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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存款”花落谁家.doc

1、1“无主存款”花落谁家摘要: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合同的法律关系,“无主存款“的归属不明确不仅损害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也给银行带来了很多法律风险。笔者从比较国内外对此类存款的法律规定及现实操作入手,探析了“无主存款“产生的原因、法律性质、应对措施,及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等问题,以求为“无主存款“寻求一个可靠的归宿。 关键词:无主存款 睡眠账户 一、概述 “无主存款”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储蓄以后由于某些原因长期无人支取或交易的存款。一般有如下情形:(1)利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户,从事非法勾当和犯罪活动,出事后一直不敢去认领存款或造成真实存款人的身份无法确定。(2)存款人在地震、洪水、泥石流

2、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中遇难、失踪、丧失记忆等。(3)存款人自己遗忘,其他人又不得而知致使存款无人支取等。这些存款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如何对待,而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富裕,银行中的“无主存款”越来越多,尤其是 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无主存款”倍受到央领导、法学界以及舆论界的关注。实际上,这种“无主存款”并非只在我国存在,世界各地都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无主存款”处理现状 2我国 2003 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 56 条规定“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但是对于个人存款的长期未支取并没有进行规定,而且也没有规定归入悬未取专户后应当如何处理。实际上银行业的通行做法是,把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作为“营业外支出”记账。虽然“睡眠账户” 1 被转为银行的“营业外收入”,并不意味着里面的钱已归银行所有,但由于这样的账户肯定是“一睡不醒”,最后的结果无疑是只有“营业外收入”没有“营业外支出” 。2 银行将“无主存款”归入“营业外收入”,也就相当于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三、国外“无主存款”处理方式 国外的通常做法是确认“无主存款”

4、后,将这些存款从银行转移到一个第三方机构,然后继续寻找这些存款的合法主人,当彻底确定无主后,会将这部分存款用于公益事业。3法国国有财产法第 6 节第 27 条规定:下列无人占有或无主的财产确定由国家所有:(3)在信贷机构和其他接受现金存款和设立活期账户的一切机构中存入的款项,及通常意义的现金财产,经过 30 年无人进行交易或无人主张权利的;4 由此看来,法国将“无主存款”收归国有,并且规定了长达 30 年的期限。在美国,当客户在银行开户时,银行的客户经理都会告知客户,如果账户长时间不交易,银行就会把账户转为“睡眠账户”,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仍旧无人进行交易,此账户内的存款将划归国有。 3四、 “无

5、主存款”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存款人在银行开户,必须与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当存款存入银行后,银行负有还款付息的义务,存款人凭借存款凭证(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或支取自己账户上所现实的金额。也就是说,银行取得了存款人一定数额货币的所有权,存款人取得了返还同等金额及利息的债权请求权,因此两者是债的关系,存款协议就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合同。那么储蓄合同到底是何性质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储蓄合同是消费寄托合同,即消费保管合同。这种合同是寄托(保管)合同的一种,指保管物是可替代物,寄托人与保管人约定将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人,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人以同种类、品质、数量返还的

6、标的物保管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就是采用的这种认定。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储户与储蓄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与储蓄机构贷款关系无本质的差别,即储蓄合同是消费借贷。消费借贷是借贷合同的一种,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金钱或物品转移于他方,而他方按照约定期限将原来的物或同等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的协议。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消费寄托和消费借贷合同,因此可以认为储蓄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无主存款”的法律性质 “无主存款”不同于一般的无主物,因为无主物并不明确物主信息,而“无主存款”是可以通过银行的电脑系统查找到存款人的详细信息的,也就是说“无主存款”并非

7、真的没有主人,只是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主4人没有上门认领。同时,无主物如隐藏物、埋藏物、漂流物等属于物权法的规制范围,“无主存款”并不是具体的实在的“物”,它只能通过存款凭证上显示的数额来证明其存在,因此不能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存款人已经无法找到,所以这类存款应当属于无主财产。 (三)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性质 “无主存款”在成为“睡眠账户”后,要经过一定的期间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无主存款”,那么这段期间应该是多长呢?它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呢?根据 2008 年 9 月 1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8、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这个规定排除了诉讼时效对银行存款的适用,原因是存款人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笔者不以为然。理由是如果银行存款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就意味着银行一辈子都欠存款人的钱,不管经历多长时间,存款人抑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也会支持存款人的诉求,这样一来,银行就不可能有“无主存款”,“无主存款”也不可能成为国家财产。因为这些存款不管有没有人认领,都恒久不变地属于存款人,即使无人主张权利,国家也不可收归国库,那么这些存款应当花落谁家呢?最

9、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显欠妥,甚至有不公正之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固然是好,但它势必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纠纷,现实的可操作性也可想而之。 法国国有财产法规定了 30 年后归国家所有,存款人丧失实体权,且 30 年期限不能延长、5中断或中止,因此这段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这样规定的效果是督促存款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资源浪费。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种科学的处理方式,不应该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混淆,规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个期间,如 20 年为期,不交易或支取账户者由“睡眠账户”成为“无主存款”,收归国有。 五、结论 明确“无主存款”的归属,必须要由法律法规进行明文规定,否则银行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侵吞此类存款,侵犯存款人的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同时还要规定“无主存款”的除斥期间,并责令银行在签订存款合同时提请存款人高度注意自己必须积极行使权利,否则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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