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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反思.doc

1、1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反思摘要:我国法律院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已有多年,出现许多问题,譬如与法律援助的关系问题、成本经费问题、教育理念差异问题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有助于重新认识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推行。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法律援助;成本;反思 “法律诊所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又称临床法学教育,是 20 世纪 60 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在一个真实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代理真实案件,亲自参加诉讼,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法律上的“处

2、方”。1 法律诊所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同时通过实践学习,激发学生的反应能力和思考能力。2000 年秋季,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 7 所高校的法学院系开始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目前,中国已经有 17 所院校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有 20 多所院校申请加入全国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有更多的院校在关注诊所法律教育课程。3 六年过后,运行效果如何,出现哪些问题,需要认真反思。 一、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问题 2目前我国许多高校法律系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存在诸多差异,如何协调,值得深思。首先,性质目的不同。法律援助属

3、于司法救助制度,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法律诊所属于法学教育方法,是一门法律实践课程,是为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参与主体不同。法律援助过程中,除法律援助机构外,只涉及两方主体,即当事人和法律援助工作者,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律诊所中,除法律诊所外,涉及三方主体,即指导教师、学生和当事人,形成的关系也比法律援助复杂。4 第三,评价标准不同。法律援助以当事人为中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宗旨,因此评价法律援助的标准是案件的胜诉率、当事人的满意度。法律诊所的评价标准则完全不同,诊所评价的对象是学生的学习与思考的能力,评价的方式包括学生自评、互评、教师评价等多种方

4、式。5 由此可见,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很大差异,但二者共存于一个平台高校法律系,在人力物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共进,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经费问题 法律诊所的运作需要高昂的经费,如办公场所和设施、日常事务管理人员及办案经费等。以四川大学法律诊所为例,据非精确化的定量统计,学生每代理一个案件,需花费交通、通讯、文印、午餐等费用约数百元。如此推算,维持一个 20 至 30 人规模的法律诊所每月需数千元,3何况还未将教师工资计算在内。相比之下,传统法学课堂教学除了占用教室、电教设备等公共资源外,几乎不需要任何附加投入。6 又譬如管理人员问题。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实际情况证明,专职管理人员对法律

5、诊所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作用。纽约大学的法律诊所不仅拥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而且每三至四名诊所教师还拥有一名秘书,专门为这几名诊所教师处理相关的行政事宜,例如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学生与老师、客户之间的联络与安排、财务管理及办公设备维护等。7?然而我国的法律诊所很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而教师们的教学科研任务又非常繁重,因此,这方面的经费也是一个问题。目前已实行法律诊所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国外基金会的支持,但是一旦这些经费支持减少和撤销,这些课程的前景就令人担忧。因此为这些课程筹集经费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师资问题 诊所教育的可贵之处是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培养模式。在日常办案中,师傅一

6、钉一卯将实践经验传授给徒弟,徒弟耳濡目染一点一滴将“功夫”学到家。英美早期的律师就是如此培养,如今虽然从学徒式转为学院式,但理念依然未变。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主要是从校外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诊所法律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亦有不同于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指标。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诊所很难做到这点。原因一是4体制问题。诊所的教师几乎都是从原有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中产生的,他们一方面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传统法律课程。由于受我国大学人事等制度的制约,法学院本身实际上也不具备独立和另行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的现实条件。

7、8?同时,诊所式课程需要教师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联系案件、指导训练学生,但是由于评定职称需要科研成果,这就和诊所式课程的投入发生矛盾,使讲授诊所式课程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上处于不利地位。9?原因二是教学资源问题。诊所教育要求师生比例很低,然而目前我国教育很难达到这点。仍以四川大学法律诊所为例,除每周 3 课时的课堂讲授外,诊所教师还须直接指导68 名学生办案。以某普通刑事案件为例,指导教师先后与承办学生面谈 4 次,每次约耗时 30 至 60 分钟;电话联系 9 次,每次耗时 3 至 20 分钟;Email 联系 3 次,每次回信耗时 5 至 20 分钟。合计下来,教师须在每个案件上耗时 58 个小

