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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庸思想.doc

1、浅议中庸思想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中的运用韩万成河南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第三十四期任职班学员新疆哈密地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一)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儒家文化的精髓中、和、衡、度,是值得继承和发展的普世哲学。 “中庸”作为儒家文化的精髓之一,自古以来一直影响着无数中华儿女。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 ”子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 ”中庸最早的解释是“击中器皿的中心地带” ;后来解释有了延伸,在英汉词典中作如下解释:不偏向尺寸、力量等等的任何一端,但是可能会接近低的那一端;回避或不苟同偏激之众的意见,政治上不极端。易中天说,所谓中

2、庸,就是不走极端,不唱高调。中庸既是思想论,又是方法论,主要体现在中庸之道的三条原则:一是慎独自修,二是忠恕宽容,三是至诚尽性。中庸既可以作名词,又可以作形容词。作名词时,是指儒家的一种主张,待人接物采取不偏不倚,调和折中的态度:中庸之道。作形容词时,是指德才平凡:中庸之才。中庸的近义词是不偏不倚;反义词是厚此薄彼、偏听偏信。 中庸作为一种接人待物的伦理准则,能使人适于度,合于礼;作为一种具有朴素辨证精神的哲学思想,能使人适度守量, “因时而中” ;作为一种儒家理想的社会目标,能使人们认识到“和谐共存”之美。中庸不是那种八面玲珑,无坚定立场的变色龙,更不是如鲁迅先生所说的:遇见强者,不敢反抗,

3、便以“中庸”这些话来粉饰,聊以自慰。毛泽东说过:“孔子的中庸观念是孔子的一大发现,一大功绩,是哲学的重大范畴。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二十四字”方针中“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要求,既源于中庸思想,也源于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审理、处理的实践。 (二)“纪检监察案件必须经过审理” ;“案件审理是案件处理的法定程序和必经程序” 。这些论断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案件查处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直至 1979 年前,中纪委一直没有设审理部门。革命时期、建国初期、文革时期,处理了许多党员干部,但是由于没有案件审理程序,导致许多冤假错案发生。特别是在文革时期, 政府工作

4、无序,党政活动非制度化,党内民主生活极度不正常,社会整体呈现“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局面,纪检监察机关被撤销,公检法被砸烂,在“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极左思想的指导下,上至国家主席刘少奇,下至平头百姓遇罗克等,被错误处理、处死的比比皆是。 1979 年 1 月,中央决定恢复成立中央纪委。中纪委首次三定方案只设了 5 个室,就包括案件审理室。当时案件审理室的主要职责就是纠正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党内申诉复查案件。经过 24 年的纪检监察工作实践,至 2003 年才逐步提出并完善了“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同时对“二十四字”方针的内在关系做出明确的阐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

5、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证。 即使如此,由于“严打”等阶段性的战役,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思想指导下,在党内已有制度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明显不足的状况下,一些突破现行党政纪条规处理的案件时有发生,案件申诉复查率依然居高不下,在个别省份仍然高的出奇,如20032008 年,全国纪检监察案件申诉复查率为 3.7%;某省自办案件 44 件,申诉 10 件,申诉复查率达 22.7%。因此,中央纪委对案件审理工作一再提出明确要求:“审理大计,质量第一。 ”各级纪检机关要坚持和完善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全部经过审理、查审分开等基本制度,坚持由案件审理部门向纪委常委会议汇报案

6、件等工作制度,坚决杜绝“未审即定” 、 “先定后审” 、“以会代审”等问题的发生。并把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志概括为四句话:一是所办案件符合“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做到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是组织满意,各方认可,尤其使受处分人吸取教训,受到教育。四是按照“案件审理正确无误”的要求,切实履行审核把关和内部监督职责,确保所办案件质量。同时对案件审理工作“处理恰当”的明确要求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这里的“宽严相济” 、 “所犯

7、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 “轻重相近”等,就体现了中庸的思想。(三)“案件审理正确无误” ,既是要求,也是目标,但目前很难实现。刑事司法界有一个美丽的传说: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之所以说是美丽的传说,是因为,警察、检察官、法官不是超人和神仙,再加之受社会环境、法制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总是难免出现错案。事实证明,即使在法制比较健全、完善的国家,错案也是不可避免的。美国许多州建立了“无辜者中心” 。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刑事错案率为 0.5%-1%。错案的出现令刑事司法很尴尬,本来是打击犯罪的,却用公权力,以国家的名义犯罪,将无辜者判处有罪予以羁押,甚至执行死刑。中国的司法实

8、践也不能例外。纪检监察案件处理实践也不例外。由于各地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制(制度)环境不同,各级审理干部的思想意识、工作能力和水平不同,各级相关领导对待案件处理的认识不同等,导致纪检监察案件处理出现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问题是轻违纪重处理,或无违纪却处理,引发受处分人申诉复查甚至越级上访情况屡屡发生,既浪费行政资源,又成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据统计 20032007,全国有 1.1 万人提出申诉,受理 4246 件,受理率 38.6%;办结 4120 件,办结率 97%;维持原处分决定 2957 件,维持率 71.8%;变更 761 件,变更率 18.4%

