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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doc

1、-_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及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下发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方案参考图集,为各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提供设计参考。图集包括 150 张病床、300 张病床及 500 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设计方案各两个,各部分设计要点如下: 总设计要点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配置主要功能单元包括: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教学科研等部分。门诊部可包含以下单元: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儿少精神科、精神症科、康复科、社区防治、精神医学鉴定。医技科室包含: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 超室、脑电图与睡眠功能检查室、中心供应室、病案室、心电图室、

2、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室、心理测查室、心理治疗室、脑功能治疗室、工娱疗室、营养室。150 张病床、300 张病床、500 张病床规模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可根据医疗工作特点及自身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功能单元。根据功能,分为医疗区、后勤保障区。可根据用地情况合理安排用地出入口位置和数量,一般设置主出入口及后勤辅助出入口。规划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图集中没有考虑传染病人的收治。具体建设时,根据医院所承担的任务,可在院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传染病诊疗功能单元。图集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及病人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临近病房,按照每床 5 平方米设置。应提示的是,供急性病人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要采取必要

3、的封闭措施。门诊部、急诊部设计要点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主要交通入口处,与急诊部和医技部临近,并设直通医院内部的联系通路。根据规模、用地情况,门诊部与急诊、医技部可组合为一体。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应考虑设置单独出入口。门诊部分采用分科候诊,门诊量小的医院也可合科候诊。可采用厅式候诊或廊式候诊形式。诊室应以单人诊室为主,参考方案中单人诊室面积控制在 812 平方米之间。根据教学等工作需要,可设置少量多人诊室。为方便医护人员交流及互相支援,诊室之间应设置医护人员应急出口。急诊部要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停靠,并与门诊部、医技部联系方便,也可考虑与门诊部组成一体。医技部、

4、工娱疗室设计要点医技楼与门诊、急诊及住院部之间应设有便捷的交通联系通道,方便各部分病人使用。医技楼内应考虑设置医护人员工作区域,与病人活动区域相对独立,避免相互干扰。工娱疗室设置位置应最大限度方便住院病人到达,并应与门诊部、急诊部及医技部的其他功能适当分隔,可考虑与住院部组合为一体。参考方案按每床 11.5 平方米设置工娱疗室的净使用面积。住院部设计要点护理单元按设置 40 张病床考虑。护理单元内设置独立的医护人员内部工作区,该区域应与病人活动区域设置必要、可靠的隔离措施。护理单元内的病房以每间 46 张床为主,附以少量单床间。参考方案中将单人间病床数控制在护理单元总床位数的 10%以内。各护

5、理单元内宜设置兴奋室一间,供急性发病病人住院使用,其墙面、地面等部位均采用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护理单元内应设置一定规模的病人餐厅及活动室。参考方案按-_每床 22.5 平方米设置餐厅及活动室的净使用面积。住院部出入院处可独立设置, 规模较小的医院也可与门诊挂号、 收费处合并设置。其他部分设计要点保障系统与院内生活部分可合并设置,并应考虑在院区内独立成区,靠近后勤辅助出入口。行政办公部分可独立设置,与保障系统、院内生活部分合并设置,或与门诊楼组合设置。教学科研部分可与保障系统、院内生活部分合并设置,也可与门诊楼组合设置。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参考图集湖北省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暂行规定总 则第一

6、条 为配合全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应确保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方便患者,并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安全,减少患者危险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结合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特点制定。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的建筑工程设计。二、选 址第五条 选址宜满足功能与周围环境的要求,选择交通便利、就医方便、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应当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宜选择不利的地段,不应选择危险地段。第六条 选址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

7、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七条 选址应注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条件,如给排水、供3电、电讯、热力、煤气等,在有条件的地方应争取靠近并利用现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减少投资。第八条 避开传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三、总体规划第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第十条 科学合理安排院区内各个功能科室与部门,确保功能分区合理,各个功能部门配置得当,人流、物流顺畅便捷。第十一条 医院总体建筑规划应考虑门诊、急诊、医技部门、住院部、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相互间的功能联系,讲求方便,减少行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卫生安全。第十二条 根据