8、时。除此之外,诊所教师还需要经常协调外部关系、处理突发事件等。与此同时,在工作时间之外指导学生,也是平常事。10 与传统教学“一个教师带一个班”不同,诊所教育要求在极低的师生比例上实施“一对一”的直接指导;然而,就目前我国教师资源而言,要达到这一点非常困难。由于师资问题,今天只有极 少数的学生有机会接受法律诊所教育。 四、法律诊所与专业实习的关系问题 在引进法律诊所之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长期存在专业实习这种实5践教学。这种专业实习与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有很大不同,也带来许多问题。首先,如何安排课程时间。在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主要适用于攻读JD 学位(法律博士)的学生。攻读这一学位一般需要三年时间。在

9、美国的教学方案中,第一年为必修课,第二、三年为选修课,但是这些课程都是课堂授课,没有专门的教学实践时间。因此,有必要增加一门实践性较强的选修课,让二、三年级的学生去选修,这门选修课就是法律诊所教育课。11?然而,我国法律系的本科生在四年期间都要进行专业实习,例如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大二有认识实习、在大三有实地实习,而且列入教学计划,是一门必修课,有专门的学分。目前,如何协调法律专业实习与法律诊所这两种实践教学,是教学管理上的一大问题,安排的不妥当,教师会认为有叠床架屋之嫌,学生也会感到不胜其烦。同时,法律案件的处理周期往往比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这从客观上要求 “法律诊所教育”需

10、要比较充裕的时间。然而“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门课程,却受到严格的课时限制,况且我国法学院系学生每个学期的课程设置往往比较多,学习任务很重,这也影响“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与质量。 其次,内容上能否不落窠臼。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实习存在许多问题。譬如,组织安排上缺乏科学化、系统化,实习时间、地点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实习结束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带队教师的指导水平有待提高;负责指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缺乏耐心;学生的实习内容往往是打水扫地装订案卷、云里雾里走马观花,很难参与真正的案件审理,很难获得切实的实践技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如何能够避免上述弊端,6需要认真思考。 五、教育土壤排异问题。 法律诊所是舶

11、来品,能否移植成功,要看受体土壤情况,然而我国与美国的法学教育土壤有很大差异。首先,教学理念不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成文法欠发达,研读案例成为法学院学生的主要课程。在此基础上,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诊所模式就具备了当然的合理性。而我国则接近大陆法系,成文法是主要法律渊源,无判例法;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12 这种概念主义教学体系与法律诊所课程存在理念上的排异。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从实践办案来接触各种各样的判例,以此认识法律、吸收法律理念和感知法律精神,而我国法学院学生主要是通过课堂的理论学习获取法律知识。1

12、3?两种不同的教学理念已经长期运行,各自也形成了内在合理性。法律诊所在美国这种教学理念下,收效甚大,然而移植到我国这种教学理念中,能否解决排异问题,不无疑虑。 其次,培养模式不同。美国法学院培养模式与我国法学院培养模式有重大区别。美国法学院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后才能报考,本科阶段学习其他专业,研究生阶段才学习法律,学生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年龄也较大,阅历上相对成熟;同时,其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了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育要求会更高。14?14?中国高校法学院系的学生则直接7从高考录取,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是本科阶段,其总体而言是通识教育。学生年龄较小,缺乏社会阅历,面对真实的案件,往往难以取得当事人

13、的信任。这种知识积累的先天不足,如何解决,也是目前面临的问题。 六、结论 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是现代教育的重要发展趋势。基于此理念,我国法律院系尝试法律诊所教育,无可厚非。然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如何协调法律诊所与现存的法律援助、专业实习的关系;如何解决经费问题和师资问题;如何解决教育土壤排异问题,等等。上述诸多制约因素,有的通过现有条件能够克服,譬如协调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法学专业实习的关系问题,有的则难以克服,譬如经费问题、教育理念问题。因此,对于法律诊所教育这种外来物,我国法律院系不应盲目推广,而应审视自身条件,深思慎行。 参考文献 1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2戴德生:诊所法律教育探析J.行政与法.2005.12 3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4具体关系参见李虹霖:论中国法律诊所及诊所学生在代理案件中8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J ,广东法学,2004.6 5李傲、许炎: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J ,法学杂志,2003.6 6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7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 ,环球法律评论,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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