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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管理办法.DOC

1、江阴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管系统,由数据采集系统和监管云平台组成。数据采集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状况的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监管云平台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

2、机软件和设备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各镇街园环保所(科)、执法局对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现场监督检查,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第四条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环境保护分局或者各乡镇环保所(科)、执法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 )具体负责。第五条 实施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六条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生产者、销售者

3、以及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服务商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七条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分局报告,经所在地环保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所在地环境保护分局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第三方服务商应当在发生故障后 2 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分局报告,及时检修,并在监管云平台申报。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监督

4、检查机构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考核。第九条 对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 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项目实施规范检查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二)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变更情况;(三)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运行状况;(四)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运行、维护、检修记录;(五)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监控数据的相关性。第十条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现场监督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机构对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按照局随机抽查方案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

5、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信息平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用

6、电工况监控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以拍照、录音、录像、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二)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第十三条 列入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的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1)排污单位要按照规定使用监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2)列入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监控系统的联网;(3)关于用电工况监管系统建设,排污单位应当协助第三方服务商确定现场采集点及方案,确保监管系统建立的产污设施、治污设施组网状态与生产现场运行情况一致;(4)对用

7、电工况监管系统的建立,排污单位不得漏报、瞒报治理设施的数量,躲避系统监管,一经发现,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5)排污单位不得随意改动现场设备;(6)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要求建设、安装用电工况监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7)排污单位在系统报警发出后,应在 2 小时内进行现场查看、恢复并及时处理,并在系统中进行故障申报;超过 2 小时无法恢复使用的,应停止生产;没有进行故障申报的,监督检查机构将重点检查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停止生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分局报告,及时检修,并在监管云平台申报。第十四条 第三

8、方服务商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一)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用电工况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二)确保用电工况监控设备与监管云平台运行稳定,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准确;(三)第三方服务商有责任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技术咨询、故障报修处理等及时有效;(四)用电工况监管设备的安装、维护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业环保管理相关要求,经培训合格上岗;(五)用电工况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六)建立用电工况监控系统运行记录。(七)第三方服务商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运行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重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五年内不得从事本地区第三方服务项目。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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