8、不同的地域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高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十三条 绿化应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选择适宜树种、花草进行绿化与景观园林配置,结合建筑物,构筑良好医院内外景观与环境,形成绿色、生态与人性化的医疗空间。第十四条 患者活动操场宜宽敞、美观、清洁,种植各种花、草、树木,并有喷水池等,不宣栽种高大的树木,并注意其间隙和密度,便于巡视,观察病人活动情况。树木与围墙和屋檐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病人伺机攀高坠伤或越墙逃跑。各种体育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设置足够的长椅,供病人休息用。四、建筑设计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_1、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置

9、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创造条件。2、专科医院应为单层或多层建筑。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采用框架结构,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业务用房不宜设在五层以上。3、急诊、门诊、医技科室宜安排在低楼层。4、门诊、急诊主要出入口处,必须有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应按无障碍要求另设计为残疾人专用的坡道。5、医院的各个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如在大厅、电梯门、各科室入口处等。6、三层及以上的门诊部及病房楼宜设电梯。7、楼梯设计应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8、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9、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及景观。10、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

10、规定:诊查室 2.60m,病房 2.80m,医技科室 2.80m.11、采用通透式围墙。12、室内装修及一般防护要求,除满足综合医院建设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保证室内便于清洁。第十六条 急诊部(科)1、急诊部(科)包括入口门厅、挂号、计价收费、小型药房、小化验室、男女值班室、处置室、抢救室、医生办、护士办、病人卫生间、污物间及医务人员更衣间、卫生间、重症监护区及观察区。2、入口应明显易找,急诊门厅应满足可作为急救大厅的功能要求,各主要通道应考虑推车、推床,交通便捷。3、综合医院精神科的急诊可不单独设置,与医院急诊部共享。第十七条 门诊用房1、门诊科室均应分别自成一区,相对独立。2、候诊区域宜

11、设计成厅的形状,不宜设计成廊的形状。3、应设有普通门诊室、专家门诊室、心理咨询室,各门诊诊室除一般出入口外,应另设一应急出口。4、具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资质的精神卫生机构需设置司法鉴定门诊室。5、少儿精神科、精神医学鉴定科、临床心理科考虑设置单独入口。第十八条 医技科室宜设在公共部分,便于门诊和住院患者检查。包括:一般放射检查室、功能检查室(超声波、电生理、肺功能、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脑地形图等,可以根据不同规模,组成功能检查区) 、其他治疗室(音乐治疗室、物理治疗室、生物反馈室、电针治疗室、电休克治疗室等) 。第十九条 药剂科1、大型医院的门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可分别独立设置,中小型医院可

12、考虑将药房合并设置,同时为门急诊及住院部服务。2、一般由发药处、调剂配剂室、西药库、贵重及控制药品库、更衣、值班、办公、厕所,较小规模医院可部分合并设置。第二十条 门诊财务室中小型医院门诊财务室可与住院部合并使用,可设置在门诊部。第二十一条 住院部有宽敞明亮的接待大厅,在大厅、临床心理病区可设置公用投币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大厅处、财务室、封闭病区(包括走道、病房)安装监视系统。财务会计室:包括出入院办理登记处、交费结账窗口、病人住院接诊处、工作人员更-_衣室等。小中型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住院部财会室可以与门诊共享。2、护理单元:分设男病区、女病区、临床心理病区,或按病种设置。每个护理单元设3

13、040 张床为宜,分设单人间、双人间或多床间(不超过 6 张) ,床间距1 米,各病室应合理设置卫生间,包含厕所、脸盆及淋浴。每个病房应有不易损坏的床头柜、床、壁柜或储物柜。有条件地区可使用电子门禁系统,如钥匙扣、密码或掌纹解锁。3、病区:要求布局合理,陈设规格统一,力求简单,美观实用,家庭化,安全舒适。病室内不能有外露的电线和电源插座(除抢救室外) 。病区应设公共厕所 2 间。每个病区按病情轻重分区设置。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可配设示教室。病区环境宜安静,噪音应控制在 3540db(A)。室温:冬季以 1822,夏季以2628为宜,湿度以 3065%为宜。病室内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病

