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 注册申请办理须知(试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5 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41 号,以下简称 41 号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 28 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 2016 86 号)、总局关于 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 2016 年 第 80 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
2、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 2017 68 号,以下简称 68 号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局注 2016 139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 28 号)对药品注册申请的有关程序及要求,为推动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试点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理须知。 一、申报程序 (一 )申请分类 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申请类别 1.1 按照 41 号文中试点药品范围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在注册申请(报送)、审评过程中或批准后,申请成为持有人。 1
3、.2 按照 68 号文,已被列入试点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申请将各控股子公司的药品批准文号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以及药品研发机构申请将属下的生产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转移至药品研发机构持有,成为持有人;以及未被按照 68 号文列入试点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企业申请成为持有人。 1.3 情形 1.1和 1.2,持有 人申请自行生产药品或申请首家、变更或增加受托生产企业。 1.4 申请变更持有人 2、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申请类别 2.1 按照 68号文,已被列入试点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企业申请成为持有
4、人。 2.2 情形 2.1 持有人申请首家、增加或变更受托药品生产企业。 2.3 持有人名称及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文字性变更,申请文字性变更。 2.4 持有人变更自行生产的生产地址或受托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持有人申请变更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地址。 (二)申 报路径 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批的申请类别中第 1.1项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药注册申请或仿制药注册申请程序及要求,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申请成为持有人。其他第 1.2 至 1.4 项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有关要求,按报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第 18 项“其他”申报。 2、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以下简称省局)审批,总局备案的申请类别都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有关要求,通过报省局审批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申报。具体为第 2.1和 2.2 项以及第 2.3 项中持有人名称 发生文字性变更的,按补充申请第 29 项“其他”申报;第 2.3 项中受托生产企业名称发生文字性变更的,按补充申请第 19 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申报;第 2.3项中受托生产企业地址发生文字性变更和第 2.4项按补充申请第 20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申报。 涉及疫苗类生物制品的,须按报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第18 项“其他”申报。 3、企业在申请为持有人的同时已经确认了生产单位的,可以在
6、报持有人申请的同时,一并申报受托生产企业。如暂未确定生产单位的,可以先行申请成为持有人,再申报受托生产企业。 试点药品 范围内的品种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 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 (三)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或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时,应在表中“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明确注明“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对应的有关情形”,补充申请事项还需在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第 20 项中具体说明是否是试点企业以及试点的情形,内容及具体情况,连同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第 1.1项中涉及与报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一并申请的,需在总局行政
7、受理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28 号大成广场 3 门 1 层,具体地址关注总局网站的定期更新)提交申请及资料。 如多品种进行相同的申请,且情形及具体情况均相同的,可以填写同一份申请表。(具体以总局的受理要求为准) 2、签收与受理 省局受理大厅签收后,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在 5日内将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现场核查(检查)及抽样 第 1.1项根据注册申请事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核 查管理规定及总局相关的要求一并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 1.2项如总局无其
8、他特别规定,原则上省局受理后,不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 2.2项中涉及事项需要开展动态现场检查 1批,抽样3 批开展注册检验。如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已存在一年以上委托生产关系,该品种药品委托加工批件尚在有效内的,则由省局根据审查情况,组织开展有因核查(检查)或抽样。 存在跨省委托生产情形的申请,申请人应向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供委托生产品种的相关申报资料,经受托方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局组织生产现场检查,并通知受托 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协同检查。 4、技术审评 第 1.1、 1.2 、 1.3 和 1.4 项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报总局药审中心开展技术审评。 第 2.2项中涉
9、及批件中注明长期未生产品种应进行技术审评。申报资料由省局注册处受理后转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并由审评认证中心组织开展动态现场检查 1批,抽样 3批注册检验,同时根据审评需要对研制现场开展有因核查,出具审评报告,报省局注册处。 5、注册检验 需要现场核查(检查)或技术审评的事项均在现场核查(检查)或技术审评过程中抽样送注册检验 不需要现场核查(检查)或技术 审评的事项均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对应要求自行送样注册检验。 仅涉及文字性变更的无需现场核查(检查)或技术审评。 6、审核与审批 由总局审批的申请,由省局注册处起草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上报总局审批。 由省局审批的申请,省局审批
10、后报国家总局备案。 7、办理时限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时限要求。 二、申报资料一般要求 申请人除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等要求撰写资料外,申请人应根据不同申请事项,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 (一 )申请成为持有人 1.品种证明文件 申请品种符合 41 号文中“试点药品范围”的证明性文件或说明。 2.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2.1 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2 科研人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工作简历(包含教育背景、药品研发工作经历等信息)以及诚信承诺书。 2.3 药品生产企
11、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的相关资料 3.1 科研人员申请药物临床试验的,应提交药物临床试验风 险责任承诺书(格式可参考附件 1),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前,向省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担保协议和担保函(格式可参考附件 2)。相关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质量风险相一致。 3.2 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格式可参考附件 3),承诺在临床试验开展以及药
12、品上市销售前,分别向省局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合同、上市药 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或者与担保人签订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担保协议和担保函。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在上市销售前只能提交上市药品质量责任保险合同,不接受担保协议和担保函。相关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质量风险相一致。 4.其他证明文件 4.1 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期间,原申请人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提供申请品种已申请注册或已批准临床试验的证明文件。 4.2 符合 41号文中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原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提供原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通过仿制药
13、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4.3 变更申请人或持有人的,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共同出具申请报告,并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方在外省的提供当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4 持有人名称申请文字性变更的须提供持有人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持有人名称文字性变更的证明性文件。 4.5 如申请类别为 1.2 和 2.1 的,须提供集团公司或整体搬迁的相关政府文件,以及被 68 号文列为试点单位的申明。 (二)持有人申请受托生产的相关申请 1、证明性文件 1.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件。 1.2 品种注册相关证明性文件,品种档案及工艺信息登记表(参考文本见附件 4),如需对工艺信息登记表
14、保密,须提交保密声明,并对资料袋封存后呈送,省局有关人员在审核和检查时拆封资料袋应予以登记注明。 1.3 受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具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 GMP证书等复印件。原料药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委托生产的,可不提交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相应剂型的药品 GMP 证书。 1.4 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和药品质量协议,其中必须明确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药品 全生命周期管理,受持有人委托进行生产制造的受托生产企业,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协议约定的责任。持有人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按协议约定的工艺和质
15、量标准生产,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对持有人负相应质量责任。协议中还应明确双方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等权利义务。 1.5 持有人提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的审计报告,并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立后的定期审计计划。 2、研究资料 2.1 按照对应的注册申请事项的 资料要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 2015 122 号)要求提供研究资料。 2.2 在研究过程中如涉及药品处方中药用辅料变更的,需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补充申请第 6项“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提交报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涉及药品工艺变更的,企业应进行自我验证评估,属于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需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补充申请第 7项“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提交报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企业进行研究验证评估,认为不属于改 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需在资料中提供研究验证评估资料。省局技术审评过程中,认同评估结论的,相关变更及验证评估资料将纳入品种的年度报告中并报总局备案。 2.3 如涉及原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应按委托生产的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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