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第一条 为了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规程不一制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液压梯,防爆电梯,杂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第三条 安装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对在用梯进行一般项目改造和重大
2、维修(以下简称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在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另外增加已改造和大修项目的检验,改造和和大修项目应视其具体情况,按本规程按安装监督检验或原规程验收检验规定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当改造项目是提高电梯额定速度、增加额定载荷、增加较厢重量、改变驱动方式时应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再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可能影响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时,经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安装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条 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再用的电梯的定期检验,仍按原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1
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本规程实施之前即已再用的电梯,经大修后的检验,可按本规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大修项目所涉及的零部件,可仍按原电梯配置的要求进行检验;对旧电梯改造后的检验,按本规程第三条的要求进行检验。电梯改造与大修界限的划分,应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国质检锅2003251 号)附件 5 的规定。第五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
4、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被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的,检验人员应当终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大修等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认真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这些施工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验机构在进行整梯现场检验之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过程记录(见本规程附录 2) ,并做好原始记录,以便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审查中发现涉及施工过程中
5、的问题,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监督检验予以验证。- 2 -第八条 从事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附录 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九条 对整梯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特殊情况下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以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为准。1 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 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
6、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浊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浊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的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5井道应按本规程附录 2 中第 3.1 条的要求封闭。第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必须佩戴检验人员资格标识。 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不得从是受
7、检设备的修理、调真和电路短接等工作。第十二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 、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验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并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如有必要,有些项目应当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 、 “不和格” 、 “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
8、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 ;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 、 “无此项” 、 “待检” 、 “见附页”等。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七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得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得数据
9、;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 xx”。 “结- 3 -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 、 “不和格” 、 “”(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对判为“不和格”的项目,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和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监督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 (含 3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
10、可以判定为合格。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和格不超过 5 项(含5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和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得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和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和格”或“复检不和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和格”或“复检不和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
11、格” 、 “不和格” 、 “复检合格” 、 “复检不和格” 、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
12、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发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附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
13、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曳引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格式)曳引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强制驱动式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4 -强制驱动式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 1: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序号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1 万用表 2%2 钳型电流表 2%3 接地电阻仪 2%4 绝缘电阻仪 2%5 转速表 1%6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装置 2%7 游标卡尺 0.02mm8 钢直尺 1 级9 卷尺 1 级10 塞尺 1 级11 声级计 0.1dB(A)12 照度计 5%13 弹簧秤 1N14 磁力线
14、锤15 温湿度计 5%16 放大镜(20 倍)17 常用电工工具18 便携式检验灯19 加、减速度测量仪20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21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选用22 电梯综合性能测试仪 选用- 5 -附录 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1.1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产品出厂合格证;b.机房井道布置图;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d.层门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e.电器原理图;f.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报告书,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电梯
