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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等级分级.doc

1、第 1 页 共 17 页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2006 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 10 级。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 470 条增加到 572 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 4 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 5 个门类,划分为 10 个等级共 572 个条目,条目增加了 102 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

2、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 I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 级或三肢瘫肌力2 级; 3)颈 4 以上截瘫,肌力2 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

3、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707 imal/L(8 mg/dL)。 注:PO2 中的 2 是下角 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 3 级;3)偏瘫肌力 2 级;4)

4、截瘫肌力 2 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 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5、;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 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 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 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dd-chiari 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

6、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 2 是下标)34)尘肺 期伴活动性肺结核;第 3 页 共 17 页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 3 级;5)截瘫肌力 3 级

7、;6)双足全肌瘫肌力2 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2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 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

8、力0.05 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 为平方);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 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 6 根以上;第 4 页 共 17 页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

9、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 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 期;40)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 II 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

10、010(注:10 的 10 次方)/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 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 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 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 1 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 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

11、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第 5 页 共 17 页18)双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 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 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 6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 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 (注:2 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

12、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 3/4;37)小肠切除 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 2/3;41)肝切除 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

13、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 II 期;53)尘肺 I 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第 6 页 共 17 页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 4 级;3)单肢瘫肌力 3 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 3 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 3 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4、;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 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

15、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 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 0.1;27)双眼视野40% (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 为平方),但20 cm2(注:2 为平方);34)下颌骨缺损长 4 cm 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 为平方);35)

16、舌缺损1/3,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第 7 页 共 17 页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 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 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 1/2;48)胰切除 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

17、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 型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1010(注:1010 为 10 的 10 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 为 10 的 9 次方)/L(3 000/mm3(注:3 为立方)或粒细

18、胞含量1.5109(注:109 为 10 的 9 次方)/L(1 500/mm3(注:3 为立方);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77 mol/L(2 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 第 8 页 共 17 页f)六级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 4 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 4 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 4 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 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 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

19、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 1/5 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 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 4 cm 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 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0、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 0 90者;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30)双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48%(或半径30);31)第 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35)一侧上领骨缺损 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 cm2(注:2 为平方);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

21、同上),伴发涎瘘;37)舌缺损1/3,但1/2;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 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第 9 页 共 17 页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 2/3;47)小肠切除 1/2,包括回盲部;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 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 1/4;52)胰切除 1/2;

2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 I 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3、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减压性骨坏死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期。 g)七级1)偏瘫肌力 4 级;2)截瘫肌力 4 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3 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 3 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第 10 页 共 17 页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 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 为平方)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11)全身瘢痕面积30%;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 10以上

24、;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3 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 23 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21)一足 15 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26)下肢伤后短缩2 cm ,但 3 cm 者;27)膝关节韧带损

25、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32)双眼矫正视力0.3 或视野64%(或半径40);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 10 个及以上;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术;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44)气管部分切除术;45)肺功能轻度损伤;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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