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践行“两个利益至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通过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进一步完善我区卷烟零售户布局,构建和谐的卷烟市场秩序,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三个不得、一个放宽”(不得以工商执照作为前置条件,不得以距离为限制,对弱势和农村的要放宽)、“控制城市许可集中、农村适度放宽” 的精神 (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 51号令 ),以及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烟专 2010234 号 )(增加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改善我区发展环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解决“取证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事项的程序,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 (2007)549 号 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零售范围所界定的烟草制品的种类。 本办法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
3、,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国烟法 2005845 号 )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内的人口状况、商圈类型、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发展规划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 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
4、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 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违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标准 第八条 根据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根据区域的人口
5、状况、商圈类型、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发展规划等情况,充分考虑扩大农村市场覆盖面,结合西秀区网格化管理模式进行规划。卷烟零售点规划 以商圈类型为基础划分区域,按农村区域、城镇区域内一类街道、二类街道、小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景点、集贸市场等商圈环境,分别根据住户数量、店铺业态数量、卷烟销量、人流量,购买卷烟的便利程度等参考因素,测算并规划卷烟零售点布局。 每年定期对设定的各区域卷烟零售点布局按区域实际的因素变化而进行调整,如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可实时进行调整,西秀区烟草局每年可同时在烟草系统网站和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就调整内容向社会予以公示,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卷烟零售点
6、布局规划,见当年度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表。 第九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同一固定经营场所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5000元 (人民币 ); (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其经营场所(含仓库或堆放商品的场所)必须与住所等和经营无关的场所相独立,经营面积应在 10 平方米以上;申请人拥有房屋产权的要出具产权证,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的要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申请人要注明经 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7、面积和划分区域(无法写明详细地址的,应画简略图以说明经营场所所处的具体位置); (四)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场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实施办法规划户数限制: (一)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大型宾馆、大型超市,或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四星级以上或实有 200 个以上床位的宾馆和酒店 ,经营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 (二)经营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 ,如 KTV、酒吧、茶室、网吧、咖啡屋、会所、洗浴中心等; (三)大型综合性商场、超市 (按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界定 ); (四 ) 军队驻地、劳改农场、监狱、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专供内部人员消费卷
8、烟的,按照一证一点的原则给予办理。 第十二条 辖区因城市建设而新增的街道、小区、社区、商区、工业区、无零售点的村寨等空白区域等未列入本实施办法规划的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布局零售点,并予公示。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优先办理条件: 对社会弱势群体具备经营能力的适当放宽办证条件,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后, 可不受限制,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1、残疾人(不包括智力残疾、盲人、语言听力残疾及一、二级残疾,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原件); 2、军烈
9、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及相关证件原件; 3、复员转业军人(以复员、转业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一年内有效); 4、下岗工人(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改制、重组、破产而下岗的失业人员)凭县级以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登记核发的下岗工人再就业证书原件,一年内有效); 5、劳改刑满释放人员(以劳改、劳教刑满释放证明日期为准,一年 内有效)。 以上条款所列人员,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经营场所保持不变,能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实施办法规划户数限制: (一
10、)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且无违规记录的; (二)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改变致其无法经营 ,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原许可证持证人的夫妻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需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申请新办的; (三)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原因,原经营场所被拆迁或征用,搬迁至新地址的,在提供相关手续,在原许可证注销的情况下,可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实施办法规划户数限制。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地理位置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遵循“一点
11、一证”的原则,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的各个分店应依法经营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申领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应按法定程序向属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属地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受理审批。 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须注明用于卷烟经营的专用资金、经营场所、仓库或商品存放地的详细地址、面积及其部位)。 2.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4 张。 3.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
12、合同复印件或村委等相关证明)一份。 5.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 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须注明用于卷烟经营的专用资金、经营场所、仓库或商品存放地的详细地址、面积及其部位);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村委等相关证明);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 按烟草
13、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并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 (一)新办申请:指申请人需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向发证机关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 (二)延续申请: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持证人需继续经营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的延长许可证有 效期限的申请。(相关材料:原持有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持证人身份证明,延续许可证书面申请,烟
14、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三)停业申请: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的申请。(相关材料:停止经营业务书面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四)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限届满或需要提前恢复营业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的申请。(相关材料:恢复营业书面申请,许可证号,持证人身份证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 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五)歇业申请:持证人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能力、条件丧失无法继续经营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的申请。(相关材料:许可证
15、正、副本原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歇业书面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 (六)补办申请: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相关材料:持证人身份证明,补办许可证书面申请,遗失或损毁证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写的相应的规范格式文本、表格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 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申请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城区在幼儿园、中小学(含中专、中技、中小学类补习班及私立的同类学 校,下同)内及大门(含侧门、后门、安全通道等)(有效步行距离含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等 50 米内;乡镇、 农村 30 米 内); (二)主要经营学生用品、未成年人用品或玩具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场所内经营或长期存放油品、烟花爆竹、纸扎品、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经营鞭炮、化肥、化学物等易燃易爆物品等、公厕或者经营场所地处加油站、化学、爆炸物品仓库周围 50 米距离内或者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禁止吸烟的安全区域内的,(对加油站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备 安全措施保障,依据国烟专 2009 35号文件,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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