15、安装前和进行监督检验时对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a.出厂合格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有按照“GB7588 生产的字样”是否有电梯主要技术参数;是否有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门机的型号和编号,是否有制造单位的公章或检验合格章及出厂日期等。b.机房井道布置图的设计尺寸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层楼间距、井道安全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在人进入空间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c.说明书是否有使用、维修、故障排除等方面的内容。d.所有安全部件是否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对安全钳应确认试验报告中安全钳允许的 P+Q 值是否适合电梯的要求;对缓冲器应确认试验报告中确定的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适合所属的电
16、梯;对限速器应确认试验报告中确认的速度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确认其型式、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与电梯相符。e.检查电器原理图确认是否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f.确认所检型号电梯是否经过型式试验,各种配置是否与报告书相符。1.2安装(大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c.重大修理清单。检查安装(大修)单位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确认是否进行了自检,是否经内部验收合格。对安装过程记录和(或)验收报告如有疑问应在检验中予以确认,若确认项目不合格且该项目超出本检规范围,应按增加检验项目处理。1.技术要求1.3改造单位除
17、提供 1.2 项要求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电控柜曳引机等重要部件和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根据改造部分的清单确定改造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复印件是否已经改造单位盖章确认;提供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是否符合编审批程序。- 6 -1.4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下述资料:a.电梯注册登记证号;b.电梯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c.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维保单位应提供每年进行依次全面检查的记录。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监督检
18、验时检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做好记录:a.电梯注册登记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b.是否建立了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整。c.是否建立了规章制度,是否已认真执行。检验项目项目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2.1电梯机房应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 外观检查。2.2机房通道应设永久性电气照明,且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安全方便地使用,而无需经过私人房间。机房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用楼梯,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通过机房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m;b.梯子必须固定而不能被移动。c.梯子高度超过 1.50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在 6
19、575之间,并不宜滑动或翻转。d.靠近梯子顶端应设置把手。外观检查。2.3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 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字样。外观检查。通道门的宽度和高度,必要时用卷尺测量。2.4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保证作业时人员的安全,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的净空面积为:深度不小于 0.70m;宽度为 0.50m 和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 2m;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 0.50m 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设置护栏;需要维修和检查的运动部件和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必须有一块 0.5m0
20、.06m 的水平净空面积,且净高度不小于 2m。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量。2.5机房地板上的开口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凹出地面至少 50mm。目测,必要时用钢板尺或卷尺测量。2.6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应具有断相保护功能且有效。断开主电源开关,在电源输入端,分别人为断开一相电源或将电源相序调换;接通主电源开关,检查电梯是否能正常启动。2.机房2.7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对于安全电路的接插件应有措施防止重新插入时插错。外观检查。- 7 -2.8在机房中
21、,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而且应当有锁,并有易于识别(应于曳引机和控制柜对应)的标志。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的接近。如几台电梯共用一机房,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和滑轮间照明;.机房内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和位置,且在断开位置能有锁住以确保不出现误动作。断开主电源开关。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被切断。同时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检验项目项目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2.9.1 曳引机工作应无异常噪音和
22、振动。油量适当。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编号区别。检查油标油位确定油量。感观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及标识。2.9.2* 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和在制动轮工作面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摩擦。制动装置的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人工开闸必须要持续力才能保持。外观检查和手动试验,必要时用塞尺测量。2.9.3* 切断电动机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电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在运行。静态元件供电时,也可由与上述有类似效果的一个可切断各项电流的接触器加上阻断静态
23、元件电流的装置和检测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来实现。若在改变运行方向前接触器未释放,电梯不能在运行。若正常停车时未能有效阻断静态元件电流,则应使接触器释放,并防止电梯再运行。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切断制动器电流的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并通过运行中人为使接触器不释放,以检查其控制要求。2.9.4* 切断制动机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电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在运行。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检查切断制动器电流的电气装置数量和独立性。并通过运行中人为使接触器不释放,以检查其控制要求。2.机房2.9曳引机2.9.5 曳引轮、
24、滑轮必须具有防脱槽装置和机械部件防护装置。轮槽不应有严重不均匀磨损。外观检查,对于新梯至少在钢丝绳进出曳引轮加防护装置。- 8 -2.10.1* 应有停点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进行紧急操作的漫速移动轿厢措施,操作可靠。如所须的操作力不大于 400N ,可采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否则机房内应设置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电动紧急运行应能防止除检修运行外的一切电动运行。应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驱动主机时动作。断电检查轿厢移动装置的功能,如采用手动移动装置,应在轿厢满载时向上盘车检查,对可拆卸盘车手轮应试验电气安全装置的有效性。如采电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试验其功能。2.10.2 松闸扳手
