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 目 录 第 1 章 总 则 . 3 第 2 章 建设用地 . 4 第 3 章 建筑间距 . 6 第 4 章 建筑退让 . 11 第 5 章 容积率核算 . 17 第 6 章 停车配建 . 21 第 7 章 绿地控制 . 23 第 8 章 环境景观 . 25 第 9 章 配套设施 . 28 第 10 章 四线控制 . 30 第 11 章 单元控制 . 33 第 12 章 监督检查 . 36 第 13 章 附则 . 37 附录 A:名词解释 . 40 附录 B: 日照分析规则 . 44 附录 C:附图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 第 1 章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2、 为加强城乡规划 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 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 根据国家及 地方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2 适用范围 阜阳市中心城区及 阜合 现代 产业园 区范围内 的规划管理 、 工程 设计 和建设 ,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 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 新区范围:指 城市规划 区 除 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 1.4 实施管理 在通则实施过程中,为保障
3、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4 第 2 章 建设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规定执行。 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各类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 容性原则,并符合 “地块图则”个案性 的规划管理规定。 表 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 范围表 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 适 建 范 围 R R1/R2 一类 /二类 居住用地 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
4、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 ( 不含 批发市场) 、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一般 道路 交通设施、一般市政 环保 设施等 用地 , 不 包括中小学 用地 。 B B11/B12 零售 商业用地 /批发 市场用地 以 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 用地,管理 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 、 社区 文体 活动设施、一般 道路 交通设施、一般市政 环保 设施等 用地。 B13 餐饮 用地 饭店 、 餐厅、酒吧 等 用地, 管理 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 、 社区文体 活动设施、一般 道路 交通设施、一般市政 环保 设施等 用地。 B14
5、旅馆 用地 宾馆 、旅馆、招待所 、 服务型 公寓 、度假村等用地, 管理 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 、 社区 文体 活动设施、一般 道路 交通设施、一般市政 环保 设施等 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 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 、 社区 文体 活动设施、一般 道路 交通设施、一般市政 环保 设施等 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 施用地 剧院 、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 、绿地率 小于 65%的 大 型 游乐 设施 等用地, 赛马 场 、溜冰场、跳伞场、 射击场 、通用航空、水上运动 的 陆域部分等用地 。 M 工业 用地 产品展示馆 、 配套办公
6、、单身宿舍(公租房) 、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 环保 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W 物流 仓储用地 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 、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 一般市政 环保 设施 等用地 G G1 公园 绿地 小型服务 设施 、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 道路 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 设施等 用地。 G2 防护 绿地 一般 道路 交通设施、一般市政 环保 设施等 用地。 G3 广场 绿地 小型服务 设施 、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 道路 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 设施等 用地。
7、 5 注: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2.3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 在 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 下列要求 : ( 1) 以居住 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
8、面积不应 低于 总建筑面积 70%; ( 2) 以 商业功能为主导 用途 的用地 ,商业 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 60%; ( 3) 一般 绿地 与 广场用地 ,适建 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施 等 ,不得超过总用地 面积 5%; ( 4) 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国家 、 省相关政策要求。 2.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1)低层居住建筑基地 1000 平方米; (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 2000 平方米; (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 3000 平方米。 2.5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
9、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 6 (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 、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第 3 章 建筑间距 3.1 总体要求 ( 1)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 ( 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 3.2 建筑日照标准
10、(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阜阳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 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1 小时的日照标准。 ( 2)宿舍半数以上的 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 7 日照不少于 3 小时的日照标准。 ( 4)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 2 小时的日照标准。 3.3 日照分析范围 (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1.1倍,最
11、大不超过 100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1.28倍,最大不超过 30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 (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最大不超过 100米。 (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 0.5 倍,最大不超过 50米。 3.4 日照分析界限划定要求 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 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 2)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
12、距的,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 12 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 照要求。 8 ( 3)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道路北侧用地的退让参照多层建筑退让该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北侧多层建筑允许设置商业的,商业层高按 4.5米进行模拟)。 ( 4)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3.5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5.1 平行布置时 (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 45度(含 45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
13、间距应不小于 16米。 (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 45度至 90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13米。 3.5.2 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 13 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4米的,其间距按 16 米控制。 3.6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平行布置时 (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 45度(含 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A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 11层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 24米; 9 B 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 11 18层 的,间距应不小于 30米; C 南侧地上建筑层
14、数在 18 层以上的,间距应不小于 40 米,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 30米(含 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 30 40米(含 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5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 40 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5倍。 ( 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 45度至 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 A 11 层以下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 24米; B 11 层以上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 30米。 3.6.2 垂直布置 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 1)两幢建筑南
15、北方向垂直布置时( 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应不小于 24米。 (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 型或型 ),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应不小于 16 米。 3.7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 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3.8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 要求确定 10 ( 1)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
16、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多层间距不小于 16米,高层间距不小于 24 米。 3.10 非住宅建筑间距 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 3.11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 必须满足住 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 8 米范围内不得开窗。 3.12 其他要求 ( 1)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6米。 ( 2)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 3.13 对因特殊原因,小区内因自我遮挡,造成个别居住住宅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应严格控制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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