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 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工。车工是一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吴某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吴某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吴某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棉纺厂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未被批准。法院裁决:撤销厂方对吴某的处分决定,并在短期内为吴某调换合适工作的岗位。法律常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随着年龄的变化,身体素质会越来越下降。为了便于劳动者积极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
2、提出变更部分合同条款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这也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即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吴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良好,而随着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其具体工作日益繁重,而吴某的身体又被诊断患病,此时的工作岗位对于其来说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继续让吴某从事原工种,显失公平。厂方应充分考虑吴某的要求,尽量帮其解决困难。双方如能协商一致,可以顺利的变更合同的工种。对于上述争议的产生,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应予支持。但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变
3、更协议之前,原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双方都应切实遵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1 月 26 日,阮某到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工作,任财务经理,并与信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 6000 元。同年 10 月,信息公司与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业务合并,两公司一起办公,但其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2001 年 1 月 3 日,信息公司通知阮某不再续签劳动
4、合同,并经协商,同意阮某工作至 2 月 9 日。2 月 9 日,网络公司负责人曾某书面以“加班确认说明”的形式确认阮某在信息公司工作期间曾加班 46 天,实际休假 5 天。阮某与信息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后,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遭其拒绝。2 月 19 日,阮某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信息公司支付 46 天加班工资 24142.86 元人民币。信息公司辩称,根据公司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阮某的工作及薪酬为责任制,其加班费已包括在薪酬之内,故无权要求额外的加班工资;阮某加班系自身原因导致,事先未按公司规定向公司主管申请,事后也没有获得公司批准,其持有的加班确认说
5、明的确认人不是被诉人所属员工,应属无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阮某应在加班发生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其仲裁申请是在时隔一年后才提起,显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月 23 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信息公司支付阮某加班工资24235.18 元(税前)。评析本案是 IT 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在庭审中,双方就下列几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申诉人阮某是否有权要求加班工资。被诉人信息公司一再辩称,根据公司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工作人
6、员的工作及薪酬为责任制,其加班费已包括在薪酬内。也就是说,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采用的是计件工作制,申诉人理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造成加班的原因系申诉人工作效率低下所致,故其无权要求加班工资。经仲裁庭查实,申诉人在被诉人工作期间实行的是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而不是计件工作制,虽然公司规定员工加班费已包括在薪酬内,但该规定显然违反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
7、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被诉人有关员工加班费已包括在薪酬之内的规定是无效的,申诉人当然有权要求被诉人支付加班工资。二、申诉人的加班时间是否能够确认。由于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供申诉人加班具体日期的原始票据,给仲裁庭确认申诉人的加班时间带来了一定的麻烦。被诉人辩称,申诉人持有的“加班确认说明”的确认人不是其所属员工,被诉人有证据证明申诉人所主张的加班时间与事实不符,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2 月 27 日致申诉人的
8、离职通知中再次确认了申诉人的加班时间。在被诉人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上述两份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应根据这两份证据确认申诉人主张的加班时间。最后仲裁庭以被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为由,采纳了申诉人的意见。三、本案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申诉人递交的仲裁申请虽然事隔一年,但由于被诉人曾分别在 2001 年 2 月 9 日和 2 月 27 日对申诉人的加班时间进行确认,故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应以此为起点开始计算,本案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因病不能上班是否应全部负担其医疗费劳保待遇争议案案情原告:
