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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文化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1、 丽水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对 市本级 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结合 市本级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本级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机构 丽水 市文化广 电新闻出版 局负 责本市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 组织实施、协调全市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莲都区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2、制定本辖区 (含经济开发区) 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范围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 出版物、电影放映、印刷、演出经纪机构、文物、网吧 等 相关 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条监管原则 市本级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检查 依据及 内容 第六条 出版物出租经营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重点对出版物出租业务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 (二)出租违禁出版物,

3、出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出租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出租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电影放映场所(内资)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重点对电影放映场所下列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三)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四)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4、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七)电影院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 电影市场秩序的; (八)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九)电影院有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十)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放映活动的; (十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放映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电影放映场所(外资)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

5、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重点对电影放映场所下列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 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三)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四)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七)电影院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八)电影院

6、在向观众明示的 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九)电影院有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十)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放映活动的; (十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放映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重点对下列 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发行活动 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二)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 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 未 按规定办理审批手

7、续 ; (三)发行违禁出版物,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四)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重点对 下列印刷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8、; (二)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履行备案手续; (三)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四)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的; (

9、二)制作法律明令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四)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十二条 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电子出版物复制的; (二)复制法律明令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四)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

10、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 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六)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七)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

11、活动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演出经纪机构事项 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演出经纪机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三)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

12、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六)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二)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 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资娱乐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

13、理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歌舞娱乐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四)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五)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 (六)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七)在每日凌晨 2时至上午 8时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十)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

14、入标志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四)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 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未取得出版行政

15、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二)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并履行备案手续; (三)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四)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电影发行单位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重点对电影发行下列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 借、买卖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三)发行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四)发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活动的; (六)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决定的; (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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