14、室光线应柔和,阳光充足,灯装在天花板上,并有安全罩,有明暗两组灯,开关统一装在护士办公室内,电线不宜暴露在外。病区墙壁应采用柔和的淡色为宜,质地应光滑,易清洗,地面要用防滑材料。 病区大门应安全牢固,朝内开,门锁选用不带锁把的弹簧锁,关门时可自动锁上,病房门向病区走廊开,开后要能靠墙,在走廊观察病人遮不往工作人员的视线,门上要留一个小窗(双层钢化玻璃) ,使工作人员可观察病房内病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医院,病区可采用双门。病区的窗户可使用双层钢化玻璃,并固定好窗两侧空隙(小于 10 ) ,或安装牢固美观的防护栏,装上纱窗以防蚊蝇。病区走廊宽度 2.53 米。重症病房:中心吸氧、吸引、监护装置处于功

15、能状态。抢救室:应设置在医生办公室、护士办公室附近。娱乐室与康复训练室:应设置在远离重症病房的地方,宜宽敞、明亮、美观,电视室、阅览室、卡拉 OK 室、棋类室、健身房、康复训练室、工娱治疗室、工艺手工室等应分开设置。餐厅:餐厅和配膳室相连,二者之间有窗口发放饮食和食品,病人用食品柜每人一格,并标明床号,为病人贮存食品用,平时加锁,定时取用。室内无老鼠、蚊蝇、蟑螂,每餐后要清洗食具,清毒处理后备用。配膳室设有开水器且有将开水转换为温水装置(防烫伤) 。会客厅:安静、舒适、光线充足。监护室:墙壁及地面防撞,物体固定安装。医师办公室:设在病房中间。护士办公室:设在病区中心位置,与医生办公室相邻,中间

16、有门相通,室内光线应充足。治疗室:应紧靠护士办公室,光线充足,通风,室内地面,墙壁应光洁平整,便于清洁和消毒。保管室:衣柜每床一格,门窗要牢固,专人管理,保持通风良好,有防潮、防虫蛀等设施。库房:设多个立柜,用物分类存放,有防潮,防虫蛀措施。杂物间: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类物品按规定分别放置,保持整洁。物品储存间:应为封闭病区患者配备。盥洗间:定时开放,洗漱完毕后,室门加锁,室内地面无积水,地砖防滑,有冷、热水管,自来水管道不能暴露在外-_厕所:坐式和蹲式马桶旁有扶手装置,有通风设施,地面防滑、防潮,其中男公共厕所还应配备手动或感应小便器。厕所及淋浴间墙壁设有竖行拉杆,有警示标志。脸

17、盆为固定式,无暴露水管。浴室:应铺防滑地砖。淋浴间电热水器应设入吊顶内,冷热水管埋入墙壁内。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如防烫伤、小心滑倒等)更衣室:设在病房一端人口处,应按工作人员的数目配备更衣柜,门要设锁,室内保持整洁,出入随手锁门,严防病人进入。值班室:保持安静,整洁,出入随手锁门。凉晒区域:设有固定晒衣器。第二十二条 洗衣房包括收件分类、浸泡、消毒灭菌、洗涤、甩干、烘干、缝纫、存放库房、发放、更衣、办公、厕所等。无条件设置洗衣房则在护理单元内有洗衣及凉晒区域。第二十三条 营养膳食科靠近病区,应考虑食品半成品运输方便,并事先策划向病区护理单元发送餐食的通道与工具。厨房加工布局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卫

18、生防疫要求,主副食、生熟严格按加工流程布置,注意排油烟,污水油污收集设计,防蝇防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垃圾收集应设置围墙与其他区域相对分隔,设于院区下风向处。第二十五条 室内装修和其他要求1、地面: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应便于清扫冲洗;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防静电;各病区走廊、病房地面用料必须防滑、柔软,有地灯设置。2、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50 圆弧半径圆角。监护室墙面及地面防撞、无锐角、无可搬动物等。3、台面: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

19、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4、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5、医院建筑应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6、医院建筑应在院区及各建筑内配置信息导向标志。五、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第二十六条 所有区域,应尽量考虑自然通风条件。所有区域的新风量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当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现行有关卫生标准时,应设置机机械通风系统。第二十七条 冬季设置供暖设施,供暖系统的热源、设备选型应视能源结构、经济能力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如果不采用空调系统供暖,宜采用以热水为热媒的散热系统供暖。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不

