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2011 版 )原条文 修改后 备注第六章 防治水 第六章 防治水一一一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第二百五十一条 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 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 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
2、矿井,必 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 分析,并制定相 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 修改 为:“ 煤矿企业、 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 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 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 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2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3、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 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 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 胁矿 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 ,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
4、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未修改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第二百五十四条 修改 为:“ 煤矿企业、 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 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
5、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第二百五十五条 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3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 、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 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 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 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五十
6、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 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 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
7、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 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二百五十六条 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 层 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 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 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 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 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 的安
8、全措施,防止人 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 ,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4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第二百五十七条 修改为:“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第二百五十八条 修改 为:“ 使用中的钻
9、孔, 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 时封孔,并将封孔 资料和 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 须留防水煤柱。矿 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 井设计中规定。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第二百五十九条 修改 为:“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 应当在断 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
10、、煤层赋存条件、 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 经 确定,不得随意 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 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 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 须绘第二百六十条 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5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 须探水前进。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
11、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第二百六十一条 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 当有专业人员分工 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 现象,并及 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 备查 。”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 “情况危急时, 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 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 负责人审批后,方可 进行。第二百六十二条 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
12、的区域,必须 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 建筑物、水体、铁 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 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 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 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 须执行本规 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修改 为:“ 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 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
13、十九条、第二百六6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 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二百六十四条 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 进行可行性技 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 时 ,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 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第二百六十五条 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
14、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 系的导水断层、裂隙( 带 )、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 变冷、出 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 发浑 、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 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第二百六十六条 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 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 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 溃水、水色
15、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 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 查 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 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 、水 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第二百六十七条 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 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 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 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7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
16、可靠性。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 带” 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第二百六十八条 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 应当观测垮落带 、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 育高度,进行 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 应当超前进行钻 探,待 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 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百
17、六十九条 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 应当保证隔水层能 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 术措施由煤矿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 人审批:(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第二百七十条 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 ,保 证隔
18、水层能够承受的水 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上述措施由煤 矿企业技术负责 人审查,报煤矿企业8(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第二百七十一条 修改 为:“ 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
19、分区隔离开采。第二百七十二条 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 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 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 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 闸门条件的,必 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 负责人审批。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 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三)防水闸
20、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 5m 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 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第二款修改为:“ 在其他有突水危 险的采掘区域, 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 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9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 1525m 处, 应加设 1 道挡物箅子门。防水闸门与 箅子门之间,不
21、得停放 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箅 子门,后关防水 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 侧各设 1 道箅子门。(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 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 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 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 24h 以上, 试压
22、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 2 次关闭试验,其中 1 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 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10压大于 5MPa,高 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第二百七十四条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 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百七十四条 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 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
23、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未修改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第二百七十五条 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 时, 应当进行壁后注 浆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 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 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 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未修改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 定:(一)单层涌水量小于 10m3/h 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二)单层涌水量大于 10m3/h 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三)单层涌水量大于 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 层第二百七十七条 修改 为:“ 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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