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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模拟法庭剧本(盗窃案).doc

1、模拟法庭剧本(高中组 盗窃案)角色 1:审判长 高天云 扮演者:角色 2:审判员 林立群 扮演者:角色 3:审判员 许剑英 扮演者:角色 4:书记员 郑文婷 扮演者:角色 5:公诉人 吴 进 扮演者:角色 6:被告人 汤文宝 扮演者:角色 7:法定代理人 汤 建 扮演者:角色 8:指定辩护人 陆 平 扮演者:角色 9:法警 剧情简介:2012 年 1 月 6 日凌晨,被告人汤文宝用之前偷配好的同学林某家钥匙打开林家门,撬开抽 屉,窃得 LV 皮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 8000 元、“iphone”手机一部、金戒子一枚、金手镯一个。后其又将 LV 皮包、金戒指、金手镯还回原处。经鉴定,LV 皮

2、包、苹果手机、金戒指、金手 镯价值总额为人民币 26000 元。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入席站立)书记员:旁听人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未经准许,不准录音、录像和 摄影,并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整到静音状态;4、法警有权利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 责任。书记员:请公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 辩护人入席;(等以上人 员入席后)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审判长:(入席后)请坐下。书记员:(鞠躬)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

3、庭。 (鞠躬) 审判长:(右手敲响法槌)福建省山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审判长:提被告人汤文宝到庭。(法警将被告人汤文宝带入法庭)审判长: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哪一年出生?你的民族?你的身份?你的文化程度?你住在哪里?(此处注意一问一答)被告人: 汤文宝, 1995 年 12 月 14 日出生,汉族,学生,初中文化,住山城县北街信达 D 楼 110 室。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因为盗窃,2012 年 1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 2 月12 日被逮捕。审判长: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收到时间?被告人: 收到,20

4、12 年 3 月 15 日。审判长:由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陈述自己的身份事项? 代理人:汤建,男,1970 年 6 月 18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城县北街信达 D 楼 110 室。是 汤文宝的父亲。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因被告人汤文宝系未成年人,本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山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汤文宝盗窃一案。本庭由审判员高天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立群、许剑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文婷担任庭审记录。山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进出庭支持公诉,山城 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院的指定,指派陆平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汤文宝辩护。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

5、庭上依法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 权利; (2)可以提出证 据,申请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检查; (3)被告人可以委托 辩护人辩护 ,也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在法庭 辩论终结后有最后 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被告人:听清楚了。代理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2代理人:不需要。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对本案进行指控。公诉人:(站立宣读起诉书)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汤文宝,刚才

6、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是否听清楚?被告人:我听清楚了。审判长:与你收到起诉书的内容一致吗?被告人:是一致的。审判长:被告人汤文宝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我没有意见,我自愿 认罪。审判长:法警,给被告人解除械具, (法警将被告人手铐解除)被告人坐下。(法警拿凳子给被告人坐,法警也坐下)下面由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作简要供述。被告人: 因为我身上的钱都花光了,没有 钱上网,又不敢向家里人要,我知道同班同学林帅很有钱,就假假的向他借指甲刀,然后配了他家的钥匙。那天晚上,我知道林帅全家出 门旅游了,我就用配好的 钥 匙打开他家门,撬开抽屉,看到一个皮包,

7、就拿走了。后来我到偏僻处打开皮包一看发现里面有现金、手机、金戒子、金手镯。我觉得皮包、戒子、手 镯要变卖 很麻烦,然后也怕林家很快发现,就又回到林家,把 这些东西放回原处,只留下现金和手机。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汤文宝,我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对你进行指控,对于我当庭向你提出的问题,你必须如 实回答,你是否听清楚?被告人:我听清楚了。公诉人:案发当天你如何进的林家?被告人:我用钥匙开门进去的。公诉人:钥匙怎么来的?被告人:钥匙是我偷偷配来的。公诉人:你偷到什么东西?被告人:我就拿了一个皮包走,后面打开皮包后,看到里面有钱、手机、戒指和手镯;公诉人:你

