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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口性比例失调看汉初的人口政策.doc

1、1从人口性比例失调看汉初的人口政策摘 要汉初至少存在八种产生严重的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汉初国家正常的人口繁衍,同时,也迫使汉初国家不得不在考虑民生的基础上,采取了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来达到鼓励生育和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的双重目的。 关键词人口 性比例失调 产生原因 影响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09-0031-08 众所周知,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确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也是自夏、商、周三代以后,中国历史上再一次出现长时间统一王朝的时期。所以,关于秦王朝速亡之后所继立的西汉王朝初期的人口政策问题,也是众多治秦汉史

2、和中国人口史的学者们所关注过的问题。 以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看,自 20 世纪中叶到本世纪初的 50 年里,大致有以下学者从人口史研究的角度关注过汉初的人口政策问题:陈彩章中国历代人口变迁之研究?人口增殖一章中谈及西汉初年的人口政策,他认为:“西汉一代,人口激增,其主要原因,除升平之日较多外,为当时帝皇之奖励早婚与发展农业,高祖之后为惠帝,惠帝在位积极采取人口增加政策。依当时之法律,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有罪,罚出五算;而产子者或二岁之间免役使,或复三年之算,怀妊者与谷二斛。2”1 (P18) 中国台湾学者马先醒在中国文化学院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即为汉代人口研究 (1966 年 5 月) ,其

3、中第一章汉代人口理论与户政中即有“汉代人口政策”一节。2(P80) 因地理分隔和时间久远,未知其详。复旦大学吴申元中国人口思想史稿主要谈中国历史上个人的人口思想,很少涉及历代王朝国家所实行的人口政策。3 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人口数量变化的原因第四节“政治制度”中,从法令政策、赋役制度和刑法制度三方面谈及汉初的人口政策,不过,他认为“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 189 年)就形成了法令:女子年龄在十七岁以上三十岁以下而不嫁的,按五倍征收算赋” ,遍查史记 、 汉书未见其出处。4 (P289) 白寿彝、高敏、安作璋主编中国通史?中古时代?秦汉时期(上册) 第四章西汉皇朝的建立和巩固中谈及汉初恢复生产、

4、鼓励生育的措施。5 (P288) 王育民中国人口史?秦汉时期人口大发展中第二节“西汉人口发展的三个阶段”谈及了“汉初恢复生产和鼓励人口增殖的措施” ,6(P83-89) 具体而论,他将恢复农业生产秩序、推行早婚、奖励生育和加强户籍管理结合起来,认为“汉初恢复生产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到文景时期大见成效” 。6 (P89) 以王育民对汉初人口政策的论证看,应是上述各书论述最全面者。高凯论中国古代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认为惠帝六年诏令除可鼓励早婚早育外,还反映了惠帝极为反感社会上以未婚女子为奇货,借婚姻之机横加邀财的做法。7 (P105-112) 姜涛历史与人口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5、传统人口的婚姻与家庭结构一章的“法定婚龄的历史演变”一节中,谈及汉初以增赋的方3式迫使人们早婚,即惠帝六年(公元前 189 年)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并以汉书记载皇室早婚和居延汉简反映 15 岁“大女”均已嫁为人妻来说明其观点,8 (P270) 颇具说服力。路遇、滕泽之中国人口通史 (上)在第二章秦汉三国时期人口?西汉部分专列“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措施”一节,从高帝七年(公元前 200 年) “民产子复勿事二岁” 、高帝六年(公元前 201 年) “兵皆罢归家” 、惠帝六年(公元前 189 年) “女子年十五至三十不嫁,五算” 、 “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9 (P

