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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DOC

1、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讨论稿)第 1 章 总 则第 1 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重点企业以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和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第 3 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其依法持有或授权

2、其依法行使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土地、房屋和生产设备等资产在约定期间内出租给其他法人、组织或者公民(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第 4 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办法,下列情形不适用本暂行办法:(1)市属国有企业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农副产品摊、铺位出租;从事会展、周转用油罐仓储的租赁以及市国资委认定的市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应当制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经重点企业或受托单位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租赁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批。第 2 章 资产评估第 5 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施资产租赁, 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3、行评估,以确定租赁资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和租金评估价值。第 6 条 资产租赁的底价应当根据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租金评估价值。第 3 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第 7 条 资产租赁应当制定租赁方案,租赁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的资产权属、所在地点、租赁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资产评估值、租金评估值、租赁底价、招租方式、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其中,免租期应结合承租物业的装修投入、装修面积等因素来确定,原则上不应超过承租物业装修的合理工期。第 8 条 资产租赁方案按照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审议决策,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资产租赁,

4、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进行决策。第 9 条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资产实际情况,租赁期限确实需要超过五年的,必须与承租人对承租资产的基础设施所投入资金相对应来合理确定。第 10 条 审批单位应当对资产租赁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对外出租、出借。(1)非重点企业的资产租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后,由重点企业或受托单位审批;(2)重点企业的租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后由董事会审批;(3)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资产租赁,重点企业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决策。第 11 条 资产租赁按照权限报批后,其

5、中:租赁期限为十年及以上或租赁单宗资产评估值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以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应在企业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委托管理企业的资产租赁向企业股东备案。第 12 条 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租赁,应当逐级由重点企业或受托单位向市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租赁的请示;(二)资产租赁方案;(三)资产出租单位专设租赁审批机构对租赁方案的审核意见;(四)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五)资产出租单位的内部管理程序决策文件;属于“三重一大”的资产租赁,须提供“三重一大”决策文件;(六) 重点企业或受托单位对资产出租单位租赁方案的批复

6、。重点企业自身资产的租赁,须提供本企业董事会决议;(七)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八)市国资委需要的其他补充资料。第 4 章 租赁管理第 13 条 资产出租单位的资产租赁,应当委托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物业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的方式包括招标、竞价及其他公开方式。第 14 条 以下的资产租赁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进行租赁:(一)市属全资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资产租赁,可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租赁,报市国资委备案;(二)由于历史原因,市属国有企业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原职工租住 75 平方米(不含 75 平方米)以下职工住宅的续租,经重点企业或受托单位批准后,采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的方式进行租赁

7、。第 15 条 资产出租单位首次招租如果在规定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竞投人,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 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果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 90%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第 16 条 资产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统一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及权限重新招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以优先租赁。第 17 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订和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制度,规范资产租赁行为。资产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在市国资监管云平台上进行录入。在每年度终了后的三十日内,由重点企业或受托单位审核汇

8、总各企业的年度租赁情况向市国资委进行报告。第 18 条 承租人的经营资质及安全生产等条件应当符合租赁管理要求,对涉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事项应当签订责任书。第 19 条 资产出租单位可以为承租人提供基本的水、电和其他配套服务,但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按照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免费提供使用。第 20 条 各类资产租赁收入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第 5 章 违规责任第 21 条 承租人不履行租赁合同,资产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因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 22 条 资产出租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不按照程序评估和办理报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招租、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出租手续、不收取租金或少收取租金的,将依法追究资产出租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 6 章 附则第 23 条 重点企业及受托单位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第 24 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 25 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 年 3 月市国资委印发的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江国资管2008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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