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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铁路旅客伤害的赔偿.doc

1、谈铁路旅客伤害的赔偿在铁路旅客运输中,旅客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对伤害赔偿的规定不清楚,此类案件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起诉所请求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往往需要浪费很大一笔诉讼费,而从事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工作人员,由于对赔偿责任认识存在误区,对旅客受到伤害后,往往只给付保险责任赔偿金,侵害了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准确认识和处理此类案件,本文将就有关赔偿法律问题谈一些见解。一、铁路责任赔偿旅客购买车票乘坐火车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法律地位上铁路运输企业与

2、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铁路运输企业有义务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及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对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是铁路责任赔偿,对于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客运规章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因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数额,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有: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交通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二、保险

3、责任赔偿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购买车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其手续由铁路代办,不另发保险凭证,其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赔付。但 1959 年由于撤销了保险公司,这项业务就归铁路运输企业来承办,至今仍由铁路运输企业来承办。我国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实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采取的是标准格式合同形式,旅客并非单独专门投保,旅客只要购买车票就接受了保险合同的条款,自动产生保险法律关系。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伤害须治疗的,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不超过保险

4、金额 20000 元为限。同时,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到伤害,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除给付医疗津贴外,根据伤残的程度给付保险金的全额或一部分。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只有医疗津贴和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津贴和死亡、残废保险金各为两万元,分别计算,不能相互掺混,并不是医疗津贴和死亡、残废保险金一共两万元。例如,某旅客因意外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既要给付死亡保险金 20000 元,另外还要在 20000 元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给付医疗津贴。但,保险责任赔偿不包括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旅客因疾病、自杀、殴斗、无票扒跳车、失踪(意外事故失踪者,不

5、在此限)、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残废或有欺诈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的,不负给付死亡、残废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三、铁路责任赔偿与保险责任赔偿旅客在购买车票时,就与铁路运输企业即形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同时,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旅客在购买车票时,票款法定分为两部分,其中 98%是承运人收取旅客的运输费、2%是旅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费,旅客无须另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自动成立,保险责任自动产生。旅客购买车票这一行为,实际形成两种合同法律关系即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

6、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能脱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它依附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系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因此,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根据保险合同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受到意外伤害负有责任的,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不但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还有权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向铁路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因此,旅客意外伤害存在着两种赔偿合同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权利是双重的,这两种权利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同时享有。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把铁路旅客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同运输收入混在一起,使赔偿款项支出不清,在处理旅客人身伤害事故中,许多人存在着认识误区

7、,将铁路责任赔偿与保险责任赔偿混为一谈,因此,不管什么事故,都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往往只给付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保险责任赔偿,不给付铁路损害责任赔偿或者只给付部分保险金,显然将旅客伤亡的赔偿统统按保险赔偿处理是不合理的,这些都是因为未能正确认识两种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所致。为明确铁路损害责任赔偿,1994 年 8 月 13 日国务院做出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为处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40000 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 元。”同时,

8、第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赔偿责任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所以,旅客伤害赔偿分为铁路损害责任赔偿和保险责任赔偿两种赔偿法律关系,旅客依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得到保险赔偿后,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例如,某旅客乘坐火车,因被车外飞石击伤,住院治疗多日后,铁路运输企业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与旅客签订了赔偿医疗费的协议,后旅客以要求给付误工费等为由诉至法院。前者属于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而后者属于铁路责任赔偿的范围。四、因第三人

9、责任造成的旅客伤害赔偿对由于第三人原因所致的旅客伤害,旅客所受伤害虽不是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和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造成旅客伤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对第三人所致旅客伤害有先予赔偿的义务,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五、旅客伤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铁路旅客伤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些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在提出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的诉讼请求?2001 年 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10、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正确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作了解释。笔者认为,旅客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债的表现形式,因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前提,该债的发生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铁路旅客伤害赔偿是按照铁路运输合同发生的债,铁路运输企业在履行铁路运输合同时,因违反法定义务,未能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由于过错造成旅客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违约,并非铁路运输企业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受旅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而旅客伤害赔偿属于合同之债。因此,在铁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伤害赔偿不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综上,铁路旅客伤害的铁路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40000 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800 元;保险责任赔偿的医疗津贴和死亡、残废保险金限额分别为 20000 元,所以,铁路旅客伤害的赔偿理论最大限额为 80800 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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