6、80-82) 及召集流民还乡等五个方面阐述西汉初年的人口政策。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导论中第二章中国人口史的研究领域和具体内容第三节第六项“人口理论、人口思想和人口政策”中谈及汉初的人口政策问题,以高祖七年(公元前 200 年)诏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及惠帝六年诏令女子 15 至 30 不嫁,五算,来说明汉初“调节人口自然增殖的政策” 。10(P89) 袁延胜汉代生育思想初探是从两汉时期来讨论生育思想的,其中涉及汉初人口政策,沿袭了前人对高祖七年和惠帝六年两诏令均属人口增殖思想的旧观点,而缺乏相应的学术回顾。11 (P16-20) 另有赵文林、谢淑君中国人口史 ,1

7、2 袁祖亮中国古代人口史专题研究13 等,或因侧重点不同,均未言及汉初的人口政策问题。 纵观学者们对汉初人口政策的评价,大都肯定了汉高祖七年和惠帝六年诏书对汉初人口繁衍的巨大推动作用。然而,关于汉惠帝六年为什么诏令“女子十五至三十不嫁,五算”的原因,学者们多以之为鼓励早4婚早育的措施未做太多解释。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汉初产生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入手来分析之。 一、汉初产生人口性比例失调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汉初社会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虽然传世典籍中关于这方面的直接数字材料奇少,但是,有关性比例失调的间接史料屡见于史书,如史记?货殖列传载秦汉时期江南地区有“丈夫早夭”的现象, 汉书?地

8、理志 “初,淮南王异国中民家有女者,以待游士而妻之,故至今多女而少男”的记载等等。这些现象都属于我们今天人口学概念中性比例失调的范畴,都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中国古代人口繁衍的重要因素。汉初产生这种失调问题的具体原因大致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因自然环境恶劣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在宗法观念、宗法制度十分严格的中国古代,男性是维系家庭和血缘关系的根本因素。因此,早在夏、商、周三代,人们已形成很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14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更是形成了“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15 的风气。然而,这种风气还是不能改变劳动生产过程中成年男性高死亡的局面,其主要原因就是经常性地受到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自然环境

9、恶劣的共同影响。据周礼?职方14 和汉书?地理志记载,西周统治初期,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着程度不等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当时的性比例约为(男)74?X(女)100;天下九州之中除雍州、冀州外,其余七州的人口中都有女多男少的现象,而扬州、荆州女多男少的现象尤为严重,5其性比例分别为(男)40?X (女)100, (男)50?X(女)100。扬州、荆州远在长江流域,在西周灭商纣的战争中受到的影响最小,战争消耗其男性的因素几乎不成立,所以,扬州、荆州女多男少的主要原因只能归结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自然环境恶劣这两个方面了。另从史记?货殖列传等书所载来看,至迟到秦汉时期,长江以南地区女多男少的现象仍没有改变

10、。此外,大量的考古发掘统计资料和医学发展的成果表明:地理环境对人类自身繁衍的明显影响,还表现在蒙古高原、鄂尔多斯高原等高纬度、干燥、寒冷的内陆地区,由于气候的恶劣和土壤中缺乏微量元素锌,致使育龄妇女在妊娠过程中大量死亡,以致成年育龄男女中发生男多女少的性比例问题;而为了保证正常的种族繁衍,秦汉时期生活在这些地区的匈奴等北方少数民族不得不采取“收继婚”的婚制。16 (二)因战争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历史上的战争,无论是局部的,还是全国性的,无不对人口的自身发展产生轻重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战争的准备和进行当中,需要数倍于军队实际人数的精壮劳动力进行后勤保障工作,这种费工费

11、时的保障工作,必然使得大批男女两性婚姻失时,从而形成封建国家因战争占用丁壮男性和成年女性婚配与生育时间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其二,战争开始以后,随着战争的深入,交战双方大批男性和女性死于战火,从而使社会上出现一代甚至几代人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例如秦王朝建立后,大肆征集民力进行了北伐匈奴、南征岭南的大规模战争,史称秦“北筑长城四十余万,南戍五岭五十余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6余年间,百姓死没相踵于路。陈、项又肆其余烈,故新安之坑,二十余万,彭城之战,睢水不流。至汉祖定天下,民之死伤,亦数百万。自孝惠至文、景,与民休息,六十余岁,民众大增,是以太仓有不食之粟,都内有朽贯之钱。武帝乘其资