8、东西偷到手后又做了什么事?被告人:我觉得包、戒指和手镯不实用,就又 还回去了。公诉人:审判长,我发问完毕。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无发问?代理人:没有。审判长:指定辩护人有无发问?辩护人:被告人汤文宝,现在问你一个问题,你在法庭上要如实回答。被告人:我知道了。辩护人:你是如何到案的?被告人:就在那天晚上,我将东西还回他家后,在回家的路上碰到警察找我问话,我害怕,就把事情全都 说了。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轻声交换意见后)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本庭拟适用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适用该程序,程序简化,对被告人汤文宝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9、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同意。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代理人:同意。审判长:指定辩护人是否同意?辩护人:同意。审判长:公诉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公诉人:同意。审判长:由于控、辩双方对适用该程序审理本案无异议,本庭决定适用该程序审理。下面由控,辩双方 举证、 质证。举证时按事实证 据和量刑证据分步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 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部分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公诉人:现向法庭出示被告人汤文宝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三份,在侦查卷第 4 至 11 页,以及 检察卷第 4 至 6 页,其如 实 供述了于 2012 年 1月 6 日凌晨进入林家盗窃

10、的事实。审判员 1:被告人汤文宝,你对自己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述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审判员 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 1:(合议庭交流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经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3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员 1: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宣读被害人陈玫的陈述,说明一下, 陈玫是本案被告人同学林帅的母亲,是被偷的财物所有人。她的陈述在侦查卷第 12 至 14 页。 证实在2012 年 1 月 6 日其接到公安民警打来的电话,说自己的钱和手机被盗,要求其来公安局认领的事实。审判员 1:被告人对这份被害人陈述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

11、。审判员 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 1:(合议庭交流意见)这份被害人陈述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员 1: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宣读证人林帅的证言,在侦查卷第 15 至 17 页。证实在 2011年 12 月的一天,被告人汤文宝向其借指甲剪,因为指甲剪和钥匙串在一起,其嫌拆下麻烦,就把整串钥 匙交给汤文宝, 汤文宝于当日傍晚放学才将钥匙归还。审判员 1:被告人对这份证人证言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员 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有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 1:(合议庭交流意见)这份证

12、词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员 1: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宣读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在侦查卷第 19至 25 页。证实 2012 年 1 月 6 日于被告人处提取并扣押在案的“iphone”手机及现金 8000 元,于被害人处提取的 LV 皮包、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以上均是被害人陈玫被盗的物品。 现将手机、戒指、手镯、皮包向法庭出示。审判员 1:请法警将手机、戒指、手 镯及皮包交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辨认。(法警将上述物品从审判员处拿来向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示,完毕后还给审判员)审判员 1:被告人,你对刚才交由你辨认的

13、被扣押物品是否有异议?被告人:(看过后)这些是我那天偷的包和包里的东西。审判员 1: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有无异议? 代理人: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审判员 1:(合议庭交流意见)经被告人当庭辨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员 1: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向宣读价格鉴定书,于文书卷第 22 至 25 页,证实经山城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LV 皮包价值人民币 13800 元, “iphone”手机价值人民币 4500元,金戒子价值人民币 3200 元,金手 镯价值人民币 4500 元。审判员 1:被告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审判员 1:法定代理人、指

14、定辩护人有无异议? 代理人:无异议。辩护人:无异议。审判员 1:(合议庭交流意见)这份鉴定意见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员 1: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宣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出示现场图、照片,于侦查卷第 27 至 39页, 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审判员 1:法警,将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图、照片交由被告人辨认。(法警将上述物品从审判员处拿来向被告人翻页展示,完毕后还给审判员)审判员 1:被告人,你入室盗窃的场所是不是照片上所显示的?被告人:(经辨认后)是的。审判员 1: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需要翻看?代理人:不需要。辩护人:卷宗已复印,并核实,无需翻看。

