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编二一六年五月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 录1.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2) 2.陈某某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4)3.井某某诉饶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6)4.刘某某诉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8)5.芦某某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10) 6.王某某诉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12) 7.肖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14)8.路某某诉牡丹江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17) 9.祝某某诉林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
2、登记法定职责案 (19) 10.黑龙江省某房地产公司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1) 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卢某某诉泰来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基本案情】2011 年 3 月 5 日,泰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对 13 号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住宅商服,需要进行房屋征收,卢某某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一处。因卢某某与泰来县征收办未达成补偿协议,泰来县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7 月 6 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卢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补偿决定。卢某某未对补偿决定进行诉讼。因卢某某拒绝搬迁,2013 年4 月
3、19 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向泰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补偿决定。泰来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6 月 15 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由泰来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013 年 9 月 27 日,泰来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卢某某不服该强拆行为,以强拆行为违法,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为由,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泰来县人民法院认为,卢某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卢某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
4、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等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以“ 不属于受案范围” 为 由裁定驳回卢某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强制搬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机关依据执行裁定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属于执行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的行为,被征收人以“政府无权实 施强制搬迁行 为” 为由,提起的行政 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过程中,超出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不是执行裁定的行为,属于行
5、政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某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4【基本案情】2011 年 8 月 11 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牡丹江市白酒厂以西、水利路以东、光华街以北、铁路专用线以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陈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 年 7 月 18 日,陈某某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方式及补偿数额,但未约定补偿款的领取时间。陈某某的房屋经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交房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一直未支付陈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款。陈某某认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
6、收补偿协议违法,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补偿协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处理方案。在对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调解后,最终促成陈某某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调解结案。【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类型新颖。2011 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也未明确不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应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新修改的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5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
7、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即属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二是调解结案效果较好。本案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规定,审理法院积极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实质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井某某诉饶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基本案情】井某某在饶河县山里乡山里村原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6上有一处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的房屋。1997 年冬天,该房屋被烧毁,烧毁后井某某未在该处建房。2001 年,联通饶河分公司在井
8、某某外出看病期间,在该宅基地上建设了信号发射塔。井某某回家后,与联通公司饶河分公司产生争议,饶河分公司给付了井某某 1200 元补偿款。井某某收到补偿款后同意“有关房号一事到此为止,永不变更” 。2007 年 11 月,饶河县人民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了(2007)字第 203-山里乡-85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 年 4 月 18 日,井某某向饶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刚刚得知饶河县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的土地证,请求撤销该证。经过法院审理,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双行终字第 7 号行政判决,确认饶河县人民政府为联通饶河分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饶河县人
9、民政府赔偿井某某 4.98 万元。2015 年 4 月 25 日,井某某再次向饶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07)字第 203-山里乡-855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赔偿其损失 39 万元。【裁判结果】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井某某此次所诉事实及理由,与其在 2011 年提起诉讼时一致,经两级法院审理,被诉行政行为已经被终审判决确认违法,同时判令饶河县人民政府赔偿井某某的损失。井某某此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井某某的起诉。一审宣判后,井某某提起上诉。黑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7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了当事人诉
10、权的行使。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进一步加大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一些当事人片面理解“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能正确行使 诉权,重复起诉、无理缠讼等行为常有发生,法院应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本案中,井某某在其所起诉的行政行为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再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规范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应有的作用具有现实意义。刘某某诉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树区政府)按照鸡西市 2
11、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决定对鸡西市梨树区山产品大市场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8北墙外第一条自然路以北、农田以南、西大街以东、东大街以西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刘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刘某某与梨树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梨树区政府于2015 年 2 月 13 日作出梨征字(2015)第 L052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刘某某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结果】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应当先对被征收的
12、房屋依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本案被告梨树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间是 2015 年 2 月13 日,对原告房屋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是 2015 年 2 月 25 日,且被告梨树区政府无证据证明送达评估报告时间。被告梨树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来确定。评估报告在征收补偿决定后作出,使得补偿决定没有合法性基础,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判决撤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2015 年度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9权益。芦某某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 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 104 号 5 单元 101 室的私有房产原产权人是芦某某。芦某某是案外人芦莹的爷爷。2013 年 6 月 20 日,芦某某与芦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到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尔滨房产局)办理了转移登记,芦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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