9、邹和众,男,34 岁,江苏省金湖县港务管理处职工。被告:江苏省金湖县港务管理处。邹和众于 1984 年 4 月被金湖县港务管理处(以下简称港务处)招收为集体合同制工人。1996年 1 月,原告经确诊患有尿毒症,当年花去医疗费 12 万余元,其中港务处垫支 4 万余元,但未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5 万元。目前原告主要靠血透维持生命,每周需要费用约1000 元,如遇病重抢救费用更大。1996 年 7 月,港务处考虑到单位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职代会研究,决定对单位职
10、工患病报销医药费标准为按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 3万元,并按个人工龄比例核报(邹和众系按 75%报销的工龄段的职工)。1997 年 1 月,港务处以邹和众长时间有病不能上班为由,作出解除与邹和众的劳动合同的决定。邹和众不服,向金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1997 年 2 月作出裁决,内容为:一、被诉方收回关于解除邹和众劳动合同的决定;二、被诉方应为邹和众办理病退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三、今后邹和众的医疗费用等享受本企业同类人员的医疗待遇;四、仲裁费 400 元,被诉方承担 300 元,申诉方承担 100 元。仲裁裁决送达后,原告对此裁决不服,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金
11、湖县不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目前仍应适用尚未废止的 1953 年 1月 2 日前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集体企业职工医疗费应全部由企业负担。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即“被诉方应为邹和众办理病退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告港务处答辩称:我单位是县办集体企业,经济效益差,在职人员工资难以保证,无力承担原告全部的医疗费用。审判金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湖县不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港务处属县办集体企业,自 1984 年政企分开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有在职人员 248 人,退休人员 103 人,固定资产(港
12、口、码头等)198 万元,流动资产 13 万元,享有债权 154 万元,负担债务 180 万元。主要经营码头搬运,经济效益差,职工工资难以按时发放。该院认为:邹和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7 年 10 月 21 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治病的医疗费用享受本企业同类人员的医疗待遇。判决后,邹合众不服,以相同理由上诉于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港务处未作答辩。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和众系港务处工人,港务处应根据国家、集体、个人按比例合理分担的医疗
13、制度改革政策,给予邹和众医疗福利待遇。港务处职代会决定按比例由个人承担少部分医疗费用并无不当,但其规定职工医疗费报销年度最高限额 3 万元,无政策与法律依据,应予纠正。邹和众主张要求医疗费用由港务处全额报销,不符合国家、集体、个人按比例合理分担的医疗制度改革政策,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该院于 1997 年 11 月 19 日判决:维持原判,增判金湖县港务处在报销邹和众的医疗费时不得规定最高限额。评析一、处理本案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
14、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51 年 2 月 26 日政务院公布、1953 年 1 月 2 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三条甲款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该条例目前尚未废止,又无新的劳动保险条例出台,是当前集体企业职工医疗费报销的主要依据(金湖县不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因此,按此规定,港务处应全
15、额报销邹和众的医疗费用。二、适用劳动保险条例的不足劳动保险条例颁布距今已有四十多年,当时医疗费用较低,企业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尽管目前尚未废止,但国家社会经济生活已发生重大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国家不对企业亏损部分予以承担,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效益不好,就无法承担职工的医疗费。该条例规定的职工医疗制度,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其存在的缺陷日益突出:医疗费筹措机制不合理,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号以及劳动
16、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3)263 号均认为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不合理,主张建立社会保障体制,主张医疗费用应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单纯地适用四十几年前制定的条例,是不切实际的。从实际情况看,被告港务处属县办集体企业。自 1984 年政企分开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现有在职人员 248 人,退休人员 103 人,固定资产(港口、码头等)198 万元,流动资产 13 万元,享有债权 154 万元,应承担债务 180 万元,主要经营码头搬运,经济效益差,职工工资难以按时发放。因此,对原告的高额医疗费用实际无负担能力。并且此案社会影响较大
17、,港务处现有三名长期患病职工,金湖县类似患重病职工有二十多人,孤立处理本案易产生连锁反映。三、本案判决的合法性劳动法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港务处制定的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其内容并无不当。港务处规定同类人员报销标准应认定有效,但规定职工医疗费报销年度最高限额 3 万元,没有政策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责任编辑按: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规定的条件,有一个医疗期满的问题。而本案原告患尿毒症,主要靠血透维持生命,即需持续不断的治疗,是不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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