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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DOC

1、平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及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关全局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性死亡 3 人以上的较大以上事故,应亲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处

2、置工作。第三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第四条 其他副市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生

3、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九龙山度假区管委会、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镇长(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副主任)协助镇长(主任)抓好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各位副镇长(副主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 领导下的议事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安

4、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 市安委会成 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安委会监督、指导。第八条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研究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二)监督、检查、

5、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九龙山度假区管委会、城市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六)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七)督促、检查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八)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府办(法制办) 、监察局、检察院、宣传部、机关党工委、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国

6、资)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经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环保局、人防办(民防局) 、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工会、粮食局、供销社、广电台、旅游局、九龙山度假区、城投集团、水务集团、农投公司、城市新区、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滨海供电分局、气象局、人寿保险公司、人民保险公司、中国移动平湖分公司、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独山港区等部门、单位组成。第十条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担任,其他副主任由各副市长和市府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安委办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

7、安监局各分管负责人担任。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市 安 委 会 全 体 成 员 会 议 每 季 度 召 开 一 次 , 会 议 由 市 安 委 会 主 任 或 常 务 副 主 任主 持 , 会 议 议 题 由 主 持 人 确 定 ; 市 安 委 会 主 任 、 副 主 任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 可 召 开 全 体 成 员 或 有关 成 员 参 加 的 专 题 会 议 。第十二条 建 立 市 安 委 会 联 络 员 会 议 制 度 。 市 安 委 会 每 个 成 员 单 位 确 定 一 名 职 能 科 室 负责 人 担 任 联 络 员 ; 市 安 委 会 联 络 员 会 议 由 市 安

8、委 办 组 织 召 开 。 市 安 委 会 联 络 员 会 议 的 主 要 内容 是 通 报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和 重 点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通 报 本部 门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和 重 点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 研 究 决 定 拟 提 交 安 委 会 审 议 的 事 项 。第十三条 以 市 政 府 名 义 进 行 的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一 般 每 年 不 少 于 两 次 , 检 查 组 由 市政 府 组 织 , 市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人 参 加 。 根 据 需 要

9、 , 市 安 委 会 或 安 委 办 可 以 以 市 政 府 名 义进 行 专 项 监 督 检 查 , 市 安 委 会 成 员 单 位 派 人 参 加 。第十四条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 市 级 有 关 部 门 在 报 告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同 时 必 须 报 告 市安 委 办 。 工 矿 商 贸 企 业 、 道 路 交 通 、 水 上 交 通 、 火 灾 事 故 、 捕 捞 作 业 等 统 计 报 表 , 由 市 有 关部 门 按 月 报 送 市 安 委 办 。第十五条 市 安 委 会 文 件 由 市 安 委 会 主 任 或 常 务 副 主 任 签 发 。 市 安

10、委 办 文 件 由 市 安 委 办主 任 签 发 。第四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职责:(一 )宣 传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技 术 标 准 ,认 真 研 究 并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二 )建 立 健 全 并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落 实 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三 )根 据 国 家 、省 、嘉 兴 市 相 关 要 求 ,制 定 相 关 安 全 生 产中 长 期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四

11、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普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严 防 事 故 的 发 生 。(五 )建 立 健 全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管 理 档 案 ,督 促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制 定 危 险 源 监 控 和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并 组织 落 实 或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实 施 。(六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和 培 训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全 民 安 全 意识 。(七 )制 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组 织 演 练 。(八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12、 事 故 情 况 ,组 织 、协 助 或 参 与 有 关事 故 的 查 处 工 作 。(九 )负 责 将 市 政 府 及 市 安 委 会 下 达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目 标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逐 一 分 解 、层 层 落 实 。(十 )负 责 所 属 行 业 及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指导 和 督 促 本 系 统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十 一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审 批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做 好 相 关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十 二 )负 有 行 政 许 可 职 权 的 部 门

13、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项 目 应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批 。(十 三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机 构 和 工 作 机 制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人员 及 工 作 经 费 。(十 四 )负 责 本 系 统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十 五 )组 织 或 参 与 研 究 产 业 政 策 、资 金 投 入 、科 技 发 展 等方 面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相

