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平顺县 2018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8 年山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商建【2018】84 号)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 2018 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建二【2018】7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平顺县 2018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平顺县
2、 2018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资金使用的原则。1、定向使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原则上实行以奖代补和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对于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可以实现定向补贴。不准用于支持基建项目;不准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2准用于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支付等。2、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3、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大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
3、用规范、安全、高效。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商务中心共同管理,电商办负责项目资金的业务管理,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会同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归垫2018 年 8 月以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第二章 资金分配第五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政策期限为一周年,即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第六条 平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以晋商建 201884 号文件中支持方向为准,具体支持如下:(1)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2)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3)支持电子商务农村服务站建
4、设;(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5)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特产的品牌3培育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6)支持为发展区域电子商务引入服务商;(7)支持微商村建设;(8)支持电商发展的常态化资源体系建设及产业集聚群建设;(9)支持电商发展的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第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财政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制定了平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分配一览表(后附) 。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八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中心负责制定当年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实施细则,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平顺县电子商务进农
5、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1)独立的法人资格;(2)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3)承办项目单位需要在我县境内注册执行单位,独立法人经营主体,配置专业团队保障项目实施;(4)最近三年在山西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平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申请、审批4和拨付程序。(1)项目的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透明实施项目。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条款要求、时限要求实施项目,如无法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2)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经过招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由实施企业提出申
6、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商务中心初审、平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无法招标的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商务中心提出申请。商务中心组织发改、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报经平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拨付专项资金。(3)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建设启动后,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首次拨付专项资金按中标后签订协议额度拨付;第二次拨付须在对已实施项目进行核查,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项目进度拨付;第三次须在项目建设完工,由商务中心协同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若项目无质量问题付清项
7、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商务中心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5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承办单位开立账户资料;3、项目实施合同复印件;4、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5、县财政局、商务中心、扶贫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办单位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承办单位拨付资金书面申请;2、与项目相关财务凭证的复印件;3、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后申请拨付资金的,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4、县财政局、商务中心、扶贫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5、项目承办单位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单
8、位公章,原件备查。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有全额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采购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县商务中心、财政局、6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定期督查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并形成督查记录。第四章 资金监督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向县商务中心、财政局、扶贫办等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9、 县商务中心、财政局和扶贫办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县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对发现的违纪违法事项进行7严肃查处。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中心、县扶贫办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