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城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制度院教字20119 号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制定本制度。一、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其制订、修订、执行和调整修改,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原则1、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和
2、科技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级应用型人才。2、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强烈的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本领。3、制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要以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模式、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并充分体现。4、各专业培养方案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5、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原则上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必要时每两年修
3、订一次。三、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程序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系具体负责。2、教务处提出制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系。3、各系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本系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并写出修订报告。4、各系组织专家对本系各专业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系务会审定后报教务处。5、教务处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系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6、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院长审阅后提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印发各系执行。四、人
4、才培养方案的执行1、各系必须严格执行学院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系、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也不得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各系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2、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系的教研室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3、每学期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运城学院教学计划管理和运行的若干规定 (院教字20086 号)执行。4、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 各系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五、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修改1、各专业人才
5、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一个培养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2、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3、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4、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新一届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印发之前,或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时间的前一学期进行;其它时间不得变更。5、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修改事宜由相关系组织论证,形成书面报告,经系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