9、;撤销 402 件,撤销率 9.8%。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做到案件处理恰当就显得尤为重要。(四)处理恰当,就是中庸“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 ” 就是“不偏向尺寸、力量等等的任何一端,但是可能会接近低的那一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审理干部做到轻重适当,既不要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更不能株连无辜。轻违纪重处理和重违纪不处理都不可取。轻违纪重处理不能服人,也不服众,这样的案件必然引起申诉。但是,重违纪不处理既难以达到惩戒目的,又显失公正公平,导致党委政府公信力下降,也不足取。正如名相魏征所说的“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 。违纪程度与处分档次相一致是取得案件处理最佳效果的最优选择。中央

10、纪委规定的原则是“政治上从严,生活上从宽” 。前中纪委副书记谢勇同志说过这样一句话:“在处理人的问题上,宁可让处理者欠组织的,也不能让组织欠他的。 ”这些真知灼见,符合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也符合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这就要求审理干部在纪检监察案件定性处理上必须严肃、慎重,必须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严格把好处理关,做到处理恰当,必须坚持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这是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审理工作对违纪人客观存在的违纪行为要全面、客观、准确地予以反映,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恰当的定性处理。陈云同志说过,领导干部要“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11、。这同样适用于案件处理。这就需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现行党政纪条规,做出恰当处理。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什么性质问题就定什么性,该受那个档次处分就给予那个档次处分,不主观臆断,不带框子,不能推论。二是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正确执行党纪政纪,不能含糊。但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系统分析错误事实、错误性质、错误情节和错误危害,以及本人认错态度等,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条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具体应注意做到五个区分: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

12、违纪;区分案件性质;区分违纪的后果;区分违纪责任;区分认错态度好坏。三是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及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但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孔子既反对“无教而诛” ,又反对“有教无诛” ,就是这个道理。 (五)审理干部都有体会,领导对待处理的案件一般可能有四种指示:适度处理、从宽处理、从严处理、不处理。这四种指示,

13、往往体现的是领导考虑案件整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而审理人员可能过多地考虑的只是法纪效果,考虑不到或忽视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面对“适度处理” 、 “从宽处理”两种指示,审理人员可严格按照指示去办;面对“从严处理” 、 “不处理”两种指示,审理人员一定要慎之又慎,持中贵和,追求和谐,加强与领导的沟通,给领导提供全面的情况和完整的信息,在中庸思想指导下提出明确的意见。案件审理中讲中庸,就是要讲原则。讲中庸不是搞折中,不是好人主义,更不是放弃原则,而是从传统的两极思维转向中介思维,从过去的斗争思维转向和谐思维。因为中庸之道即是“正道” 、 “定理” ,也就是原则。讲正道,讲定理,讲原

14、则,就是要辩黑白、论是非。不能把事物的各方面“折中”起来,更不能超然于是非之外,混迹于黑白之间。即使需要妥协,也必须是有前提的妥协,即:在坚持原则下的妥协,坚守底线的妥协。原则就是:十八大报告指出的“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底线就是:违纪程度与处理档次相一致,使违纪者承当相应的违纪成本。对此,邓小平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对错误倾向、坏人坏事作思想斗争和组织处理的问题上,这些年来党内确实滋生了过分容忍、优柔寡断、畏难手软、息事宁人的情绪,这就放松了党的

15、纪律,甚至保护了一些坏人” 。 案件审理中讲中庸,就是讲民主。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不怕七嘴八舌,我们就怕鸦雀无声” ;无独有偶,法国哲学家、文学家伏尔泰说:“你所说的一个字我都不赞成,但是我尊重你发表意见、阐述观点的权力” 。邓小平的话体现的是政治家善于听取意见的智慧;伏尔泰话体现的是哲学家善于听取意见的宽容。检查干部

16、也好,审理干部也好,领导也好,都需要这种智慧和大度。这种智慧大度和中庸之道不谋而合。要求审理干部具有不计较个人得失恩怨、不为面子所累的广阔胸怀,讲民主,不搞“一言堂” ,能容纳各种不同意见,团结与自己意见有出入甚至是反对自己意见的人,将矛盾统一体真正统一起来,求大同,存小异,一起把事情办好。 案件审理中讲中庸,就是要讲公正。审理干部发表审理意见,一定要出于公心,一心为公,不夹带一点个人私心,不能将个人主观好恶融入审理意见;要提倡公而忘私,批评公私兼顾,反对假公济私。要坚持公正,坚持一视同仁,一定要在充足的证据支持下,准确引用党纪政纪条规,对组织、对被处分人、对自己充分负责的前提下提出审理意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准确运用中庸思想,才能办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才能使刑事司法美丽的传说变为现实,才能真正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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