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24.50KB ,
资源ID:3472134      下载积分:8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347213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从“牟其中案”的审理谈人民法院的审判旁听制度.doc)为本站会员(gs****r)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从“牟其中案”的审理谈人民法院的审判旁听制度.doc

1、1从“牟其中案”的审理谈人民法院的审判旁听制度1999 年 11 月 1 日,原南德公司总裁、 “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家”牟其中涉嫌金融诈骗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曾引起中国新闻界的极大关注,中央和地方的数百名记者云集江城,报道此案。然而,除了案件本身引起的新闻轰动之外,更吸引公众视线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与案情无关的细节:数位记者的笔记本、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被执勤法警当场没收。原因是记者没有法庭“旁听证” ,私自进入法庭;而且未听法庭警告, “未经允许”私自进行录音、录像和采访活动。 法庭的“严格执法”行为引发了三个方面的后果:一、对公开审理这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许多

2、公众因为新闻报道的欠缺而无从了解;二、肩负采访任务的数位记者未能完成采访任务;三、向公众和媒体明白无误地传递了一个信息:没有法庭的许可,记者不得对正在开庭的司法审判进行任何形式的记录、采访和报道,哪怕是公开审理的案件。然而,事情应该是这样的吗?法院有权利这样做吗? 就我国现行制度来看,对庭审现场中记者采访的限制性规定,不仅制约了记者采访权的实现,而且与我国基本法的精神相悖。原因如下: 一、 “公开审判”中的“公开” ,是对全社会的而不仅仅是对法庭和当事人的公开;记者的采访报道不过是对“公开”范围的放大。 2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3、”确立“审判公开”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便于社会监督,保证司法公正。 “审判公开”和“司法独立”是相辅相成的。那么, “审判公开”是对谁的公开呢?公开的范围是多大?从立法本意而言,毫无疑问, “公开”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公开,也不只是对有关人的“公开” ,而应是对全社会的“公开”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由于庭审场所的条件限制,为了维护法庭秩序,而通过发放“旁听证”等形式将“公开审判”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理解的;反之,如果采取某种措施,故意阻止审判向更大范围更大程度“公开” ,则有违宪法精神。 新闻记者对公开审理的司法案件的采访报道,只不过是对“公开”范围的扩大。即使没有所谓“舆论监督”的

4、职责,记者对庭审的采访权也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至于司法人员担心记者对庭审情况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从而影响舆论的问题,我以为 1.记者的报道出现偏向,法官受不受“舆论”的影响,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司法水平和素质,而不是其他;2.记者的报道如果侵犯了法官和法院的权益(名誉) ,法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记者责任;3.记者对自己的报道负有保证客观真实的责任,当事人因此受到侵权,也享有依据法律讨还公道的权利。当排除这些担忧之后,人们不难得出结论:为了公众的整体利益,为了使庭审最大程度地公开,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记者对庭审案件的采访,不应当受到人为的限制。法庭审判中的“旁听证”制度,不应当适用于新闻记

5、者。 3二、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庭规则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不及于“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 如果以为拿到了法庭“旁听证”就可以自由地进入法庭采访了,那就未免太天真了。事实上,参加过庭审报道的政法记者都曾听到过书记员宣读的法庭规则:“未经本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从事任何采访活动。 ”在一些著名的案件审判中,有的记者冲破重重阻挠进入法庭,但面对严肃的法庭规则 ,最终还是噤若寒蝉,采访任务归于流产。前面提到的牟其中案的审判,正是因为记者对这条法庭纪律未予遵守而遭“没收采访本”的厄运。那么未经法庭允许,记者真的就不能进行采访和必要的记录吗?一纸法庭规则就可以剥夺记者的采访权吗?让我们首先对法庭规则的法律性质

6、进行一下探讨: 法庭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制定的,目的是“为保证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维持法庭秩序” 。显然,就其性质而言, 法庭规则仅仅是一个部门的行政性规章,属于“行政法规” ,尽管它是最高法院制定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则是依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的,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称,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根据“根本法”效力优于“基本法” , “基本法”优于部门法的原则,当某个部门制定的,调整部门内关系的“规则

7、” 、 “办法” ,与国家根本法确定的原则相对立时,4理应服从根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 “公开审判”自由旁听(采访)的原则,不应受到任何行政性规章的限制,否则就是对宪法原则的破坏。明确了这一点,人们不难明白,以法庭规则的形式,要求记者的法庭采访须经允许,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人民法院为了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制定某些规章守则是必要的,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同样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法院并不享有法外特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院在调整社会关系中担任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法庭审判作为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的焦点,也越来越成为公众的新闻视角之所在。这不仅是公众学习法律的需要,更是现代社会公众对社会生活事件“知情权”的要求。在现代社会,司法机关和新闻机构各有其强大的社会功能,双方关系的和谐能促进各自工作的良性互动,反之则会两败俱伤。1998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一次会议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将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 “各类案件除法律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公众自由旁听,逐步实现电视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记者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中国的首席大法官对新闻界的采访表示了欢迎态度,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这毕竟只是以个人身份表示的意愿。我们认为,采访权不是司法机关对新闻界的恩赐,而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职业权利。这才符合“以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