20、应低于 18。第二十八条 如果设置中央空调系统,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六、给排水第二十九条 医院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室内外给水和热水的干、支管应设检修阀门。第三十一条 每个护理单元应独立设置开水器。第三十二条 营养办公室、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处,应设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第三十三条 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洗脸盆、化验盆等宜采用非接触龙头;小便器宜好采用感应开关,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开关或感应开关。第三十四条 除淋浴、拖布池等必须设置地漏的场所外,其他用水尽可能不设地漏。各-_排水点应有良好的水封。第三十五条 排水管上的通气管口不得接入空调通风系统的

21、排风管道。七、电 气第三十六条 电源总开关应设在病区外,若病区末端配电箱,应将其安在护士办公室内,末端配电箱设置门锁。病房内其他地方禁止设置电源开关。第三十七条 病区内淋浴热水器宜使用电热热水器,热水器在吊顶及墙壁内穿管暗敷。第三十八条 在病区走廊、病房内应设置若干地灯。第三十九条 设置医护呼叫对讲系统、通信系统、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病区、走廊及病房宜设置监视系统;教学医院宜设置闭路电视示教系统;防止无关人员或患者随意出入的场所应设置门禁系统。第四十条 可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一路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不断电。第四十一条 消防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或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且供电

22、时间大于 30 分钟。第四十二条 吸引、污水处理、中心供应、检验化验等用电负荷应采用独立回路供电。第四十三条 空调负荷用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与配电照明变压器分开。第四十四条 配管线槽或桥架穿越墙处应密封处理。八、医疗气体第四十五条 各病房可配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接口。根据规模条件设置液氧站或汇流排,站房独立设置,方便液氧补充及氧气瓶更换。中心吸引站房设立应考虑清洁消毒及日常维修。九、结 构第四十六条 选择改造医院(病区)必须注意结构安全,采取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抗震措施。新建医院(病区)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十、消 防第四十七条 消防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如室内无条件设置,

23、室外消火栓应加密设置。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注意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没室外消火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十一、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 应急设置应充分注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对污物、污水、尸体等采取严格的安全处理措施。十二、其 他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述及的相关专业要求,按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 年讨论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 号 2008 年 6 月 21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高精神专科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专

24、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_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医的原则,在满足各

25、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第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第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 精神专科

26、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宜分为 70-199 床、200-499 床、500 床以上三种类型。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床位数量不宜超过 100 床。第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精神卫生服务的需要状况及该地区现有精神卫生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

27、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第十三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除住院部应独立设置外,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用房及科研教学用房应与综合医院内相应部门综合考虑,统一设置。第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_表 1 精神专科医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建设规模 70-199 床 200-499 床 500 床以上 面积指标(m

28、(上标 2)床) 63 66 70 第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 2的规定。表 2 精神专科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建议比例() 规模 70-199 床 200-499 床 500 床以上 部 门 急诊部 0 2 2 门诊部 12 12 13 住院部 54 54 52 医技科室 18 16 17 保障系统 8 8 8 行政管理 4 4 4 院内生活 4 4 4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各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床位指标计算。

29、第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m(上标 2)增加。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 32m(上标 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建筑面积。第二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其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精神专科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 (上标 2)学生) -_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m(上标 2)学生)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一条 精神专

30、科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可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要求增加面积指标,但应考虑与地下停车等设施,平战结合、共同利用。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科研用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人防设施应与综合医院综合考虑,统一设置;预防保健用房、教学用房宜与综合医院统一设置。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公共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

31、城镇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地貌。第二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2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3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4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5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室内外治疗、康复环境,为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6应为患者设置相对独立的绿化空间和活动场地。第二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

32、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 70-199 床 200-499 床 500 床以上 用地指标(m(上标 2)床) 108 105 105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指标计算。第二十七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_的 70%为基数,按每人 30m(

33、上标 2) 、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上标 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九条 新建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应不低于 38;改建、扩建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应不低于 33。综合医院精神科绿地率按医院总体指标平衡,并满足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三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将环境保护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建设重点之一。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

34、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临床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综合医院精神科临床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或设于高层建筑的多层部分内。第三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精神卫生临床医学的内在规律,体现清新、典

35、雅、朴素的专业特点。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具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2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3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4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5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6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第三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第三十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不能满足双回路供电的应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第四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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