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共 3 頁大閤屋餐飲集團員工工作規則簡介 正職一 、 配 合 試 用 期 間 、 正 式 員 工 期 間 :1.試 用 第 一 階 段 : 七 天 。到 職 滿 七 日 後 , 不 適 應 者 可 立 即 提 出 辭 呈 , 可 由單 位 主 管 核 准 生 效 , 公 司 將 於 次 月 十 日 發 放 薪 資 。2.試 用 三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考 核 成 績 未 達 公 司 任 用 標 準 者 , 得 隨 時 終 止 僱 傭 關 係 或 雙 方 協 議 延 長 試 用 期 間。試 用 期 間 結 束 後 , 經 主 管 考 核 及 格 者 , 即 晉 升 為 正 式
2、職 員 。3.成 為 正 式 職 員 後 , 公 司 為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 增 進 員 工 工 作 歷 練 ,培 養 員 工 習 得 各 項 技 能 , 確 有 調 動 員 工 之 工 作 必 要 時 ,公 司 得 實 施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職 務 或 工 作 輪 調 。4.公 司 有 全 權 管 理 之 責 , 必 要 時 得 異 動 員 工 之 職 務 或 工 作 輪 調 。二 、 薪 資 發 放 注 意 事 項:1、 薪 資 及 獎 金 一 概 經 玉 山 銀 行 轉 帳 發 放 , 請 於 到 職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存 摺 影 本 。2、 凡 遇 領 薪 日
3、前 五 天 仍遲 未 繳 交 存 摺 影 本 者 , 因 作 業 時 程 或 恐 不 及 , 將 延 後 於 次 月 轉 帳 發 放。三 、 依 據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 於 到 職 後 需 至 公 司 指 定 之 醫 院 做 健 康 檢 查 , 並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由 公 司 留底 待 政 府 機 關 備 查 。 公 司 年 度 團 體 健 康 檢 查 為 每 年10月 份 , 新 進 員 工 則 需 於 到 職 當 ( 次 ) 月 即 做 健 康 檢 查 。四 、 正 職 、 兼 職 員 工 於 到 職 日 起 ,應 即 加 入 公 司 勞 健
4、 保 及 誠 信 險1、 勞 保 : 正 職 、 兼 職 同 仁 於 到 職 日 起 當 日 加 保 。( 計 算 : 若 到 職 不 到 一 個 月 , 即 以 投 保 天 數 計 算 ,薪 資 內 將 代 扣 勞 保 個 人 部 份 負 擔 )2、 健 保 : 正 職 同 仁 需 於 一 星 期 內 繳 交健 保 轉 出 單 予 以 加 保 ( 計 算 : 若 到 職 不 到 一 個 月 , 仍 是 以 月 計 算 ,薪 資 內 將 代 扣健 保 個 人 及 眷 屬 部 份 負 擔 ), 如 未 繳 交 則 依 健 保 法 規定 以 到 職 日 為 加 保 日 , 期 間 若 有 重 複
5、加 保 等 情 形 ,重 複繳 費 部 份 由 個 人 自 行 處 理 及 承 擔 。3、 誠 信 險 : 視 同 保 證 人 ( 註 解 個 人 行 為 有 舞 弊 、 侵 佔 、 偷 竊 、 侵 害 公 司 權 益 時 , 將 交 由 保 險 公 司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4、 誠 信 險 員 工 負 擔 費 用 : 一 般 員 工 、 兼 職 人 員 每 月 38元 ; 各 分 店 主 管 、 客 服 出 納 、 管 理 處 所 有 同 仁 、 司 機 ( 運 輸 ) 、倉 管 、 採 購 、 養 護 、 督 察( 保 安 ) 每 月 127元 。五 、 服 裝 儀 容1、 各 分
