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滨州市市级计划生育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滨州市财政局2017 年 3 月 14 日,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滨州市市级计划生育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滨财发20171 号,以下简称办法),自 2017年 4 月 1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2 日。现就办法有关规定介绍如下:一、 办法制定的背景随着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后,市级计生公益金收入大幅减少,导致原有通过计生公益金安排的部分项目无法执行。但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滨发2016 20 号)中“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
2、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的要求,对 政策性的奖励扶助资金应继续安排。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第 64 次常委会要求,经过对现行计生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归并、整理,特制定本办法。二、办法制定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是市委、市政府印发的2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立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滨发2009 23 号);三是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滨发 201620 号)等文件。三、 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市级计划生育扶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 8 个方面的支出项目: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3、特别扶助家庭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市属困难(破产)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 30%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市属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失业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滨城区计生协管员最低工资等,均为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而制定的。二是明确了各级财政的补助政策。省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补助我市 70%,对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补助 90%,在此基础上,市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补助县(区)10%,对省已补助到 90%的县(区)市级不再补助,其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不对邹平县补助。其他政策均为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区)分别负担。三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设立五项绩效评价目标,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组织绩效评价,资金3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县区),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