12、畜,军征三十余岁,地广万里,天下之众亦减半矣。 ”17 (三)因徭役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徭役是古代国家强迫平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役,一般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的区别。中国古代的徭役起源很早。 礼记?王制中就已有关于西周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中也有“力役之征”的记载。不过三代以前,国家的徭役负担较轻,所谓“古者使人,岁不三日”18 就是例证。随着国家疆域的扩张和统治者个人私欲的极度膨胀,封建国家越来越频繁地强迫农民为其从事繁重而无偿的劳役,这不仅使农民不得不常年累月奔波在外,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负担徭役的多是丁壮男性,他们背井离乡出外服徭,必然影响婚配和生育事实的完成,这实际上就是

13、一种性比例失调问题。例如:秦统一六国后,没有采取任何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反而更变本加厉地奴役广大农民。据统计,秦朝全国人口约 2000 万,而每年被迫服役的不下 200 万人,5 从而形成因封建国家繁重徭役占用丁壮男性婚配与生育时间而出现的一种性比例失调。这么严重的性比例失调,必然会影响当时和其后很长时间内人口的繁衍。当然,在秦汉时期,徭役征发的对象,并不完全都是丁男。从司马迁史记 、班固汉书的记载和睡虎地云梦秦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情况看,秦汉时期丁男和丁女都是国家徭役的征发对象。由于丁女也7承担着繁重的军役和徭役,丁女的损失也很惨重,以致到汉初,黄河南北的广大地区出现了男多

14、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汉书?惠帝纪所载惠帝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就是证明。汉代对成年人每人征 120 钱的算赋,对商人和奴婢征收 240 钱的算赋,而对“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惠帝却征收 600 钱的算赋,笔者认为惠帝此举,除了反映汉初政府强制实行早婚早育的政策外,还反映了当时社会男多女少的现状,反映了惠帝极为反感社会上以未婚女子为奇货,借婚姻之机横加邀财的做法。同时,盛行于汉代的妇女再嫁改嫁之风,19(P248) 汉初后妃出身的低贱以及文帝在位期间多次下令放免“后宫美人,令得嫁”20 的做法,也从侧面反映了汉初男多女少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四)因统治者多妻制而造成的性

15、比例失调。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后宫制度历来都是很完备的。 礼记?昏义载:“古者天予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14 从史书记载看,历代统治者后宫的妃嫔人数有增无减,如秦:“除皇后,自昭仪以下,秩至百石,凡十四等。 ”21 到西汉,除上承秦之称号外,还有美人、良人、八子、长使、少使之号。统治者除拥有数目众多的妃嫔外,还在皇宫内霸占了成千上万的宫女。 与最高统治者的皇宫相对应,历代达官贵人的府第之中妻妾成群的现象也非常严重,而且贵族之间豪侈相竞,以多为尚之例举不胜举。如两汉公卿豪民以蓄妾相尚,据盐铁论?散不足篇载:“今诸侯(妻妾)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老盈室,是以女

16、或旷怨失时,男或放8死无正。 ”22 从以上所列举事例看,中国历代最高统治者和达官贵人霸占了当时社会上众多的女性人口,这对当时社会的人口繁衍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首先,统治者虽然霸占了众多的女性,但真正能够有生育机会的女性却寥寥无几。正因为这众多女性只有很少的婚姻机会,则必定造成社会上局部范围内十分严重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从而大大影响了人口繁衍。其次,每一历史时期,社会上的女性人口数是一定的,统治者们霸占的女性多,社会上就必然会有与之相当的男性处于无妻状态。有时成年男子为了完成婚姻和解决生理上的需要,不得不数人合娶一妻。如由于统治者自先秦到秦汉时期历来都喜欢“窈窕赵女” ,以致西汉后期,燕赵之间甚至

