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 政 职 权 实 施 依 据一、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发布)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2、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发布)第二十二条“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1999
3、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令第 5 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四、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实施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 年 1 月 28 日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第十六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五、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
4、基本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机关办公厅(室)主任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六、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实施依据: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997 年 6 月 29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要设备的验收、鉴定,由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对其档案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城市公用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已建工程,其档案材料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有关单位采取补测、补绘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