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凤阳粮食专业码头租赁经营合同甲方:凤阳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乙方:为提高凤阳粮食专业码头的经济、社会效益,经凤阳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公开竟租,甲方同意将凤阳粮食专业码头经营性资产租赁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后订立如下合同。一、租赁内容以及经营范围甲方的码头岸线长约 180 米,使用面积约 2200 平方米,2 个泊位分别安装了 5 吨、10 吨的吊机,港口循环道路通畅。乙方以缴纳租赁款的方式取得甲方所有的位于鸿运港北侧的 2 个泊位(12 号、13 号)、1000 吨级的凤阳粮食专业码头的经营场地和设备的租赁经营权。乙方租赁经营期间,不得变更凤阳粮食专业码头的经营范围及用途
2、,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违法作业。二、租赁款及承包时间租期五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年租金计 万元。竞拍成交后五日内乙方须交付五年租金的 50%,另外 50%租金一年内付清。违者,已交的租金不予退还,且本合同即自行解除(甲方不再寄发解除本合同通知),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场地、设施,另行租赁。本租金为出租码头的纯收益,码头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2三、码头设备保证金乙方需交付 5 万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九)款的设施设备保证金。租赁期满后,乙方如无违约,甲方返还此保证金 (无息)。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七天内将本合同所列的经营场所及主要机械设备移交给乙方经营、
3、使用和维护,双方办理并签署交接手续。甲方如因故不能按时移交,租赁期相应顺延。经营期间,甲方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吊机运行电费由乙方自理(按月结算交 纳给供电方),基本电费按用电量合理均摊。(二)甲方有权对 交付乙方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符合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督促乙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操作设备)。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申办码头生产经营的有关证件、手续,但办理证件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经营期间,按照凤阳鸿运港口的统一要求,乙方进出的货物,须从鸿运港设置的地磅上称重计量,并支付给鸿运港费用。(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按章纳税
4、,自负盈亏。 (五) 乙方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收入归其所有,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管理费用(鸿运港收取的从事港口调度、机修、环卫、保卫等公共管理人员的员工工资,政府行政性收费,港口道路维护,港池航道清淤及航道、港池、公共道路土地税等两个泊位分摊的公共费用除外)、保险费用、水电费、税费3等也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因违纪违法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七) 乙方是码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粮食专业码头的安全负总责。乙方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财产和人员
5、生命安全,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在码头堆放货物 时,要严格按照码头设计允许荷载和要求使用,杜绝码头崩塌事故发生;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八)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交付经营的财产和设备,并负有维护和保管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交付的财产、设施设备变卖,不得转包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和担保。(九)租赁期满后,甲方交付给乙方经营的财产和设施设备,乙方要在期满一周内按照交接手续约定如数归还甲方,如有损坏的,乙方要按照附件所列的设备现有净值赔偿。 (十) 乙方在甲方交付的经营场所内要新建、改建等相关设施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合同终止时,
6、乙方购置的设备和财产及添置可拆除的构筑物(指单独的、可分离的、不影响甲方的建筑设施构造的建筑物),在合同终止后五天内必须自行拆除、清理并运出粮食专业码头,否则,甲方有权处置。凡是乙方在粮食专业码头内改建、装修、维修的不可拆除的建筑设施,合同期满后则无偿归甲方所有。 4(十一)粮食专业码头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的,致使乙方不能进行生产经营的,双方可依据公平原则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五、违约责任(一)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甲方非法干预,造成乙方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尚未履行时间的租赁款 (无息),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此经济损失以尚未履行时间的租赁款百分之五十计算。(二)乙方违约,应 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尚未履行期间的租赁款百分之五十赔偿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交纳的租赁款和保证金只予退还尚未履行时间的百分之五十。六、其他事项(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拍卖公司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