6、 店 同 仁 須 穿 著 公 司 規 定 制 服 ( 制 服 由 公 司 發 放 ), 所 有 人 員 染 髮 顏 色 不 可 過 於 誇 張( 上 班 時 請 勿 戴 手 錶 及 戒 指)另 外 其 他 服 儀 規 定 如 下 :( 1) 服 務 員 、 客 服 出 納 :a.男 生 : 黑 色 西 裝 褲 、 黑 色 皮 鞋 、 素 面 黑 色 襪 子, 頭 髮 不 可 過 耳 。b.女 生 : 膚 色 絲 襪 、 黑 色 皮 鞋 ( 包 鞋 、 鞋 子 請 勿 超 過 腳 踝 ), 長 髮 者 請 用 黑 色 髮 夾 及髮 網 固 定 , 請 勿 擦 指 甲 油 。( 2) 師 傅 、
7、中 工 、 學 徒 、 後 勤 清 潔 人 員 : 藍 色 制 服 、 圍 裙 、 廚 帽 及 黑 色 止 滑 鞋 、 素 面 黑 色 襪 子 。2、 管 理 處 行 政 同 仁 須 穿 著 整 齊 服 裝 ( 不 可 穿 著 短 褲 ), 所 有 人 員 染 髮 顏 色 不 可 過 於 誇 張。 六 、 公 司 休 假 制 度1、 各 分 店 同 仁 :( 1) 做 五 休 一 , 由 店 主 管 來 安 排 。( 2) 本 公 司 全 年 營 業 ,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及 其 他 國 定 假 日 , 依 工 作 規 章 規 定 , 均 需 到 公 司 上 班 。七 、 職 工 薪 資
8、 、 獎 金 發 放 明 細 及 扣 薪 標 準:1、 每 月 10日 為 發 薪 日 , 發 放 前 月 出 勤 所 得 薪 資 , 薪 資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本 薪 ( ) 專 業 加 給 ( ) 主 管 加 給 ( ) 責 任 津 貼 ( ) 伙 食 費 ( 中 班 同 仁 ) 夜 點 費 ( 晚 班同 仁 ) 全 勤 ( 1000) 加 班 津 貼 ( ) 代 扣 勞 (健 )保 費 誠 信 險 職 工 福 利 金 所 得 稅 應 得 薪 資 。加 班 津 貼 為 職員於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7條 所 定 休 假 日 出 勤 以 及 當月總工作時數逾法定工作時間,而當月延長
9、工作時間未超過 11.5 小時者,兩者合計由公司發給之約定加班費。(JMA-100-08)第 2 頁,共 3 頁伙食費: 中 班 職 員 依其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每日發給 30 元之伙食費。夜點費:為體恤夜班職員工作時間逾晚上 12 點才下班,而發給之購買點心之恩惠性給與,公司按職員實際超過晚上 12 點始下班之天數,每日發給 80 元之津貼。2、 全 勤 未 達 出 勤 狀 況 取 消 標 準 :( 1) 公 、 喪 、 婚 假 不 列 入 。 ( 2) 請 事 假 、 遲 到 、 病 假 者 予 以 取 消 。( 3) 出 勤 忘 打 卡 ( 第 二 次 起 每 次 繳 交 20元 作 為
10、店 基 金 )。 ( 4) 薪 資 以 破 月 計 算 者 。註 : 點 名 未 到 不 會 扣 除 全 勤 ( 每 次 繳 交 50元 作 為 店 基 金 )。3、 薪 資 計 算 標 準 -( 1) 事 假 扣 除 1日 薪 , 病 假 一 年 內 未 超 過 30日 之 部 分 扣 除 1 2日 薪 。( 2) 若 當 月 申 請 病 假 、 事 假 、 曠 職 超 過 三 天(含 )上 者 , 薪 資 以 實 際 上 班 天 數 採 出 勤六 天 給 予 一 天 休 假 論 ( 休 假 給 薪 )以 破 月 計 算 方 式 計 薪 。( 3) 計 時 員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皆 以
11、 實 際 出 勤 記 錄 核 算 。( 4) 遲 到 以 事 假 論 於 規 定 上 班 時 間超 過 6分 鐘 ( 含 ) , 應 請 事 假 1小 時 , 以 此 類 推 。 當 月 遲 到 次 數 達 四 次 ( 含 ) 記 申誡乙 支 , 當 月 遲 到 次 數 達 八 次 ( 含 ) 記 申誡 兩 支 , 以 此 類 推 。( 5) 新 人 或 離 職 同 仁 當 月 出 勤 天 數 未 達公 司 規 定 標 準 , 薪 資 計 算 以 實 際 上 班打 卡 天 數 計 算 採 出 勤 六 天 給 一 天 休 假論 ( 休 假 給 薪 )。 進 入 公 司 後 , 請 遵 守 薪 資