17、出现一妻多夫的现象。据太平御览卷 231 引谢承后汉书载:“范延寿,宣帝时为延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 ” (五)因杀婴行为而造成性比例失调。中国古代社会各个历史时期都有程度不同的杀婴行为,且以杀溺女婴为多见。中国古代社会杀溺女婴的恶习起源很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形成了“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15 的风气,这其中除了与中国古代很早就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有关外,还和统治者的剥削政策有密切关系。以两汉的情况看,西汉时期杀溺女婴的记载较少,但东汉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农民生活进一步恶化,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社会上形成了严重的杀溺女婴

18、的风气。正如成书于东汉中后期的太平经载:“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 ,以致女婴大量死亡,从而造成了东汉后期“男多而女少不足”的严重社会问题。23 9(六)因人牲、人殉及守丧习俗所造成的性比例失调。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的丧葬制度,它们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当时的人口繁衍,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性比例失调,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三代直至秦王朝时期,由于统治者残酷的人牲、人殉暴行而造成的性比例失调问题。作为奴隶制社会,三代时期奴隶主人牲、人殉现象十分严重,殷商卜辞中记载的“伐妾” 、 “刖羌” ,一次便要杀死几个到几十人,卜辞中所谓 妾、沉妾、伐妾,指的就是以斩杀女奴隶祭祀神灵的几

19、种仪式。24 据胡厚宣先生研究,殷商卜辞中反映商代统治者用羌人做人牲的达 7426 人之多,其中最多的一次便杀了 400 个人作祭品,而卜辞中记载以女奴为祭品的只有 173 人,另有 68 条未记人数。25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的杀殉现象更为普遍,当时“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从者数十,寡者数人” 。26 到秦二世统治时期,为了埋葬始皇帝,二世下令“多杀宫人,生埋工匠,计以万数。 ”20 其二,丧葬制度中十分繁琐的守丧规定影响了人口的繁衍,造成了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性比例失调问题。按照儒家礼法, “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五皆丧之三年;然后伯父叔父兄

20、弟孽子其;族人五月;姑姊甥舅皆有月数。则毁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陬,颜色黧黑,耳目不聪明,手足不劲强,不可用也。又曰上士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苟其饥约,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仞寒,夏不仞暑,作疾病死者,不可胜计也。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矣。 ”26 由于在丧期中的男女,不仅需要缩减衣食,抑郁寡欢,而且还严禁谈婚论嫁,生儿育女。同时,由于古代社会丧期10太长,居丧名目繁多,且丧期内严禁婚嫁的规定为历代法律所重视,所以,守丧之礼必然造成成年男女的婚嫁失时,从而形成一定时间范围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七)因婚姻制度或婚姻习俗而造成的男女性比例失调。各个历史时期,既有不同

21、的政治制度,也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婚姻制度或婚姻习俗,它们共同决定了占据当时社会主流的婚姻行为的完成。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制度本身的片面性,必然会对当时人口的繁衍产生影响,并可能由此衍生出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如秦律和汉律中明确规定禁自由民与奴婢婚姻的现象。又秦末汉初盛行财婚,如史记?陈丞相世家记载:“陈丞相平者,阳武户牖乡人也。少时家贫,及平长,可娶妻,富人莫肯与者,贫者平亦耻之。 ”同时, 汉书?地理志也记载汉初关中地区民风“嫁娶尤崇侈靡,送死过度” 。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亡律”和“集律”中亦明确规定自由民不得与奴隶及逃亡者为婚。可见,由于法律禁止良贱婚和财婚的盛行,必然会造成新的性比例失调问题。 (八)因秦汉魏晋南北朝刑法制度而形成的性比例失调。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时代刑法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时期,尤其是秦王朝,历来史家谈论秦之速亡,无不指摘其严刑酷法。从睡虎地秦简所涉及刑名看,就有叛乱、逃籍、投书、降敌、贼杀、盗杀、擅杀、斗杀、任人不善、犯令等几十种之多。27(P402-425) 由于秦朝繁复的法令,令百姓防不胜防,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 。20 又如汉书?刑法志所记:“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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