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保护煤炭资源,保护环境,使煤田灭火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煤田火灾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田火灾的治理。煤田火灾,系指发生在煤田煤层露头或浅部的、影响煤田开发、储量损失大、严重污染环境、威胁生产安全的大面积火灾。第三条 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省、区范围内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厅长(局长、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监察本规范的贯彻与执行。第四条 有煤田火灾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必须建立灭火专设机构,专设机构的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第五
2、条 有煤田火灾的省、区,必须对省、区内的煤田火区进行全面调查,建立火区档案,制订灭火规划。第六条 煤田火灾灭火工作,应根据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规划的要求,确定控制或熄灭的治理目标。第七条 确定治理的火区,由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提出灭火方案设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论证。第八条 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根据批准的方案设计,编制灭火初步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灭火专设机构根据批准的初设”,负责组织编制煤田灭火施工设计,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灭火施工设计执行,并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如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有
3、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能源部第二章 火区勘察第十三条火区勘察包括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地质工作较差,地质地理条件复杂的火区,必须首先进行初步勘察,根据初勘结果进一步进行详勘。凡有地质详查报告,且提交时间在十年以内者或急需开发建设的煤田火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最终分别提交勘察报告。第十四条 火区初勘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广泛收集前期地质勘探资料和生产矿井情况,初步掌握火区概况和地质概况; 二、查明火区分布位置、面积、燃烧程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三、了解含煤地层时代、地层层
4、序、地质构造形态和主要构造;四、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五、了解煤质特征与煤种:六、了解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概况;七、了解水源、电源和土源等情况。火区初步勘察报告书的编写,参照附录一。第十五条 火区详勘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一、详细查明火区平面分布位置、面积、燃烧深度、燃烧状况、发火原因、燃烧历史及燃烧损失煤炭储量;二、详细了解含煤地层及其地质构造;三、准确掌握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煤层分布范围及着火煤层层数和层位;四、详细掌握煤质特征和煤种;五、详细了解自然地理气象条件、第四系地质、地貌特征及水文地质情况;六、详细了解生产矿井的分布及开
5、采情况;七、详细查明水源、电源和土源情况。火区详细勘察报告书的编写,参照附录一。第十六条 采用物探法(自然电场法、磁法及红外测温法)勘察火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测火区位于物探测区中央,保证探测结果轮廓完整,四周有一定面积的正常场作背景;二、物探基线平行于火区走向,并位于交通方便、地势平坦的正常场内,火区走向不稳定时,基线亦应随之改变、但不宦过频,且与火区总走向保持基本一致;三、物探测线垂直于基线(即垂直于火区走向),测线长度以火区宽度为依据,但其两端必须有 35 个测点位于正常场内;四、测网密度,火区初勘阶段,线距 10020Om,点距 10m,详勘阶段,线距 100m,急倾斜煤层点距
