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诗经法律文化略探诗经不仅是中国韵文的源头,诗歌的起点,而且是西周和春秋时代的人们给后人留下的一部全面反映当时社会情景的伟大史诗。它形式多样,讽刺诗、叙事诗、恋歌、战歌、颂歌、节令歌以及劳动歌谣,样样都有。它内容丰富,对周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统治与制度,劳动与爱情,战争与徭役,压迫与反抗,风俗与婚姻,祭祖与宴会,甚至天象、地貌、动物、植物等各个方面都有所反映。而且,有许多诗文还与法律制度有关,以下对诗经中有关周代法制方面的内容试作初步探析。 一、 诗经中的法律概念“辟” “辟”出自诗经?大雅?板:“民之多辟,无自立辟。 ”“民之多辟”的“辟”为“邪僻” 、不老实之意。 左传昭公六年:“叔向
2、曰:楚辟,我衷,何若效辟? ”杜预注“辟,邪也。衷,正也。 ”“无自立辟”的“辟”为法律、法度之意。 尔雅?释诂一:“辟,法也。 ”甲骨卜辞中“辟”用作“法”字之洲甚多,诸如, “惠王又作辟” , “王国惟辟”。 “民之多辟,无自立辟”的大意是:国人(广大平民)心中已经充满邪僻,大王(周厉王)不要再制定更多的不合情理的法去逼迫他们了。 国语?周语上:“荣夷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 ”也就是说,周厉王为了贪财,2通过立辟(立法)把山林川泽之利收归王室所有,不准平民利用,这就触犯了平民的利益,引起平民极大的不满。据史记?周本纪记载,为了压制舆论,厉王竟然又要立辟“以告,则杀之” 。这必然引起大规模的
3、平民反抗暴动,所以周厉王的老臣凡伯作这首板诗以讽谏厉王,警告厉王不要纵情妄为。 诗经其他篇章也有很多有关法律的概念、思想和内容。 二、 诗经所反映的神权法思想 诗经?商颂?玄鸟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 ”这首诗是借助神话传说来美化商王的祖先。史记?殷本纪载:“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卯,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 ”因此,商的始祖是感天而生,商王于是成了“天子” 。这种血统源流的拟制,使君王的权威巧妙地与“天”直接联系起来,据此,他们便能代天恭行治理,可以代天行罚,其立法也具有了“天意” 。这种神命和神意被认为绝对正确,其效力超越时空,万世不移,永恒不变,世人只有
4、服从的义务,毫无怀疑和要求更改的权利。 神权法思想在国外往往和宗教有密切关系。比如,犹太教法关于禁止利息的禁则,被奉为神的直接命令,具有神圣的效力,世人无权变更。中国古代宗教不太发达,宗教神权一般在世袭王权控制之下,因此,法律没有宣称自己直接源于神的命令。但是,人们认为最高的神即“天”在冥冥中主宰人世生活,所以人们对天特别敬畏,最高统治集团因而就3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把国王美化为“天子”即天的儿子,把王法变成天意,即汉书,刑法志所谓“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礼与刑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礼通常用来调整贵族统治者内部关系,刑主要适用于社会下层“庶民” 。 国家的
5、法律一旦变成了神的旨意,国家的统治征伐也都有了“正义”性与”合理”性,这对贵族统治者来说尤为重要。因此,上层社会的艺术家要通过祭歌、颂歌等艺术形式美化与神化统治者。比如诗经?大雅,大明:“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长子维行,笃生武王。保右尔命,燮伐大商。 ”命,天命。 诗经?周颂?维天之命:“维天之命,於穆不已。 ”孔颖达疏:“言天道转运,无极止时也。 ”缵,美好。马氏通释:“缵女为好女,犹言淑女、硕女、静女,皆美德之称。 ”这段诗文的大意是:天命正从天而降,天命降给周文王。在周原之地的京都中,文王又娶来莘国美丽贤淑的姑娘为王后。文王虽然早早已离世,幸好王后还生有伟大的武王。皇天
6、保佑命令周武王,前去讨伐殷商。 但是商朝的灭亡也使周人的神权法观念面临极大的困境:既然殷人是上帝的后裔,拥有那么大权威的上天为什么不保佑殷人?为什么反而授命于周人呢? 于是,周人在继承夏商以来的天命论的同时,在动摇的神权观念中加入了“人”的内容,即强调“德” ,淡化“天” 。 诗经?大雅?文王:“商之孙子,其丽不亿。上帝既命,侯于周服。侯服于周,天命靡常。 ”“天命靡常” ,说明天命不会永远不变地保佑某一个朝代或某一个国王。4这种疑惑与反恩,终于产生了一个更务实的法律思想:“明德慎罚。 ”正如左传僖公五年引周书所言“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因此,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统治者必须“敬天”
7、、 “孝祖” 、 “保民” ,才能“以德配天” , “受天之佑” 。这些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向世俗法思想转变的表现。 三、 诗经所反映的周代在所有制方面的法律制度 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溥,后作普, 玉篇?水部:“溥,普也。 ”率,循,自,沿着。尔雅?释诂一:“率,循也。 ”这里的“臣”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臣,本意是战俘。 说文:“臣,牵也,事君也。像屈服之形。”杨树达臣牵解:“臣之所以受义于牵,盖臣本俘虏之称囚俘人数不一,引之者必以绳索牵之,名其事则日牵,明其所牵之人则日臣矣。 ”战俘是奴隶的重要来源,所以“臣”后来就有了“奴隶”的词义。尚书?费
8、誓:“臣妾逋逃。 ”孔传:“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 ”古人尚自谦,在别人面前喜欢自贬低贱,故平民、官吏甚至贵族相互之问以及对国君对上级也自称“臣” 。 史记?高祖本纪:“吕公曰:臣少好相人,相人多矣,无如季相。 ”“臣”在此是人们相互间的谦称。诗经?周颂?臣工:“嗟嗟臣工,敬尔在公。 ”郑玄笺:“臣旧诸侯也。”因此, “臣”在周代是指全国所有人口,包括公民(贵族和平民)和非公民(奴隶等全国其他人口)。 5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按照周代的法律,第一,土地的所有权归周王所有,这是土地国家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诸侯贵族只享有使用权,土地不得买卖,即礼记?王制中所谓“田里不鬻” ;第二,全国人口
9、也归周王所有,我们以前对“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理解要么不很全面,要么有些模糊,于是,每当在商周国王的大墓中发现人殉时往往认为那都是奴隶,是阶级压迫的标志,其实,殉葬者不仅仅是奴隶,也有贵族,因为他们都归国王所有,在国王的眼里他们和铜器玉器一样,都是王的所有物。 四、 诗经所反映的周代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 诗经中有关婚嫁的篇幅很多,在此以诗经?齐风?南山为例:“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既日告止,曷又鞫止?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既日得止,曷又极止?” 这说明周代的婚姻制度必须要秉承“父母之命” ,经过“媒妁之言” 。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
10、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这是由于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 “亲亲父为首” ,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母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所以像男女婚6姻大事只能由父母做主,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从“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想种大麻怎么办?修垄挖沟勤翻土)的比喻中可以推测出当时的婚姻制度还要求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地位,就像种麻需要修垄挖沟勤翻土一样,缔结婚姻也需要物质基础,需要双方的门当户对。媒妁是婚姻合法的工具条件,就如同“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去砍柴怎么办?没有斧子砍不倒)。周朝重视婚姻缔结的程式,这是在婚姻制度上因礼为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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