14、关 工 作 。(十 六 )完 成 市 委 、市 政 府 及 市 安 委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履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第十七条 市府办(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 )协 调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二 )负 责 和 参 与 制 订 (修 订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规范 性 文 件 。(三 )负 责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备 案 审查 工 作 。(四 )指 导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具 体 承 办 涉 及

15、安 全生 产 领 域 的 行 政 复 议 事 项 。第十八条 安监局工作职责:(一 )承担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二 )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 )综 合 监 督 管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 烟 花 爆 竹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核,核发不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品和经营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等非法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四 )依法牵头组织全市工矿商贸企业一般生产安全

16、事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调查处理。(五 )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向有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六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七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八 )指导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九条 宣传部工作职责:(一 )协 调 指 导 镇 街 道 和 市 级 新 闻 单 位

17、 大 力 开 展 安 全 生 产宣 传 。(二 )会 同 市 安 委 办 组 织 协 调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公 益 宣 传 ;组 织市 级 新 闻 单 位 宣 传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报 道 安 全 生产 先 进 典 型 及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三 )指 导 市 级 新 闻 单 位 ,对 各 镇 街 道 、市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情 况 实 施 舆 论 监 督 。(四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安 全

18、生 产 宣 传 教 育 活动 ,协 调 市 级 新 闻 单 位 刊 播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重 大 事 项 公 告 和 通 报 。(五 )正 确 把 握 舆 论 导 向 ,指 导 市 级 新 闻 单 位 及 时 准 确 报 道安 全 生 产 突 发 事 件 ,会 同 市 安 委 办 、事 发 地 党 委 政 府 、责 任 部 门(单 位 )共 同 研 究 、接 洽 外 来 媒 体 采 访 活 动 ,维 护 广 大 人 民 群 众的 利 益 ,维 护 党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及 社 会 稳 定 。第二十条 经信局工作职责:(一 )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二

19、 )在规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竣工验收时,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三 )负责城企办所属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第二十一条 商务局工作职责:(一 )加强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监督行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二 )配合、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三 )指导重点商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消防、安全疏散等演练,防范事故的发生。(四 )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行业事故情况,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五 )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负责

20、协调外资引进过程中的产业导向工作。第二十二条 教育局工作职责:(一 )负 责 教 育 系 统 (含 民 办 学 校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根据 全 市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的 安 全 状 况 ,制 定 防 范 事 故 的 措 施 和 对策 ,加 强 安 全 检 查 ,监 督 各 类 学 校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组 织 或 配合 查 处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方 面 失 职 或 违 法 行 为 。(二 )负 责 指 导 、督 促 各 大 专 院 校 、社 区 学 院 、技 校 、直 属 单位 将 安 全 教 育 列 入 日 常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21、,组 织 师 生 员 工 开 展 安全 事 故 警 示 教 育 活 动 和 消 防 安 全 、紧 急 逃 生 等 演 练 ,普 及 安 全知 识 ,增 强 师 生 的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三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全 市 校 舍 、学 校 场 地 、学 校 自 备 学 生接 送 车 辆 的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对 各 类 学 校 组 织 开 展 校 外 活 动 的 安全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局及交警大队工作职责:(一 )负 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全 市 道 路 交 通 安 全形 势 ,提 出 防 范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22、 措 施 和 对 策 ;组 织 、指 导 、监 督全 市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组 织 开 展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二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民 爆 物 品 、枪 支 (弹 药 )、剧 毒 化 学品 、烟 花 爆 竹 、放 射 性 物 品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三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大 型 活 动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四 )依 法 查 处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刑 事 案 件 和 治 安 案 件 ,协 助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一

23、般 事 故 进 行 前 期 处 置 和 应 急 救 援 等 工 作 ,负责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向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及 时 通 报 安 全 生产 事 故 及 调 查 处 理 情 况 。(五 )负 责 牵 头 协 调 市 输 油 气 管 道 的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第二十四条 消 防 大 队 工 作 职 责 :(一 )承 担 市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消 防 法 律 、 法 规 和 消 防 工作 的 方 针 路 线 , 研 究 制 定 适 应 本 市 情 况 的 政 策 , 推 动 消 防

