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和谐社会语境下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摘要】量刑是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两大基础内容之一,它对于刑法的任务和刑罚的目的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对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确立的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应当坚持的刑事政策,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和完善。如何运用好量刑原则,以在量刑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的要求,在量刑结果中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实现宽严相济对量刑的政策性指导作用,这是刑事司法者所应当积极思考的问题,也是笔者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量刑原则 1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的价值追求 2004 年 9 月,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党在许多领域都进行了工作思路的调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下,在刑事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上的重要指示。它标志着我们党对持续二十余年的“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坚持和发展;同时,它还表明了2我国刑事司法对国际上“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关注与回应。 1.1 宽严相济的基本涵义。顾名思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包括“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 ,意味着“对犯罪情节轻微或
3、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宽”的基础上,也不能忽视“严”的要求,对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惯犯、累犯,应当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刑罚的打击效果,威慑效应,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权利。因此, “宽”与“严”两方结合起来,宽严相济的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 “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建设
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在我国早就形成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严打”等刑事政策,它们在遏制犯罪高发态势,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情况发生相应的变化,这需要确立一种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方略。为此,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 首先,它回应了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实现3社会和谐是我们党和政府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从而维持社会治安,
5、保持社会的稳定与良性运行,达到高效地服务和谐社会的构建。 其次,它是刑事政策的发展规律的要求。刑事政策是既定社会条件下为遏制犯罪而专门设置的刑事措施。刑事政策总是基于一定的犯罪态势提出来的,并且应当根据社会发展与犯罪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地进行调整。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并逐步走向稳定发展时期,以前的单一的“严打”的刑事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改变“重打击、轻保护” 、 “重处罚、轻矫正”的观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它发扬了我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我国古代的政治家如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对于宽严相济的刑罚手段,已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孔子进一步地总结出了“宽猛相济”的政策,孔子
6、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说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的确立并非偶然,有着源远流长的思想基础。 1.2 宽严相济的理论依据, 1.2.1 “宽”的理论依据:刑罚谦抑思想。刑罚谦抑思想是指在刑法适用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抑制犯罪” 。刑罚是一把双刃剑,适用不当,则国家和个人都可能受害,因此刑罚适用应讲究4“节俭性” ,应力求最合理及最小限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表现为对于轻微犯罪寻求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司法上的非刑罚化、行刑上的非监禁化,充分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思想。 1.2.2 “严”的理论依据:相对报应刑罚观。从
7、刑罚理论的发展可以看出,刑罚的报应性,乃源自于正义观念,成为根深蒂固的刑罚本质,只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从绝对报应刑走向了更为科学的相对报应刑,既符合刑罚的人道化发展趋势,同时又纳入人们的报应思想,以慰藉被害人的情感,现代刑罚体系中存在的就是罪责刑相当基础上的“相对报应刑”刑罚观。 1.2.3 “济”的理论依据:综合刑罚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济”强调宽与严的协调、平衡,与现代刑罚理论综合化发展趋向是契合的,现代刑罚理论不是只强调刑罚的某一功能,而是综合考量刑罚的各种功能,以达到防治犯罪的目的,也就是追求刑罚目的内在的一种平衡。而宽严相济强调了宽与严的平衡状态,即“济” ,与国际上盛行的“轻轻
8、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相比更具深度,也更为体现了现代的综合性刑罚观。 2 量刑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具体体现 量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原则指导着具体的量刑环节。 量刑原则规范着整个量刑活动,我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5是对量刑基本原则的规定,即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和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它们要求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量刑。这两条基本原则是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整个量刑活动的基础。在此之上,笔者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般认为具体的量刑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2.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
9、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化,一般来讲,对被告人所处刑罚的程度必须控制在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对被告人所处的刑罚不能超出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上限。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它们共同决定了被告人所应当被处刑罚轻重的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界限。 2.2 量刑谦抑原则。量刑谦抑原则,即法官在量刑时应该做到可以不用刑罚时就不用刑罚,可以适用轻刑、缓期就能实现刑罚目的时,就不用重刑、实刑。量刑谦抑原则是效益刑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指出的:“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态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
10、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 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和情况,要求刑罚具有谦抑性,6并逐步为向轻刑化的方向发展创造条件。 2.3 量刑平衡的原则。量刑平衡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量刑活动中不但要做到个案中被告人所受刑罚与其所犯罪行相一致,还要做到个案中各个被告人所受刑罚都较为平衡,一段时期内,一个地区范围内被告人所受刑罚都较为平衡。量刑平衡的原则是惩罚确定性的要求,也是刑事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
11、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准则,它以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理念。 2.4 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刑责相适应原则的派生原则,指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或以该法定刑为基础,判处适当的刑罚或刑期。刑罚个别化,就是根据每个罪犯的个别情况确定个别的刑罚矫治或者感化措施,以消除犯罪人的危险陛。这就如刑法大师李斯特的名言:矫正可以矫正者,不可矫正者不使为害。刑罚个别化是特殊预防的要求。刑罚的直接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它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一般预防是基础
