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是谁把谁打败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 191849 件,其中职工的意见占了绝大多数。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两大外商组织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其中欧盟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达 11 条,而上海美国商会的建议书多达 42 页,几乎涉及劳动合同法草案所有的章节和条款。 在此之后举行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表示:“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 54 家企业、26 万职工。此语一出,会场一片哗然。一名与会代表当即站起来
2、反驳她是在“要挟”是以外商投资为条件,要挟我国维持劳动力低水平保护。 反方观点:如果中国实施该草案,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痴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 据了解,一些外资企业之所以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不满意,主要原因是认为该草案的些条款过分袒护劳动者。 通用电器中国公司人事经理张兴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法很多地方都明确提出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没有给用人单位同等的权益。比2如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也应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日立中国公司人事经理董勋升也表示,新法中规定不管是公司开除,还是员工主动辞职,公司都要支付补偿金
3、,有失公平。很多外商认为,草案过度偏袒劳动者。像不允许非过错性解除定期合同;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少于年工资;以及凡是定期合同终止,都要发经济补偿金都是企业不愿意接受的。 一家外资企业的人力资源总监告诉记者:“如果实行这样的劳动合同法 ,那么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也就没有用处了,因为即使考核发现个员工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企业也不能解聘他也要养到合同终止那天。 而一些专家提出, 劳动合同法草案本身为满足书面上的高标准已经有了花瓶化的倾向,譬如中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基准还是比较高的,有的甚至大大高于国际基准,比如对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我国是以 20.92 天为标准计算,而国际上普遍以 30 天计算,导致加班工资这个
4、饼画得比谁都漂亮,但问题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就成了谜了。 有研究表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在全球范围内虽仍比较低,但在亚洲范围内已经不具有竞争优势,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已肝我国。对跨国企业来说,可以劳动力外派,也可以把亚洲区总部迁过去以降低成本。欧盟商会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中指出,因为现行的欧洲劳动法导致人力成本过高,所以很多欧洲企业将投资重点转移到了其他国家,如果中国实施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将面对类似的3问题。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 正方观点:对劳动者权益的过度侵犯影响了劳工素质的提高 对于外商们的反对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
5、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表示:“这些企业实际上呈在争取自己的利益很多东西是站不住脚的,草案确实有些条款不严格,因此才需要征求意见以供进一步修改。但问题不在于他们所提的具体问题而在于他们对于草案的全部否定,出现结论性错误。 “一些专家认为, 劳动合同法草案不存在过分偏袒劳动者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导思想就是抬高对劳动者保护的标准。因为企业的权益在公司法等其他法律里已经得到了体现。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郭军说:“真正影响中国经济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过度侵犯影响了劳工素质的提高,使得中国经济只能在低水平的量的方向发展。中国政府提出利技创新战略,也提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要全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必
6、须通过维护劳动者权益来提高劳动者素质。 ”的确,要求人员素质提升:也就意味着培养成本的增加,这时企业就不能完全根据市场的人力资源供求关系来决定的工资水平。如果企业不愿向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培训和福利,那么劳动者的上升发展空间就会受到限制,进而影响到国民对自身素质提高的积极性。近年来珠三角、闽东南浙东南出现的技术性劳动力荒以及读书无用论的4一再泛起都是很好的明证。长此以往提高劳动力素质从何谈起? 赞同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人们还认为,虽然应该承认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贡献良多他们解决的就业人数和每年上缴的利税也都不是个小数目但是外资企业来我国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赢利他们的利润只会更多。而且,不管外资企业在中国
7、经济中拥有多大的影响力它都不应该干扰中国为自身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大计所进行的建立健全法制的努力。难道不合理的劳资秩序就是外商需要的最佳投资环境? 这次争议是中国社会劳动资双方的一次利益博弈 劳动合同法草案之所以有那么大的争议,其本质都是对利益分配的争议,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中”公平”的争议。问题的关键是一个度的问题,因为劳资双方是一个矛盾统一体,既存在利益冲突,但又不能脱离对方而存在。企业。员工两方面的利益达到平衡与和谐才是草案的目的所在。另外,虽然外商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异议是为了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但也该看到他们对立法的认真态度,为什么激烈反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偏偏是那些相对来说守法记录较好的欧美企业,而听不到那些经常产生劳动纠纷的企业的声音呢,与之相对应的是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中发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仅不到 20,如此说来制定出适合国情的劳动合同法只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迈出的第一步确保它的贯彻实施,不变成仅供观赏的“花瓶法” ,还有更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