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1 月 12 日 建 设 部 、 财 政 部 建 质 20057 号 发 布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保 修 金 ) 管 理 , 落 实 工 程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的 维 修 责 任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建 设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暂 行 办 法 和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保 修 金
2、 ) (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 ) 是 指 发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在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约 定 , 从 应 付 的 工 程 款 中 预 留 , 用 以 保 证 承 包 人 在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对 建 设 工 程 出 现 的 缺 陷 进 行 维 修 的 资 金 。 缺 陷 是 指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设 计 文 件 , 以 及 承 包 合 同 的 约定 。 缺 陷 责 任 期 一 般 为 六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或 二 十 四 个 月 , 具 体 可 由 发 、 承 包 双 方 在 合 同中 约 定
3、 。 第 三 条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保 证 金 预 留 、 返 还 等 内 容 , 并 与 承 包 人 在合 同 条 款 中 对 涉 及 保 证 金 的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约 定 : ( 一 ) 保 证 金 预 留 、 返 还 方 式 ; ( 二 ) 保 证 金 预 留 比 例 、 期 限 ; ( 三 ) 保 证 金 是 否 计 付 利 息 , 如 计 付 利 息 , 利 息 的 计 算 方 式 ; ( 四 ) 缺 陷 责 任 期 的 期 限 及 计 算 方 式 ; ( 五 ) 保 证 金 预 留 、 返 还 及 工 程 维 修 质 量 、 费 用 等
4、争 议 的 处 理 程 序 ; ( 六 )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出 现 缺 陷 的 索 赔 方 式 。 第 四 条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实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保 证 金 的 管 理 应 按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其 他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保 证 金 可 以 预 留 在 财 政 部 门 或 发 包方 。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如 发 包 方 被 撤 销 , 保 证 金 随 交 付 使 用 资 产 一 并 移 交 使 用 单 位 管 理 ,由 使 用 单 位 代 行 发 包 人 职 责 。 社 会
5、 投 资 项 目 采 用 预 留 保 证 金 方 式 的 , 发 、 承 包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将 保 证 金 交 由 金 融 机构 托 管 ; 采 用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 工 程 质 量 保 险 等 其 他 保 证 方 式 的 , 发 包 人 不 得 再 预 留保 证 金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五 条 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工 程 通 过 竣 ( 交 )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计 。 由 于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工 程 无 法 按 规 定 期 限 进 行 竣 ( 交 ) 工 验 收 的 , 缺 陷 责 任 期 从 实 际 通 过 竣
6、( 交 ) 工 验 收 之日 起 计 。 由 于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程 无 法 按 规 定 期 限 进 行 竣 ( 交 ) 工 验 收 的 , 在 承 包 人 提交 竣 ( 交 ) 工 验 收 报 告 90 天 后 , 工 程 自 动 进 入 缺 陷 责 任 期 。 第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后 , 发 包 人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支 付 工 程 结算 价 款 并 预 留 保 证 金 。 第 七 条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的 建 设 项 目 , 按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5 左 右的 比 例 预
7、 留 保 证 金 。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采 用 预 留 保 证 金 方 式 的 , 预 留 保 证 金 的 比 例 可 参 照 执 行 。 第 八 条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由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缺 陷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维 修 , 并 承 担鉴 定 及 维 修 费 用 。 如 承 包 人 不 维 修 也 不 承 担 费 用 , 发 包 人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扣 除 保 证 金 , 并由 承 包 人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承 包 人 维 修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后 , 不 免 除 对 工 程 的 一 般 损 失 赔 偿责 任 。 由 他
8、人 原 因 造 成 的 缺 陷 , 发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维 修 , 承 包 人 不 承 担 费 用 , 且 发 包 人 不 得从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费 用 。 第 九 条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 承 包 人 认 真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 到 期 后 , 承 包 人 向 发包 人 申 请 返 还 保 证 金 。 第 十 条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 应 于 14 日 内 会 同 承 包 人 按 照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 如 无 异 议 , 发 包 人 应 当 在 核 实 后 14 日 内 将
9、 保 证 金 返 还 给承 包 人 , 逾 期 支 付 的 ,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 按 照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付 利 息 , 并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发 包 人 在 接 到 承 包 人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后 14 日 内 不 予 答 复 , 经 催 告 后 14 日 内 仍不 予 答 复 , 视 同 认 可 承 包 人 的 返 还 保 证 金 申 请 。 第 十 一 条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对 保 证 金 预 留 、 返 还 以 及 工 程 维 修 质 量 、 费 用 有 争 议, 按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的 争 议 和 纠 纷 解 决 程 序 处 理 。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实 行 工 程 总 承 包 的 ,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有 关 保 证 金 的 权利 与 义 务 的 约 定 , 参 照 本 办 法 中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相 应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约 定 执 行 。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建 设 部 、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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