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杭州市萧山区满艺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市萧山区满艺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为高校培养合格新生,为社会培养合格劳动者。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峙山西路 72 号 2 层。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陆佳(339005198*6418) 。
2、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 万元,出资者:陆佳出资金额 100 万元,占100%股份。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陆佳、王佳丽、何先芳、王干明、陆凤华共 5 人,陆佳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
3、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议:2(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
4、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 1人 1 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
5、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陆佳。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6、;(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叛处剥夺自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3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7、发展,适当进行分红。第二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8、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4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6 月 10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