.根据实际需要应当进入镇(街)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村(居)级交易 未纳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资产,由村(居)、股份社依法依规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进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资产,需在区级或镇(街)级公开交易。严禁各村(居)、股份社将应在区级或镇(街 )级交易的资产项目化整为零、拆解分割后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村(居)、股份社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在不低于原合同价格(权益)且不高于原合同期限的前提下,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同意,需
9、采用续签合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如属于应进入镇(街)级交易的资产项目,应通过交易系统向镇街交易所提出续约的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续约;如属于村(居)级交易的资产项目,村(居)、股份社通过交易系统在镇街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完成续签合约后,须及时将续约信息登记录入交易系统。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可 以采取转让、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村(居)、股份社不得将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提交区级或镇(街)级进行公开交易: 1.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2.合同期限未到 6 个月内的(特殊情况经所在镇街审核同意的
10、除外); 5 3.资料不全或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同意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文禁止公开交易的 。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进入区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严格按照 我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公开 交易。村(居)、股份社需按照资产交易的工作进度,及时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立项预审、民主表决、交易结果等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各 镇(街)应按照科学、灵活 、高效的原则,由镇街交易所牵头,建立由农业、国土、环运、经科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立项审核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会审流程,快速完成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用地、规划、环保等条件的事前审核工作。 第二
11、十条 镇(街)级 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村(居)、股份社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 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街交易所提出申请。 镇街交易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二)民主表决 村(居)、股份社应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要求将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 并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 。交易方案应 明确以下事项: 1.交易的资产项目名称、地址、面积、经营范围; 2.交易性质(出让 /转让 /出租 /投资合作 /开发经营等)及交易对象范围; 3.竞投方式(公开竞价 /暗标 /抽签等); 4.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5.
12、合同期限; 6.交易保证金数额; 7.违约责任; 8.交 易失败时的处理办法。 (三)交易申请 对经民主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产交易项目,村(居)、股份社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镇街交易所提出立项申请;民主表决通过一年内未向镇街交易所提出 立项 申请的,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有6 效佐证资料。民主表决时已对 所 表决结果的时效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审核登记 镇街交易所对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 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
13、,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已审核通过的资产交易信息,镇街交易所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网、区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网、所属镇(街)政府网等“ 三 网”及“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村(居)、股份社也应在本村(居)、股份社公布栏进行公布。 自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 7 天。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街交易所同意,村(居)、股份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或变更, 应在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前向镇街交易所书面提出,交易所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 (六)
14、组织交易 镇街交易所应于交易日在本机构办公场所内组织交易,或派员到交易资产所在地的村(居)、股份社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由镇街交易所派员主持的交易活动,均视为镇级交易,相关交易信息的登记录入由镇街交易所负责。 现场竞价交易规则:若只有 1 名竞价人进场竞价的,由该竞价人以不低于底价的方式成交;若 有 2 名或以上竞价人进场竞价,一般按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若竞价人进场但均不应价的,可采用摇珠或抽签等方式在进场竞价人中确定竞得人,并以 不低于底价的方式成交。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相关村(居)、股份社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 7 若资产项目未能成功交易,应
15、按照村(居)、股份社在民主表决时同意的处理方式,可直接下浮底价 10%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表决交易方案并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交易竞价规则,细化开标流程,规范交易竞价环节的各项工作。 (七)交易确认 经公开竞价并现场确定竞得人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 确认书,并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原则上在镇街交易所办公场所内)。镇街交易所应在交易确认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 三 网” 及 “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交易结果,村(居)、股份社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村(居)、股份社公布栏公告不少于 7 天,接受群众
16、监督。 (八)合同签订 自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按照事前约定进行合同签订。如无正当理由,因竞得人的原因而未能按事前约定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的违约行为,由交易申请方取消竞得人资格和没收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报镇街交易所备案后,可重 新组织资产交易。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街交易所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由村(居)、股份社负责组织的资产交易,应在镇街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在操作上可适当简化,具体如下: (一) 立项预审、民主表决通过后,由村(居)、股份社向镇街交易所提出交易
17、申请,经交易所登记备案后,由村(居)、股份社自行实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村(居)、股份社视实际需要,在标的物周边、村(居)、股份社公布栏发布交易信息不少于 7 天(须 拍摄信息公开现场照片备案),可不在8 “ 三 网”和“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发布。自交易信息 公开 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 7 天;交易结果发布 的 渠道应当与交易信息 公开 渠道一致。 (三)完成交易并签订合同后,村(居)、股份社需将所交易资产的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 、交易信息发布、合同原件、交易结果公布等资料,按宗整理成册,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由村(居)、股份社负责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
18、地发包及农贸市场档位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现场进行外,其他资产应在本村(居)或股份社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六章 资 料提交 第二十三条 村(居)、股份社申请进入镇 (街) 级交易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已加盖村(居)或股份社印章的相关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 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 (二)村(居)、股份社组织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该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镇街交易所已备案且未发生变更的,可免); (三) 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 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草案;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布
19、的交易信息,有竞价意向的法人或个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交易所或村(居)、股份社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价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竞价的受托人要持委托人出具的有效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按照交易信息公告规定缴存交易保证金的回执凭证; (三)按照交易信息公告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的总额的 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回执凭证进行核对。 9 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得一个资产交易项目,对未能成功竞得的竞价意 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 5
2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成立由农业、国土、规划、财税、环运、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镇(街)参照组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管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社财务监督小组履行职责,负责本村(居)、股份社集体资产交易的见证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时,村(居)、股份社应组织 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代表、村(居)民或股东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股份社 财务监督 小组成员代表等不少于 3 人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进入交
21、易现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易会场的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居)、股份社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 3 天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行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现场处理仍未能解决的,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镇街交易所或村( 居 )、股份社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 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资产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活动有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委员会、所属镇(街)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村(居)、股份社
22、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 ,也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区、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10 督各村(居)、股份社集体资产台账的动态管理,以及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民主议事活动。 第八章 有关 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居)、股份社有关人员在 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扣减绩效奖励、提出罢免建议等处理;存在违纪行为的,由镇(街)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 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
23、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资产交易的; (二)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 (三)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资产交易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 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交易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由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落实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资产 公开 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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