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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城区住房建设规划.DOC

1、高要市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二六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七章 附则附表附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以高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高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高要市城区,规划期限为 2006 年至2010 年。第四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与住房建设相关的

2、各项政策、计划, 应 与本规划协调。第五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第六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第七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至 2005 年底,城区住房总建筑面积总量为 225. 9 0 万平方米,其中,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的商品住房 53.7 万平方米,其他方式建造的住房面积 96.49 万平方米。城区户籍人口 7.53 万人,常住人口 9.33 万人,按户籍人口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为

3、30 平方米,按常住人口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 24.21 平方米。“十五”期间城区商品住房供 应量 47.85 万平方米, 销售量 47.4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9.8 万平方米,根据 2005 年房地产统计,城区商品住房空置面积为 0.40 万平方米。第八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根据高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发展目标,到 2010 年全市 GDP 总量比 2005年再翻一番,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 12%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 5.8左右。高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发展重点之一就是发挥人居环境优势,加快城区配套设施建设,稳健发展房地产业,引导

4、开发商建设一批高中档结合、规模合理、管理完善的住宅小区” 。规划期内,高要城区住房预期总需求为 330 万平方米。根据“ 十五”期末城区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城区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327 万平方米。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第九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满 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以房地产开 发建设促 进城市化进程,将高要市建设成为最适宜人居的生态型山水城市”。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城区计划建

5、设各类住房总建设面积 330 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指引。规划期内,城区计划建设政策性保障住房 400 套,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商品住房 34421 套,建筑面积 327 万平方米。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1、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城区划分低收入群体标准是人均年收入低于 2520 元,住房困难的标准是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8 平方米。2、规划期内,要重点 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根据经济适用

6、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住房面积控制在 85 平方米左右,小套型住房面积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规划期内,城区住房建 设年度目标为:2006 年,计划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6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0.6 万平方米;2007 年,计划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6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0.6 万平方米;2008 年,计划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64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0.6 万平方米;2009 年,计划建设商品住房建筑面积 64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0.6 万平方米;2010 年,计划建设商品

7、住房建筑面积 67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 0.6 万平方米。第十五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 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资源特征,按高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引, “中心城区在适当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合理 发展中高档商品房,培育中心城区中高档房地产市场,增加酒店产权式商品房的建设,适应旅游 业和物流业发展的需要”。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 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供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盘活存量用地。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

8、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城区住房用地 预期供应总量为 352.11 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 343.61 万平方米,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为 8.50 万平方米。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预期城区新供应 188.90 万平方米商品住房用地中,95.00 万平方米的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存量土地盘活总量为 154.71 万平方米。第十九条 城区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2006 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69.00 万平方米(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38.00 万平方米,盘活存量 31.00 万平方米),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 1.40 万平方米;2007

9、 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68.50 万平方米(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38.50 万平方米,盘活存量 31.50 万平方米),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 1.50 万平方米;2008 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68.50 万平方米(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37.50 万平方米,盘活存量 31.00 万平方米),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 1.85 万平方米;2009 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68.50 万平方米(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37.30 万平方米,盘活存量 31.00 万平方米),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 1.85 万平方米;2010 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69.11 万平方米(新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37.6

10、0 万平方米,盘活存量 30.21 万平方米),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 1.90 万平方米。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第二十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的要求,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房,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要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

11、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2、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依据有关高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类居住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低层住宅:在新区的容积率不大于 0.7,在旧城区的容积率不大于0.9;多层、中高层住宅:在新区的容积率不大于 1.7,在旧城区的容积率不大于 2.0;高层住宅:在新区的容积率不大于 3.5,在旧城区的容积率不大于4.0。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第二十一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禁止商品房预购

12、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实行实 名制购房,逐步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保障范围。1、政策性保障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保障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政府统一制订。2、政策性保

13、障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5应用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加强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第二十三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 法囤积土地的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

14、供后监管。第二十四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 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第二十五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

15、观念。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房地 产市场信息系统 ,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预测房价变动趋势,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 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第二十八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 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

16、住房管理责任。第三十条 强化住房建 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 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第三十一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 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第三十二条 完善住房建 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 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17、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由高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由高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附 表:表 1高要城区“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单位:万平米年度 商品住房 政策性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合计2006 66 0.6 66.62007 66 0.6 66.62008 64 0.6 64.62009 64 0.6 64.62010 67 0.6 67.6合计 327 3.0 330表 2高要城区“十一五”期间住房用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单位:万平方米年度 商品住房用地 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 (经济适用房用地) 合计2006 69.00 1.40 70.402007 6

18、8.50 1.50 70.002008 68.50 1.85 70.352009 68.50 1.85 70.352010 69.11 1.90 71.01合计 343.61 8.50 352.11表 3高要城区“十一五”期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单位:万平方米年度 用地总量 新增用地 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存量用地2006 69.00 38.00 18.00 31.002007 68.50 38.50 19.50 31.502008 68.50 37.50 19.00 31.002009 68.50 37.30 19.00 31.002010 69.11 37.60 19.50 30.21合计 343.61 188.90 95.00 1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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