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条件买卖协议买受人: 出卖人: 连带保证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一、买卖标的物:见附表一。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 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标的物应置放于 (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的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
2、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 归买受人负担。(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 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三、买卖人付款总额及付款方式: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于开票据时,于该2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限期 日催告( 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 买受人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出 卖人得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 损害赔偿,不得 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 按出卖人通知
3、的数额赔偿。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 应列为出卖人。七、就本协议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 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强制执行收回标 的物, 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八、其他条件(一)双方应自本协议订立之次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协议的登记。如买受人不 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 买受人无异议。(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协议登记有效期间为 年,自登记日起算。(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 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 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项,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协议而生的一切债务, 负连带责任。连带保 证人所负责任,至履行本协议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 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 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3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十一、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自双方 签 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附表一 标的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