15、审判员 1:(合议庭交流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经法庭质证及当庭辨认,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均无异议 ,本庭予以采信。审判员 1: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本案事实证据举证完毕。审判员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是否有事实方面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4被告人:没有。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提供本案量刑方面的相关证据。公诉人:宣读被告人的到案经过,于侦查卷第 42 页, 证实被告人于 2012年 1 月 6 日凌晨被山城县城关派出所抓获的事实。审判员 2:被告人对自己的到案经过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审判员 2: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异议?代理人:

16、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 2:(合议庭交流意见)到案经过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员 2: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侦查卷第 41 页, 证实被告人汤文宝,于1995 年 12 月 14 日出生,案 发时属未成年人。审判员 2:被告人对自己的户籍证明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审判员 2: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员 2:(合议庭交流意见)户籍证明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员 2: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审判长,本案量刑方面的证据已举证完毕。审判员 2:被告人及

17、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方面有无证据提供?被告人:没有。代理人:没有。辩护人:出示两份书证:一、山城县一中德育处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汤文宝于 2010 年 9 月以优异成绩考入政平县第一中学,现就读于高二(5)班。该生在校一贯表现良好,且是学生会委员, 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 理。二、被害人陈玫出具的谅解书一份。量刑部分 举证完毕。审判员 2:请法警将该份证明及谅解书交由公诉人查看。(由法警从辩护人处拿给公诉人后回到原位,待公诉人看完示意后,法警再将材料交给审判长)审判员 2:公诉人对这份证明有无异议?公诉人:(看过后)对于辩护人从学校调查得来的证明以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因有学校公章及个

18、人 签字确认, 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审判员 2:法定代理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没有。审判员 2:(合议庭交流意见)该学校证明及谅解书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审判长:山城县司法局接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汤文宝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 报告中说明了被告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均良好,建议可以予以社区矫正。请法警将报告交由公诉人质证。(法警从审判长处将报告传递给公诉人,看后还给审判长)审判长:(看过后)公诉人对此有无异议?公诉人:没有异议。审判长: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异议?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

19、人:不需要。代理人:不需要。辩护人:不需要。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就被告人定罪部分进行辩论。审判长: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3条、160 条、165 条、169 条之 规定,我受山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 对刑事 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 表如下意见, 请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汤文宝盗窃他人现金、手机、皮包、金戒指及金手镯,价值总额为人民币 34000 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盗窃罪是指行为

2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直接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 观上将他人财物非法转移到5自己控制之下,犯罪主体为 16 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综上,被告人汤文宝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审判长:被告人,现在是法庭辩论时间,你可以根据起 诉书及刚才公诉人的发言,就定罪部分进行自行 辩护。被告人:我错了,起诉书指控我构成盗窃罪我没有意见,我认罪。审判长:由法定代理人发表意见。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在 这出席法庭,感到很痛心,我儿子也就是今天的被告人汤文宝做错了事,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给你们添了麻

21、烦, 实在对不住。我孩子没教育好,没什么可说的。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山城 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汤文宝的辩护人。开庭前,我 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参加今天的庭审 ,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但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个我等到发 表量刑意见时再向法庭陈述。审判长:(稍合议)下面就量刑部分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先由公诉人发言。公诉人:被告人汤文宝盗窃数额为 34000 元,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进行量刑,鉴 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从被告人的供述及刚才庭审查明的

22、情况看,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处以有期徒刑主刑时,并处罚金。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就量刑部分进行答辩。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我当时只想偷点前去上网,没想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 现在还在校读书,我珍惜我的学业,我很想再回到学校好好学习,请审判长给 我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让我改正错误,重新做人。代理人:请求法官从轻处罚。辩护人:被告人汤文宝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盗窃罪,除公诉人已发表被告人具有从轻和减轻的情节外, 还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敬请合议庭评议时给予关注,一、被告人在

