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泉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使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平、透明。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 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一)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科学基金、各部委、福建省各厅局等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学校作 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 转拨到我校的经费等。(二)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
2、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协作、科技开发、提供科技咨询、设计 、评 价以及其它科研事业收入等经费。(三)学校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第四条 拨款类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 严禁截留挪用。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拨款部门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确定的支出科目, 编制项 目经费预算,并 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第六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因
3、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经费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各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 目经费预算总额 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 10%的,应报校科研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2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 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 专家咨询费、印刷费、管理费等。(一)劳务费:1临时工工资、学生助研费:按有关规定支
4、付研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其 费用控制在 20%以内。 拨款类科研项目按照经费预算执行。2加班费:拨款类科研项目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 课题组成员可领取加班劳务费,原 则上不超过到位经费的 10%。3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 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研究与管理的相关人员。(二)科研业务费:差旅费、测试、 计算、分析 费;国内和国 际学术会议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打印费、研究成果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 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科研成果的评审费、 鉴定费、技术推广费等。1科研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
5、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2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 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及参加与项目研究有直接相关的学术会议所发生的费用。3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资料讲义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 检索费。5邮寄费:指信函、包裹、 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6电话通讯费:指上网费、电话通讯费、传真费等。7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8论文版面费与成果评审鉴定费:指进行科研活动撰写论文、专著所必需
6、的版面费和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推广费用等。9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校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 及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工作费用。10.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3(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药品、 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和微生物菌种的购量、种植、养殖和发酵培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 样机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1.材料费:原材料、药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材料、 样品费等。2.水电费:按到位经费的 2%提取(由学校经费资助的各类课题不提取水电费);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不提取水电费。3.试验化验加工费
7、: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容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 验及加工等费用。(四)仪器设备费:因科研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安装费;设备维修维护费、 实验室改装费。其中从国外引 进的仪器、 设备、样品、 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购买仪器设备,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五)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的支出。纵向课题按照经费预 算执行。横向 课题按合同或协议办理。(六)管理费: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科研项目到位经费在 100
8、 万元以下(含 100 万)的部分按照 5%的比例核定;到位经费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的比例核定。拨款部门有规定的按拨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校内科研立项经费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弥补科研管理经费的不足。管理费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经费核拨通知直接收取并划拨科研处管理和使用。(七)其它支出: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八)对于中外合作科研项目,按资助条款或协议(合同)要求开支经费。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第九条 承接各类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科研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持立项通知、合同或协议书及经费拨款单到校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立项、领取科研经费卡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按规定管理到校研究经费
9、。未到科研 处备 案的项目将不给予办理需要学校办理的任何手续,并不承认其科研工作量。4第十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的使用须严格按项目合同书的经费预算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使用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所在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签字审批;各分管科研领导使用科研经费由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审批。隶属校部机关的项目负责 人使用经费由科研处签字审批,科研处负责人使用经费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学校 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含大学生基金项目)的使用由所在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签字审批。单笔使用经费在壹万元以上,须
10、先报科研处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使用后由经费支出者、项 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科研处 及分管校领导共同签字报销。第十二条 涉及协作研究需要拨转的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执行。申请拨转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财务处提供立项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报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拨转。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 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 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 课题经费经商办企业, 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
11、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与课题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 严格控制开支标准。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奖励、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物资与设备采购的,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科研 经费形成的仪器 设备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采购、入 库等手续后,由所属二级学院实验室管理使用。资产的处置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执行。 项目完成后经过技术鉴定,
12、专家评审或委托单位验收后,必须进 行财务决算。不能按期完成的,若合同有 规定则按规定处理;若合同没有规定的,经 科研处审核,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重新 拟定完成日期。未经5批准延期的,原则上冻结户头资金,由科研 处、项目 组和委托单位三方共同研究处理。第十七条 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外 拨经费可以延用一年,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管理使用,或结转到项目负责人另一个在研项目继续使用;校资助(含原来校配套经费)不得延用及结转。结转手续由科研处办理校财务处备案。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
13、止或撤 销的科研项目,在项目下达单位做出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剩余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处理按照下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完成并进行财务结算。确有困难需延期完成的,应经 所在单位批准并报科研处备案。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者,已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返还,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格。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在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应将项目总结报告、 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 算卡报送科研处或科研任务下达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 续。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 与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家 财经及科研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滥 用科研经费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 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泉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泉师院科 2006 年 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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