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41.50KB ,
资源ID:3478848      下载积分:15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347884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北京海关关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DOC)为本站会员(天***)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北京海关关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DOC

1、1北京海关关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关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规定,北京海关关务公开工作,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海关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

2、存的信息。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四条 北京海关的关务公开由总关、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第五条 北京海关总关办公室是关区关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关的关务公开工作。各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的办公室或者承担办公室综合职能的其他机构是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单位的关务公开工作。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关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应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和本办法要求,比照总关层级相2关制度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关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并报关务公开办公室备案。(二)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层级、各业务现场的关务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关务公开信息。(四)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提出的获取相关海关信息的关务公开申请。(五)组织编制关务公开指南、关务公开目录和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负责对拟公开海关信息保密审查的初审工作。(七) 监测与我关相关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并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4、八) 与关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监察室是我关关 务公开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关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受理不依法履行海关关务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的监察部门或专兼职监审员,负责对本单位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全关各单 位、各部门及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开展相应工作。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海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本关区管辖的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的公开工作,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关区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开工作;缉私局负责缉私警察

5、的警务公开工作;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职能系统关务公开内容、形式、标准和程序,汇总整理各业务现场单位的相3关关务公开资料,并对对口业务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技术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进行关务公开相关软件的开发、维护和硬件设备的采购、配备、维护、管理等工作;人事处负责公开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财务处、服务中心等负责提供关务公开的财务和后勤保障。其他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具体公开工作的落实。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一把手” 为本单位关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公开工作。按照“谁 主管谁负责,谁承担谁负责”的原 则,在 “一把手”负总责的前提下,各单位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关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

6、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关务公开的组织、协调、落实、检查工作。若发生机构变动或人员调整,则按相应的职责及时进行调整或增补。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我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信息:(一)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北京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总关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内容。(二)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由法规处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内容。(三) 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由有权作出该行为的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四) 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7、(五) 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六) 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处负责提供相关内容。(七) 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由机4关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八)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由财务处负责提供相关内容。(九) 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由监察室负责提供相关内容。(十)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第十条 属于主动 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应当自该海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关

8、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海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海关可以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北京海关由关保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北京海关保密

9、工作规定所确定的相关审查程序,对拟公开的海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由总关办公室统一备5案,并报海关总署裁定是否予以公开。第十三条 我关主 动公开的海关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互联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各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均应设立相应的业务咨询渠道(设立专门窗口或指定专人受理),以便即时解决海关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在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点阵屏、触摸屏、咨询窗口、公告栏、宣传橱窗、意见箱、关务公开资料提供点等设施,公开海关信息。第十四条 总关办公室应当编制并公布北京海关关务公开

10、指南和北京海关关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各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应比照北京海关关务公开指南和北京海关关务公开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关务公开指南和关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单位领取,复制有效;也可以在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第十六条 北京海关的申请受理单位为关务公开办公室和各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的办公

11、室或者承担办公室综合职能的其他机构。受理单位应做好受理登记,并及时办理反馈。第十七条 对 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受理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海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6(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海关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

12、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提请关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九条 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无法确定相关海关信息是否适宜公开或是否属于不予公开范畴的,应及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转交关务公开办公室或保密委员会审核;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关务公开办公室或关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

13、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海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向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的,受理单位应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海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及时核查并予以更正。该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7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

14、供。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二条 海关依申 请提供海关信息,除可以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关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 由监 察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负责建立健全北京海关关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关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隶属海关、派驻机构、业务现场处室可比照关区层面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

15、位的监督奖惩机制。第二十五条 各级关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3 月 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一)主动公开海关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和不予公开海关信息的情况;(三)关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关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关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关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关监察室、各级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关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我关 对关务公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把公开工作的考核同年终的目标管理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海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及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北京海关缉私局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本办法。缉私局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局内警务公开相关办法制度。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由北京海关总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