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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买卖合同.docx

1、发电主机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说明1.方括号“”内的数字或文字( 有的空着)为合同双方谈判时协 商确定。2.关于付款比例,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他付款方式,但相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 、“汽轮机”、 “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合同中选择其一。需方:_ 供方:_合同签字地点:_合同签字时间:_年_月_日合同生效日期:_年_月_日合同双方:_ (以下简称需方) _(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 签订本合同。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1.“需方”是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 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供方”是

2、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 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 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8.“性能验收试验” 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

3、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12.“电厂”是指_电厂。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 检验、施工、安装、 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14.“现场”是指位于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根据附件二足够 3 年运行用。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

4、行的试运行。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 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 名的文件。19.“分包商”或“ 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20.“最后一批交货” 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 国家 )开工 计划的通知之日。第一章 合同标的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于_

5、项目。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套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 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 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第五条 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 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需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 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第二章 供货范围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第八条 本合同供 货范围包括了所有 设备、技 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

6、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 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 发货 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 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 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需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 术资料、 专用工具及备品备 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第三章合同价格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一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 万元(大写: )。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 万元、第二套合同 设备 价格为 万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 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 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 术

7、服务费) 的分项价格 见附件六。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 后,需方支付 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 %( 万元 )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 总价款 %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 100%的形式发票 (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合同开始日期起 1 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 额为合同总 价款 %的商业发票( 正本一份

8、,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 2 个月, 则 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 2 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 6 个月,则合同价增加 %,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 1 和第十四条 2 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 10%)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 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 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 票(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 天内验明

9、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 批货物货款的 80%。4.每套合同设备经 小 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 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 80%的商业发票 (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经审 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 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 80%。5.剩余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设备质 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 应在一个月内支付 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1)金额为该 套合同设备 价格 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 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第十五条 付款 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

10、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第五章 交货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第十七条 交货 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 为供方厂铁路专 用线(车上)/码头(船上) ;凡供方分包给其他单位制造的部套( 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 ,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 )。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 /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 船上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

11、批货物预计启运 天前及 天前,供方 应以电报 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 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第二十条 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 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急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

12、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 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 动用了需方 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

13、,则供方应负责 免费在 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第二十四条 供方 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 套。应分别列出上述 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 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 邮后,供方应在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第二十六条 技 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

14、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 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 天内对急用者 应在 天内 免 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天内 对急用者应在 天内 ,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第二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 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

15、同规定支付该批 设备的款项。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 (整船):(零担)/( 散货)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 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 机电联字第 1029 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 设备和零件散失。并 应按设备 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第三十二条 供方 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

16、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第三十三条 供方 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站/码头;(3)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 宽高,以毫米表示)。凡重量为 2 吨或超过 2 吨的货物, 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 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 放” 、“勿倒置” 和 “防雨”等字样。第三十四条 对 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

17、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 书,技术说明( 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 2 份。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第三十八条 各种 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 输费用。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

18、部件。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 标明任何两个箱件。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 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 、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 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码头;(4)毛重;(5)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 标明技 术资料的序号,文件 项号、名称和页数。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

19、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 修理、退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 应立即向承运部 门提出异议,索取商 务证明,并通知供方 7 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 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 险公司交涉,需方 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 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 个月 内返供方。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 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

20、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双方确定技 术联络 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 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 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 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 时,需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第五十二条 供方

21、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 书面通知供方,供方 应给与充分考 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 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 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 权。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合同商,对 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 用应由其自

22、行负担。第五十六条 对 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 问题负责。第五十七条 对 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问题。第五十八条 供方派到 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 现场服务人 员,供方 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 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第五十九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 字

23、日起 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 规定。第六十一条 需方有 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 设备组装、 检验 、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 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 应标准。供方有配合 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 应资料,并不由此而 发生任何 费用问题。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

24、度检验计划;2.提前 天将设备的监 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 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 阅供方与本合同 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 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 场,供方工厂的 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

25、验报 告和结果。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 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 义务主 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 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第六十六条 不 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 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 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 量应负的责任。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 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

26、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 设备, 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 观及件数进行清点 检验。如 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 处理解决。当 货物运到 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 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 应为供方检验人员 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 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 权自行开箱检验,

27、检验结果和 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 设备到达现场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 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 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 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 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 负。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 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 天内提出复议,

28、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个月内,自 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 验。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 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 责任方负担。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 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 产 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 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第七十四条 需方 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 个月。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 收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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