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 流程图 办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 年 1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455 号) 2. 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2013 年 10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 号 ) 申请人 (单位 )向清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 关资料 关资料 监察股 受理审查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全的,当场或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告知书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1 个工作日) 监察股 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对 报送材料、 经营场所 进行现场审核,并
2、提出审批意见。 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 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期限内 ( 30 个工作日) 监察股 按照分管局长签批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10 个工作日) 文书档案存档备案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 单位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 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资格证书 (四)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六)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 ( 一式二份 ) 材料齐全后 当场 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科室向业务分管局长呈报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及现场审核情况审查书,业务分管局长在审查书上签署意见 不予许可的,当日向申请单位下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