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國 國 民 黨 ( 入黨 回復 )申 請 書 (身 分 證 正 、 反 面 影 本 上 緣 黏 貼 處 )請浮貼二吋彩色照片一張說 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 生 地姓名性別男 女出生日期 民國年 月 日 省市縣市主要學歷學校名稱 科系 教育程度 1. 博士 2. 碩士 3. 學士 4. 專科 5. 高中職學歷 6. 國初中職 7. 國小 8. 其他任職單位 職稱 工作類別 1.農民 2.漁民 3.民意代表 4.勞工 5.工商企業 6.學生 7.教師現職 8.公務員 9.軍人 10.榮民 11.自由職業 12.家庭婦女 13.其他宗教信仰 1.佛教 2.回教 3.道教 4.天主教 5.基督教
2、 6.一貫道 7.其他黨員屬性 一般 榮民(眷)專長入黨介紹人姓名:(簽章)黨證: 字第號姓名:(簽章)黨證: 字第號電 子 郵 件 ( E_mail ) 傳 真 ( Fax ) 住 宅 電 話 ( H ) 公 司 電 話 ( O ) 分 機行 動 電 話聯絡方式 ( 郵遞區號 ) ( 樓)戶籍地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之( 室)社團通訊處(與戶籍地相同時,可免填) ( 郵遞區號 )職團自 起為何提出申請是否願意擔任本黨志工脫離組織時間至 民國 年 月 日 止工作責任區( 或 小 組 )區級黨部縣、支級黨部(或直轄市、省級黨部) 備註黨證字號 審查意見核定入黨(回復) 日期市統於每月五、十五、廿五日彙報中央。五、區級統於每月一、十一、廿一日將本入黨申請書報縣市,縣四、入黨介紹人填寫一人或二人均可,本表由入黨人填寫一份。,不得重複入黨;而具他黨黨籍者,不得提出申請。三、凡曾加入本黨而後脫離組織者,應申請納入組織或回復黨籍項目,應與身分證記載相符。二、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一、本表除雙線欄外,餘均由入黨人及介紹人使用黑筆填寫。入黨人:簽章年月日(九 十 五 年 二 月 修 訂 )裁 剪 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