23、接受警察询问时就如 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到手 LV 皮包及包内物品后,在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其犯罪事实前,其又将皮包、金戒指、金手镯还回原处,可见其主观恶 性小,客 观上也减小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 汤文宝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害人已表示谅解被告人,并建议 法庭从轻处罚;五、山城 县第一中学出具被告人表现良好的证明,并书面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本 辩护人建议合议庭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判长:现由公诉人就量刑部分进行第

24、二轮答辩。公诉人:以“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这条来认定本案被告人的投案自首情节是不确切的,被告人在被 盘问时仍在隐瞒犯罪事实,待到偷来的 8000 元意外掉出,才知道瞒不住犯罪事实了,而后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虽然归还 部分赃物,但其行 为已经 构成盗窃既遂,盗窃的数额仍应当以赃物总额,即人民币 34000 元来认定。审判长:现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就量刑部分进行第二轮辩护。被告人:我交给我的律师。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司法机关

25、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认定为自动投案,8000 元掉到地上,也不等于司法机关已 经掌握了其盗窃的线索,本案还是应该以自首认定。审判长:量刑部分双方已发表两轮意见,本庭已认真倾听并记录在案,双方若没有新的意见,辩论就此 终结。公 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公诉人:没有。被告人:没有。代理人:没有。辩护人:没有。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由被告人汤文宝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希望你 们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然给我从头来过,重新做人,出去之后,我一定戒掉网瘾,好好学习,做个对同学、对社会有益的人,谢谢

26、审判长、审判员。审判长:将被告人带出法庭候审。下面休庭 20 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休庭(敲法槌)。(停 5 秒钟)6宣判结论审判长:(敲法槌)山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 庭。传被告人汤文宝到庭。审判长:对被告人汤文宝盗窃一案,经过刚才的庭审,本庭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 和质证。在法庭 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合议庭进行了认 真评议。 现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2012 年 1 月 6 日凌晨,被告人汤文宝用之前偷配好的同学林某家钥匙打开林家门,撬开抽屉 ,窃得 LV 皮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 8000 元、“iphone”手

27、机一部、金戒子一枚、金手镯一个。经鉴定,LV 皮包、苹果手机、金戒指、金手镯价值总额为人民 币 26000 元。 2012 年 1 月 6 日 1 时许,被告人 汤文宝在回家途中被山城县公安机关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文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 26000 元,数 额巨大,其行 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 应当减 轻处罚。被告人 汤文宝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形迹可疑,被有关 组织 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被盗赃物已追回

28、,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文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的赃物“iphone”手机一部,返 还被害人陈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

29、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 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高天云,审判员林立群、许剑英二 0 一二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郑文婷审判长:坐下。被告人汤文宝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上诉?被告人:听清,服判,不上诉 。代理人:听清,服判,不要上诉。审判长:本判决书将于闭庭后送交当事人。法庭教育阶段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为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现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汤文宝进行法庭教育。公诉人:被告人汤文宝偷配他人家门钥匙,事先预谋入室盗窃,主观恶性较大,且侵害了他人财物所有 权,盗窃数

30、额巨大, 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希望被告人在学好课本知识外,多学法律知识,做个知法、守法远离犯罪的好学生。审判长:下面由法定代理人进行法庭教育。代理人:我儿子汤文宝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我有责任,很惭愧,因我平 时只注重他学习成绩,没有教他好好做人,今后我一定严 加管教,让他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辩护人:通过这件事,希望被告人要专心学习,不要沉迷网络,不要接触毒品等这些让人成瘾的东西,要用钱也要从合法渠道获得,绝对不能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不仅要学好自己的 专业知识,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希望被告人知错立改,多学法律知识。审判长:诚心希望被告人通过这起案件,从中吸取教训,戒掉网游之瘾,正确利用互联网学习科教知识、学习法律知识。争取做个好学生,好公民。审判长:被告人汤文宝,在对你进行法庭教育后,你有何感想?被告人:非常感谢您们对我的教育与关爱,我将会痛改前非,在读好课本知识外,多学法律知识,诚恳待人, 谨慎处事。审判长: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闭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 审判员退庭。 (等审判长、 审判员退庭后)请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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