25、应涂成红色,盘车轮应是无辐条的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外观检查2.10.3 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应遵循的规程,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对于手动操作的,应在电梯驱动主机上靠近盘车手轮处,明显表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则可在手轮上标出。对于电动操作的应在紧急电动运行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外观检查2.10紧急操作2.10.4 机房内应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外观检查检验项目项目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2.11.1 限速器应标明电梯额定速度,电气保护开关工作速度。动作速度,制造单位等内容。 检查标牌的标注2
26、.11.2应有可靠停止轿厢上行和下行方向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开关。该开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 1m/s 的电梯,最迟应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停止电气运行。并应有机械复位前防止电梯启动的电气安全装置。通电试验,按动电气开关电梯应停止运行。动作速度测量按 2.11.3 条规定进行。手动试验机械复位前防止电梯启动的电气安全装置。2.11限速器2.11.3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对于没有限速器调试证书副本的新安装的电梯;. 调节部位无封记和封记移动的;. 动作出现异常的;. 使用周期达到 4 年的。限速器调整后应加封记。限速器动作速度动作校验应有有条
27、件的单位如制造厂或检验机构进行,校验必须采用专用测试设备。断开电梯主电源开关,将限速器绳拉起,脱离开限速轮。用大力钳夹住限使其不能落下。将电梯测速表的一组检测线跨接到限速器联动开关的两端,另一组检测线跨接到一微动开关的两端,将微动开关放到限速器夹块的下方,使限速器动作夹块动作时即可打断开关。用可调速的专用驱动装置逐渐将限速器加速,同时用测速表测试限速器轮的线速度。此时测速表的测试头应放在限速轮上限速器绳中心位置。当开关动作时自动记录限速器开关和夹钳动作的速度值。2.机房2.12接地2.12.1 电气系统采用 TN-S 或 TN-C-S 系统,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
28、检查电器图和实物,并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地线之间是否连通。- 9 -2.12.2所有电气设备几线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根据供电系统的要求,直接可靠接地(PE) ,接地电阻小于 4。接地支线应分别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外观检查和用万用表接地连通性。用接地电阻仪器测量接地电阻阻值。2.13电气绝缘每个通电导体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 0.5M;照明电路和其他电路不小于 0.25M。用 500V 绝缘电阻仪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器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断开主电源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其他电路
29、绝缘电阻的检测根据厂家的说明进行。厂家要在控制柜上粘贴绝缘测试说明。3.1井道封闭电梯井道除必要的开口外应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部分封闭井道的围壁层门测不小于 3.5M,其他测符合标准规定。外观检测。部分封闭井道的采用必须在综合考虑环境、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后才能允许使用,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3.井道3.2井道顶部空间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a. 导轨应提供不小于 0.1+0.1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b. 轿顶可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部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
30、.035V2(m) ;当轿厢完全支撑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应有不小于 1.0+0.035V2(m)的制导行程;c. 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35V2(m) ;与轿顶部件最高点间距不小于1.0+0.035V2(m) 。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在轿顶测量上述数据。人撤离轿顶后,短接上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慢速提升轿厢,直到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量出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的垂直高度差,将在轿顶测量的数据减去地坎高差即为实际顶部间距。计算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当使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时,缓冲器完全压缩应按压缩原高度的 90%计算。检验项目项目编
31、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3.2井道顶部空间d.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 0.5m*0.6m*0.8m的空间。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 0.035V2可用下值代替:a.电梯额定速度4m/s 时,可减少到 1/2,但不小于 0.25m;b.电梯额定速度4m/s 时,可减少到 1/3,但不小于 0.28m。3井道3.3井道安全门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m 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井道安全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高度的 1.80m,宽度0.60m;b.不得向井道内开启;c.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32、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从井道内将门打开。d.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验证门的关闭状态,只有门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关闭或打开该门,检查电梯开启和停止运行情况。- 10 -3.4井道检修门若设置检修门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高度1.40m,宽度0.60m;b.不得向井道内开启;c.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d.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验证门的关闭状态,只有门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关闭或打开该门,检查电梯开启和停止运行情况。3.5井道检修活板门若设置检修活板门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高度0.50m,宽度0.
33、50m;b.不得向井道内开启;c.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d.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验证门的关闭状态,只有门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卷尺测量。关闭或打开该门,检查电梯开启和停止运行情况。3.6井道内防护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行部件之间设置隔障。隔障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 2.50m 高度(对于旧电梯则要求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 2.50m 高度) ,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m(对于旧电梯该值为0.3m)时,隔障应
34、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 0.10m。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尺测量。检验项目项目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3.7.1 每根导轨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m;如间距大于 2.5m 应有计算依据。支架安装牢固。焊接支架应是双面连续焊缝。膨胀螺栓只能用于井道具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墙上,膨胀螺栓应垂直于墙面。目测,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尺测量。3.7.2 每列导轨工作面没 5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均应不大于下列数值:轿厢导轨和没有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为 1.2mm;不设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为 2mm。电梯上下运行,在出现抖动的位置附近用 5m 磁力线锤或轨道垂直度测量仪沿导轨侧面和顶面测量。3.7导轨3.7.3 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 0+3mm。电梯上下运行,在出现抖动的位置附近的导轨支架处用钢卷尺测量。3井道3.8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对于局部高度小于 0.50m 或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为 0.20m。如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且门只能在层门的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尺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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