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 84 号)第十条: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包括:(一)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额度、减免期限、减免用海面积等内容;(二)项目用海的批准立项文件、重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经济损失证明文件等;(三)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二、办理条件符合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范围和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三、申请材料1. 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额度、减免期限、减免用海面积等内容(原件 2
2、 份);2. 项目用海的批准立项文件、重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重大经济损失认定证明文件(提供原件 1 份审核,留存 2 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四、受理审查标准申请填写规范,加盖相应公章。五、办理时限承诺时限:在申请材料完整并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收到市海洋部门审核意见 30 个工作日内。六、基本流程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财政、海洋主管部门递交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申请材料。2.审核批复。市海洋与渔业局对申请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予以批复。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日照市财政局综合科(黄海二路 13 号)、日照市烟台路197 号日照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九、咨询电话06338668063、0633-8717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