6、5m,缓倾斜煤层点距 10m;五、火区初勘阶段,磁法探测的精度应使均方差为 1O20nT ,详勘阶段小于 10nT,自然电场法的探测精度,不论初勘或详勘,皆要求正常场内同一点的两次观测误差小于或等于 5mV,异常场内误差不大于 10mV。物探探火的野外作业,严格遵守物探工作规程参照附录二。物探工作结束后,应提交物探勘察报告(包括文字说明书和相应的图纸;物探剖面图;物探平面剖面图、物探探火分析解释成果图等)。第十七条 采用钻探探火,只用于火区详勘阶段,应遵守如下规定;一、在详细勘察阶段,物探成果必须由钻探验证,取有代表性的物探线做为钻探勘探线,每个物探测区至少要布设 12 条钻探线,每条线上至少
7、布设23 个钻孔;二、钻探深度依据物探测得的火区燃烧深度再延深 10;三、钻探冷却液应使用清水;四、钻探过程中及时记录孔内空洞的起火深度,突然冒烟、冒气的深度及漏水深度等异常情况;五、每个探火孔分别进行质量评级验收参照见附录八;六、钻探作业遵守地质钻探操作规程。钻探工作结束后,提交钻探成果报告。第三章灭火设计第十八条 煤田灭火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安全的原则,同时,考虑治理后煤田的开发和利用。第十九条 煤田灭火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三个阶段:一、方案设计,必须在具有可靠的详细勘察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后定案;二、初
8、步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的审批意见编制,经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初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或有关部委审定列项;三、施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并经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审批后实施。第二十条 煤田灭火方案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火区的自然地理、交通、地质、地层、构造等情况;二、火区燃烧状况;三、生产矿井及废弃矿井情况;四、确定灭火目标;五、根据火区的特点及就地取材灭火的难易程度,就两种以上的灭火方案进行比较; 六、推荐最佳方案,提出投资估算。第二十一条 煤田灭火初步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火区地理、气象、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煤层、煤质及小煤
9、矿开采情况;二、根据不同地理位置及燃烧状况分割火区块段,并详细描述各块段的火灾特征、燃烧煤层层数、燃烧而积和深度等情况;三、根据火区各块段的不同情况,就选择的灭火方法、施工工艺及选择依据进行论述;四、灭火工程布局的详细论述;五、分火区块段准确计算出各单项灭火工程量以及全部灭火工程量;六、计算出各项辅助工程的工程量(简易公路工程、供电线路工程、供水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工区设施工程等),并评述工茎流程;七、根据灭火工程量及辅助工程量,以及上级规定的灭火工期,计算出施工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数量,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八、编制施工程序,施工进度及劳动组织计划;九、布设灭火效果监测网,确定监测手段,并提
10、出技术要求;十、分块段提出预期灭火目标;十一、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十二、编制灭火工程投资概算;十三、绘制灭火工程施工图纸。煤田灭火初步设计的编制,参照附录四。第二十二条 煤田灭火施工设计,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分火区施工工艺流程图及单项工程施工图;二、灭火钻探工程平面图及剖面图;分火区选出的 12 个有代表性的钻孔预想枢状图,详细标出其技术要求(孔径、孔深、孔斜度、所穿煤层、终孔层位、终孔后下套管的要求等);三、污水、污浆工程工艺流程图,标明每个污水、污浆钻孔、地表裂隙、小窑井口、鱼鳞坑等作业位置,污水、污浆方法的技术要求及工程量等;四、供水、供电系统工程按工程类别分别绘制施工图;五、砂土复盖工程
11、复盖层等厚图,标明复盖区的几何尺寸、复盖厚度、工程量等;六、简易公路施工图,标明路面宽度、坡度、曲率半径、挖填方工程量等;七、文字说明书,详细叙述各火区各项灭火工程施工顺序、施工质量要求、进度及工期以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编制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第四章灭火施工第二十四条 煤田灭火施工工作由煤田灭火专设机构组建相应的区(队)具体实施;区(队)管理机构由主任 (队长) 、副主任(副队长)、主管工程师组成;下设施工员、安全质量管理员及统计员等;第二十五条 区(队) 主任(队长) 直接指挥灭火施工,对工程计划的完成、施工质量、灭火效果和施工安全负责;副主任(副队长) 协
12、助主任( 队长) 作好分担的工作。主管工程师负责灭火施工中的技术工作。第二十六条 灭火钻探、注水、注浆、砂土复盖、挖除火源和爆破等作业及灭火工程测量,必须遵守相应的作业规程和规定参照附录五。第五章火区监测与管理第二十七条 灭火专设机构必须设立火区监测专业组,全面负责火区监测工作,并对火区状态作出阶段和最终评价。第二十八条 已确定近期治理的火区,监测壬作必须在灭火施工前三个月、灭火施工期间定期监测,全面掌握火区动态,指导灭火施工进程;灭火工程验收后,继续定期监测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以考查灭火效果。第二十九条 火区监测应同时采用温度法、气体分析法。亦可辅以物探法,作好原始记录,并编制监测成果图表(
