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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_手册.doc

1、住 房 公 积 金 手 册(员工参考阅读版)一、何为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且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属性,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得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3、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4、住房公积

2、金的管理原则根据住房公积金实行的“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上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这样一种模式。5、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与存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逐月共同缴纳。6、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

3、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起,新调入的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按其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本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目前,职工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不低于 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

4、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7、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8、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互济性,是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重要内容,也是住房金融制度的主要

5、工作。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9、单位和职工的权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

6、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0、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设户手续。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1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

7、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12、单位录用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设户及转移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从录用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3、新调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从何时缴纳。新调入

8、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例。1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封存。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15、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16、什么情况下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

9、。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注销或变更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国定居的,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或余额的同时,注销其帐户;在无继承人或无遗赠人的情况下,将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注销其帐户。17、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聘用外地户口的职工,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若其调离本市,并在外地就职的,凭其身份证,户口本及在外地就职单位的证明,办理销户;若在外地

10、没有就职,一般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特殊情况也可销户。18、职工出国如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销户手续。职工出国定居,凭在国外定居证明办理提取及销户手续;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凭因私护照及签证办理提取及销户。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核心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见附件 1)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

11、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金管字20033 号) (见附件 2)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199949 号) (见附件 3)4、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金管委字20036 号) (见附件 4)5、关于印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金管委字20037 号) (见附件 5)6、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告(长府通告200333 号) (见附件 6)7、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12、(长住金管委字20042号) (见附件 7)8、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一汽集团社管字2002220 号(见书面材料)附件 1:国务院第 350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 4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2 号发布 根据 2002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

13、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14、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 ,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单位代表占 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15、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 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1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

17、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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