12、和前提,而特殊预防是在此之上的具体化。 以上四个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精神,是具体量刑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 73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量刑的指导作用 量刑是指被告之犯罪事实经认定,法官在法定刑之范围内,或经加重或减轻之后的处断刑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决定刑种与刑期。法官刑事量刑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量刑情节的把握上。量刑情节是在定罪事实之外,能够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并据以对被告人处刑及决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是在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宣告刑的根据,是在特殊情况下变更法定刑的依据。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
13、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分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与酌定从重量刑情节。酌定情节存在于案件事实当中,能够反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立法外补漏性和司法灵活性,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和武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量刑情节尤其是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具有导向作用。法官考虑刑罚的适用,既要重视适用法定情节,又要重视适用酌定情节,在同一案件中也要尽量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得当。要根据量刑的不同情节,发挥自由裁量的主动性,体现刑事政策的感
14、召力,以取得最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于确实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具有累犯、教唆8未成年犯罪等法定从严情节的,应该从严打击,对于具有自首、立功、预备犯、从犯、胁从犯、未遂、中止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应予从宽处罚。酌定量刑情节存在于任何刑事案件中,比法定量刑情节更为广泛,对量刑的影响亦更有普遍性,而刑法对酌定量刑情节却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难度较高,这也正是刑事政策可发挥导向作用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比较重视法定情节的适用,却忽视了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们应当更加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鉴于我国目前主要是
15、要实现重刑主义到刑罚轻缓化的理性回归,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主要还是侧重于酌定从宽情节的适用,笔者认为,具体司法实践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3.1 增加犯罪原因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增强对犯罪人格酌定量刑情节的考量。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初犯;偶犯等。犯罪原因一直被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排除在量刑情节之外。犯罪原因固然不能成为定罪情节,但是犯罪原因影响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备量刑情节的本质特征,应当作为量刑情节。 此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引入犯罪人格的概念,并将之提升作为量刑时
16、酌定考虑的情节。犯罪人格指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遗传及社会环境影响而形成的与主流社会规范不相符的,可能促使个体实施反社会犯9罪行为的认识偏差、需求偏差、情绪偏差、犯罪能力、自制力等心理特征的总称。如能引入犯罪人格的概念,并对犯罪人的不同犯罪人格予以分析,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例如对因认识偏差或情绪偏差实施犯罪的激情犯、被动犯等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样无疑更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对不同类别犯罪人予以惩治与改造,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实现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 3.2 重视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在严重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死刑适用案件的作用。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的犯罪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但是对
17、严重的犯罪量刑时亦不能忽视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尤其是涉及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如果确有可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则应当予以慎重考量是否判处死刑。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上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作用,是司法中限制死刑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某些死刑案件中,若存在表征犯罪人社会危害性小、人身危险轻等酌定量刑情节,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酌情减轻为死缓或无期徒刑。以犯罪率较高的故意杀人罪、毒品犯罪为例:故意杀人罪中,存在被害人过错、因夫妻矛盾等家庭成员矛盾引起的激情杀人、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如为了让子女不再为非作歹而杀死子女)、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并积极进行了经济赔偿等酌定量刑情节,
18、一般情况下,就可以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又如,在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云南,法院对于行为人犯罪动机不是特别恶劣如因认识偏差而贪图小利帮人携带毒品的毒品犯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亦符合宽严相济10刑事政策的精神。 3.3 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轻微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在对轻微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并尽可能实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过程中,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的认定是不可或缺的。法官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善于发现并充分重视轻罪案件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存在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的被告人,应尽可能从宽处罚,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应予适用非监禁刑。
19、尤其是处理邻里间因生产生活矛盾发生的轻伤害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注意调和双方的矛盾,尽量促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尽可 能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外来人口的轻微犯罪案件几乎不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虽然外来人口适用非监禁刑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但不能一味当然地认为外来人口都不具备监管条件,也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于确实具备监管条件的,并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对于目前呈高发态势的未成年人犯罪,鉴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均未成熟,自控能力差,一旦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不可避免的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且未成年人犯罪牵涉社会、家庭、学校各方面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我们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从而尽可能实现未成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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