13、平面或剖面等温线图及各参数值随时间变化趋势曲线图)。 第三十条 每次监测成果资料,至迟七天内报主管工程师审定;作出相应评价和结论后,上报专设机构总工程师,年终报煤炭厅(局、公司)备查。第三十一条 火区内的定期观测孔,应呈十字形布设,受条件限制时可呈线性布设;观测孔控制半径一般取 2550m,受条件限制时,最大不得超过 100m。 第三十二条 定期观测孔必须下套管,煤层位置下筛管,管口配置可拆卸的管帽,不测温采样时封严。第三十三条 砂土复盖灭火时,观测管可直接埋设在自燃煤层露头或火区裂隙带内,埋设 10m 以上,底部没 05m 的筛管,用钻机钻设观测孔时,孔位应选在煤层燃烧带内,终孔位置根据情况
14、可在煤层顶底板或破碎带顶部。第三十四条 测温元件必须定期校正,误差应小于1。第三十五条 用钻机钻设的定期观测孔观测时,测温元件应从上往下分梯度定深测温或找出最高温度点测温,该点的深度即为定期测温或采样的深度;埋设的定期观测孔,孔底深度即为定期测温和采样深度。第三十六条 使用惰性温度计测定温度的时间应不少于 1h,使用热敏电阻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测定温度时,温度读数稳定时间不得小于 2min;孔内出现异常温度时,必须连读测定三次,误差不得超过1。第三十七条 采气样时必须先用孔内气体冲洗采样器和气样皿至少三次,观测孔处于进气状态不得采样。第三十八条 火区气样分析应使用气相色谱仪,其操作应参照附录六的
15、规定;从采样至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2h,火区气体成分发生突变时,必须连续分析三次以上。第三十九条 利用物探手段监测火区时,应使火区居于测区中央,测区的范围应保证观测结果的轮郭完整,其周围有一定面积的正常场作背景;测网密度保持1005m2 或 10010 m2。,每个测点应设固定标记,每次观测必须测点对中。第四十条 磁法监测时,对同一点每次观测仪器高度应保持不变,磁法均方差应小于10mt,自然电场法误差,异常段限差小于 10mV,非异常段限差小于5mv。物探法监测煤田火区时应参照附录二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以控制为治理目标的火区,经测温、取样化验分析表明,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始可认为火区
16、已经控制:一、地表着火征状基本消失,火势被抑制、减弱、燃烧范围呈缩小趋势,裂隙区、塌陷区填平、小窑井巷口全部封堵,受火区影响的邻区解除威胁,可正常生产作业;二、观测孔内的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三、观测孔内的一氧化碳浓度呈持续下降趋势,氧气浓度亦逐渐下降,并隐定在 10以下;四、气体温度、一氧化碳浓度和氧气浓度持续下降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四十二条 以熄灭为治理目标的火区,经测温、取样化验分析表明,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始可认为火区已经熄灭:一、地表着火征状消失;二。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并稳定在 7以下;三、观测孔内一氧化碳浓度呈持续下降,并稳定在 100ppm 以下;四、观测孔
17、内氧气浓度呈持续下降,并稳定在 7以下。五、火区内磁异常值基本稳定在一个数值上;六、火区内自电异常值很弱,且有逐渐消失趋向;七、观测孔内气体温度,一氧化碳、氧气浓度,必须全部呈持续下降趋势,持续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个别孔监测结果超过本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指标时,其占火区面积不得超过 10%。第四十三条 煤田灭火工程全部结束一年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参照附录七)申请验收,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按相应的火区治理目标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呈报国家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第四十四条 验收后的火区,由所在省、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严加管理,未经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严禁动用灭火工程设施和私自开采作业;对随意动用灭火工程设施和无证开采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责令其恢复灭火工程设施原状,并依法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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