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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DOC

1、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办法(修订稿)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查处侵占集体资产、侵害公共利益和非法谋利等违法违纪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和岳阳县纳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含国有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下同)房屋的认定、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日常工作。相关区县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属地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规划、国土、住建、房地产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违法建设,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设行为未予整改消除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或连续状态。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是指拥有村(社区)户籍,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资格,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并履行义务的集体

3、经济组织成员。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在建和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一)建在规划道路、河堤水域、公共绿地及其保护地带上的;(二)建在高压输电线路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三)压占地下管线、侵占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防洪排涝、供电、供水、供气、通风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四)侵占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林地和耕地的;(五)在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不自行拆除的;(六)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七)其它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第六条 集体土地

4、上已建成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保留使用,在征收时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但应当对住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保安全:(一)户主是年满 18 周岁的本村(社区)居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和报建符合建房时相关规定的。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标准:1999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至 2017 年 1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期间所建房屋,每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内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以内;2017 年 1 月 1 日后所建房屋,每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内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内;(二)1999 年 1

5、月 1 日前,本村(社区)居民在区县或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以下简称乡办)批准的宅基地上按规定所建的住房;(3(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 办理了建房部分审批手续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视为合法建筑的。经安全鉴定,住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质量强制性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告知户主(当事人),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补办手续;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不得继续使用房屋,并应予以公示告知。第七条 村(居)民的已建房屋,超出第六条所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责令按要求整改;无法整改的,仅对符合建筑面积规定标准的部分予以认定,其它部分暂留自用,但在今后征收时不予补偿,

6、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第八条 村(居)民 违反一户一基规定多处违法占地建房,以及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的,所建违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并在今后征收时不予补偿。第九条 村(居)民不得将其在本村(社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违法赠与、转让、出售给非本村(社区)人员及本村(社区)已有住房的村(居)民。此类行为属违法行为,违法房屋应一律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违法实物及违法收入,在今后征地征收时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第十条 符合城 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体土地上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的村(居)民在建房屋,其建房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在依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后,方

7、可复工建设。第十一条 通过 土地使用权出租(承租)、转包等方式违法建房的,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通过非法途径取得建房审批手续和相关权证的,其批准的文件和权证无效,违法建筑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 未明确的违法建设情形、处理规定及历史建房遗留问题,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进一步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在房屋认 定与分类处置工作中,发现有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或在禁违拆违治违工作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各相关区 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的程序和鼓励村(居)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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