12、 保 密 原 則 , 勿 跟 其 他 同 仁 討 論 薪 資 相 關 問 題 , 若 薪 資 有 任 何 疑 問 者 ,請 洽 詢 單位主 管 或 人 力 資 源 部 。八 、 職 工 福 利1、 公 司 每 月 給 予 職 工 排 休假 五 天 外 , 於 到 職 日 起 算 , 年 資 滿 一 年 即 享 有 七 天 年 假 ,到 職 滿 三 年 享 有 十 天 年 假 , 到 職 滿 五年 以 上 享 有 十 四 天 年 假 。2、 職 工 除 享 有 勞 工 保 險 外 , 公 司 另 幫 每 位 同 仁 投 保 團 體 保 險, 保 費 由 公 司 負 擔 。3、 過 年 期 間 ,
13、 除 夕 當 日 出 勤 者 發 放 除 夕 紅 包 , 農 曆 春 節 初 一 出 勤 者 發 給 開 工 紅 包 。 於 初 一 、 二 、 三 出 勤 者 , 依 簽 呈 核倠 辦 法 , 薪 資 加 發 半 日 薪 。4、 本 公 司 依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為 所 屬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之 員 工 提 繳 退 休 金 至 勞 保 局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九 、 離 職 手 續1、 離 職 :1.欲 申 請 離 職 同 仁 須 依 照 公 司 規 定 離 職 流 程 規 則 辦 理 。 未 依 照 離 職 流 程 規 則 辦 理 且 未
14、出 勤 者 , 視 同 曠 職 ,曠職 達 三 天 以 上 , 予 以 免 職 。2.制 服 歸 還 前 需 送 至 洗 衣 店 清 洗 乾 淨 後 歸 還 於 服 務當 店 或 當 區 管 理 處 , 並歸 還 向 公 司 領 取 之 所 有 物 品 後 , 公 司 方 可 於下 月 發 予 薪 資 。 若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完 成 離 職 手 續 者 將 以 支 票 領 薪 之 方 式 , 由 本 人 領 取 支 票 , 並 先 行 保 管 其 薪資 , 於 完 成 手 續 後 使 得 發 放 。(若 未 依 工 作 規 章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將 影 響 薪 資 領 取 時
15、間 )。2、 提 出 離 職 申 請 期 間 :1.主 任 以 下 職 級 人 員 , 應 於 七 日 前 提 出 。2.主 任 職 級 人 員 , 應 於 十 天 前 提 出 辭 職 。3.經 副 理 職 級 以 上 人 員 , 應 於 二 十 日 前 提 出 。十 、 年 終 獎 金年 終 獎 金 之 發 放 , 依 公 司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 並 參 照 年 終 獎 金 發 放 獎 勵 辦 法 係 依 據 公 司 當 年 度 營 業 盈 餘 及 個 人 於 到職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及 出 勤 狀 況 計 之 。( 於 年 終 獎 金 發 放 前 遞 出 辭 呈 者 ,公 司 不 發 給 年 終 獎 金 。)本 人 確 認 已 詳 讀 以 上 員 工 工 作 規 則 相 關 條 例 , 並 同 意 配 合 遵 守 內 容 執 行 。第 3 頁,共 3 頁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二 三 五 月 十 三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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