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二、许可内容:准予从事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公路运输的活动三、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四、申请条件: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情况,需要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3、集装
2、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4、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5、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五、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1、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准运证复印件;5、车辆彩色照片 2 张(要求:前方左侧面 45 度,43 寸;能清楚显示车辆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提交本条 3、4 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六、办理程序:1、
3、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到主管海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效力的材料。2、主管海关接到申请材料后,确定上述材料齐备、合法、有效后,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情况核实无误后,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3、主管海关接到申请材料后,确定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或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确定上述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填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经主管海关审批和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验车后,同意企业注册的,申请人到主管海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本;对不同意登记注册的,制发海关不子行政许可决定书。七、办理时限:自出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八、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本(14.5 元本)九、受理部门、联系电话:监管科,0736-7709000-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