24、工 作 社 会 化 ;根 据 全 市 消 防 安 全 的 形势 , 提 出 防 范 火 灾 事 故 的 措 施 和 对 策 ; 协 调 解 决 全 市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 消 防 装 备 建 设 、 消 防队 伍 建 设 和 重 大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等 重 大 问 题 ; 组 织 开 展 全 市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和 消 防 安 全 专 项 治 理 ;督 促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站 ”的 建 立 和 作 用 发 挥 ; 负 责 对 市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和 各 镇 街 道 落 实消 防 工 作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25、 考 核 ;(二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遵 守 消 防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全 市 公 安 派 出 所 、专 职 消防 队 和 其 他 消 防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消 防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组 织 开展 消 防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三)依 法 对 违 反 消 防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四)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

26、报的备案项目进行图纸审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公共聚集场所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合格证。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大 型 活 动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六 )负 责 排 摸 、 调 整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七 )负 责 参 与 编 制 消 防 规 划 。 在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城 市 时 ,

27、应 当 协 同 建 设 部 门 提 出 合 理性 建 议 , 对 城 市 消 防 安 全 布 局 和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 消 防 装 备 的 建 设 , 进 行 合 理 规 划 , 正 确 处 理城 市 建 设 与 消 防 安 全 的 关 系 。 将 城 市 消 防 规 划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与 城 市 其 它 基 础 设 施 同 步规 划 、 同 步 建 设 。(八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火 灾 的 扑 救 工 作 ,承 担 重 大 灾 害 事 故 和其 他 以 抢 救 人 员 生 命 为 主 的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根 据 需 要 封 闭 火 灾现 场

28、,负 责 调 查 火 灾 原 因 、统 计 火 灾 损 失 ,及 时 制 作 火 灾 事 故 认定 书 ;对 全 市 消 防 工 作 和 火 灾 事 故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和 报 告 ,及 时发 布 全 市 消 防 安 全 信 息 。(九 )协 助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一 般 事 故 进 行 前 期 处 置 和 应 急救 援 等 工 作 。向 有 关 成 员 单 位 及 时 通 报 消 防 安 全 事 故 及 调 查 处理 情 况 。第二十五条 监察局工作职责:(一 )依 法 对 行 政 监 察 对 象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督 检 查 ,按 干

29、部 管 理 权 限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安 全 生 产 违 纪 案 件 相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二 )参 加 市 政 府 组 织 的 安 全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调 查 核 实 有关 行 政 监 察 对 象 的 责 任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并 对 事故 责 任 追 究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六条 司法局工作职责:(一 )负 责 将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列 入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重 要内 容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宣 传 普 及 国 家 、省 、嘉 兴 市 有

30、关 安 全 生 产 的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二 )监 督 、指 导 律 师 、公 证 员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采 取各 种 形 式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服 务 ,对 经 济 困 难的 公 民 依 法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援 助 。第二十七条 财政(国资)局工作职责:(一 )根 据 全 市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需 要 ,将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和 行 政 执 法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落 实 相 关 工 作 经 费 ,并 对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31、查 。(二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公 共 安 全 设 施 建 设 和 改进 、市 本 级 重 大 隐 患 整 改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等 ,鼓 励 企 业 进 行 安 全生 产 方 面 的 技 术 改 造 。(三 )指 导 镇 街 道 保 障 本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所 需 经 费 。(四 )根 据 国 务 院 、省 、嘉 兴 市 有 关 规 定 落 实 专 项 费 用 ,并对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五 )督 促 检 查 各 国 有 和 国 资 控 股 企 业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安 全生 产 法 律 法

32、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督 促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负责 政 府 保 障 房 建 设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六 )督 促 各 国 有 和 国 资 控 股 企 业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提 出和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范 和 隐 患 治 理 措 施 ;督 促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落实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和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将 安 全生 产 纳 入 监 管 企 业 经 营 者 的 业 绩 考 核 内 容 。第二十八条 人力社保局工作职责:(一 )负责全市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维护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二 )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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