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程序及期限公示一 、 申 请 直 接 到 场 申 请 ;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等 申 请 。二 、 受 理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予 以 受 理 ;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 但 需 核 实 的 , 予 以 受 理 , 同 时 告 辞 核 实事 项 、 理 由 及 时 间 ; 材 料 不 齐 全 的 , 应 当 场 或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 告 知 时 申 请 材 料 退 回 申请 人 并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 不 发 球 登 记 范 畴 或 不 发 球 本 机 关 登 记 管 辖 范 围 的 事 项 , 应 即 时 决
2、定不 予 受 理 并 告 知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等 申 请 有 , 应 在 5 日 内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三 、 登 记 申 请 人 到 场 登 记 予 以 受 理 的 , 应 当 场 登 记 ; 需 要 核 实 的 , 应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5 日 内 作 出 登 记 决 定 。 通 过 邮 寄 提 交 原 件 申 请 受 理 的 , 应 在 15 日 内 作 出 登 记 决 定 ;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申 请 , 申 请 人 当 场 提 交 原 件 的 , 应 当 场 登 记 ; 提 交 的 原 件 和 受 理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一 致 的 , 应 当 作 出 不 予 登 记 决 定 ;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申 请 发 受 理 通 知 书 后 60 日 内 , 未 收 到 原 件 的 ,应 当 作 出 不 予 登 记 决 定 ;四 、 承 诺对 私 营 企 业 ( 包 括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公 司 ) 的 登 记 注册 ,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登 记 注 册 , 自 受 理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办 结 ;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即 时 办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