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_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2 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总平面布局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4.4 平面布置5. 防火防烟分区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5.2 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4 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5 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5.6 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5.7 防烟分区6. 安全疏散6.1 商业建筑营业部
2、分面积计算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7. 建筑构造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_7.4 楼梯间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9.1 基本规定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9.3 室外消防给水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10.1 防
3、烟设计10.2 排烟设计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_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1.0.4 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规定。1
4、.0.5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商业建筑 commercial building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2.0.2 营业厅 sales area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2.0.3 柜架式营业厅 shelftype sales area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2.0.4 商铺式营业厅 malltype sales 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
5、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6 疏散通道 passage for evacuation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2.0.7 避难通道 passage for fireprotection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2.0.8 安全疏散通道 safety passage for 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2.0.9 疏散集散区 evacuation buffer zone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2.0.10 敞开楼梯 open stair 楼梯
6、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_2.0.11 敞开楼梯间 open staircase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2.0.12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3 防烟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2.0.14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
7、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15 防烟分区 smoke bay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16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
8、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3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3.1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1.1 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表 3.1.1规模 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 2) 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 2)特大型 30000 10000大 型 1500030000 5000-_中 型 300015000 1000小 型 30003.1.2 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各自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3.2
9、 耐火等级3.2.1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3.2.2 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置在多层建筑中的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3.2.3 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 m2 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3.2.4 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3.2.5 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2.5 的规定。表 3.2.5 商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 火 等 级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构件名称 一级
10、二级 三级 四级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墙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
11、50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_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櫊栅) 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注: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6 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
12、M2 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表 3.2.5 的规定提高 0.5h。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总平面布局规定4.1.1 商业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 4 米以上的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2 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6 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个面的城市道路相邻
13、接。2 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4.1.3 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4.1.4 设在商业建筑内的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4.2 防火间距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表 4.2.1 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_其它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类别一、二级三级 四级 高层建 筑
14、裙房一、二级 6 7 9 9 6三级 7 8 10 11 7多层商业建筑耐火等级四级 9 10 12 14 9高层商业建筑 9 11 14 13 9高层商业建筑裙房 6 7 9 9 6注: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5.2.1 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第 4.2.2,4.2.3,4.2.4 条适当减少或贴邻。4.2.2 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 13 米,与高层建筑的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至少应满足 9 米。4.2.3 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
15、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要求执行。4.3 消防车道4.3.1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1 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 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 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4 有封闭内院的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超过 80m。5 商业建筑的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 24m 时,宜
16、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6 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 160m 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4.3.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车道(包括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距商业建筑的外墙宜大于 5.0m 和小于 10 米,且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_的障碍物。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 8M。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0m18.0m。3 消防车道路面(包括消防扑救场地)以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
17、压力。4 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输道路结合设置,为运输需要而设置必要的设施时,首先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5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4.3.3 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建筑的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大于 4m。2 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的主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3 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3.4 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
18、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不得小于 15 米,进深不应小于 8 米,离建筑外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 5 米。2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 3%。3 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4.4 平面布置4.4.1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4.4.2 商业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且不应
19、贴临厨房、电器等设备用房。当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2500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4.4.3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喷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照明、-_疏散指示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4.4.4 建筑外墙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的自然排烟和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难燃材料,并易于破拆。4.4.5 中型及中型以上商业建筑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商住楼中的商业用房和地下商店不应经营、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4.6 商
20、业建筑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4.4.7 商业建筑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扑救场地布置,应设在首层或负一层,并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防火防烟分区5.1 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5.1.1 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综合考虑。尽量做到不同使用功能相分开、不同商品种类相分开、经营场所与辅助用房相分开、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与火灾危险性相对弱的场所相分开。5.1.2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分隔。5.2 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2.1 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 5.2.1 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 5.2.1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或高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M2备 注多层建筑 一、二级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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