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指标1. 选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矿、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产建设活动 产生的废弃土地。包括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砂矿等矿山的露天采矿场、最终采掘带沟道、截水沟、采矿沉陷区、废石场、尾矿库、储灰场、储泥场、渣场,以及其他工业废弃物堆场等各类矿山场地的复垦。2.复垦工艺构成:复垦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艺一般为二部分构成。即复垦工程和恢复生态两个阶段。由于复垦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复垦工程一个阶段。3. 复垦工程标准通则:3. 1 待复垦场地背景资料具备,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土壤、植被、区域自然环境和简要社会环境等;待复垦场地原用途的设计、运行及闭坑设计资料;复垦
2、场利用方向设计论证资料等。3.2 待复垦场地利用类型的选择:应与当地地形、地貌及环境相协调。3.3 待复垦场地及边坡稳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设施( 坝、堤、 堪等)稳定( 含地震情况下)。3.4 用作复垦场的覆盖材料,不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复垦场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时,应先处置去除,视其废弃物性质、场地条件、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行覆盖。充分利用从废弃地收集的表土作为顶部覆盖层。3.5 覆盖后的复垦场地规范、平整。覆盖层容重等满足复垦利用要求。3.6 复垦场地有满足要求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符合当地要求。3.7 复垦场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3.8 复垦场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3
3、.9 复垦场地道路、交通干线布置合理。4. 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4.1部分浅采场用于农、林、牧业时复垦工程标准:4.1.1覆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壤 0.5 米以上。4.1.2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过 5 度。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 2-3 度,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一般不超过 25 度。4.1.3覆土土壤 PH 值范围,一般为 5.5-8.5,含盐量不大于 0.3%。4.1.4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防洪满足当地标准。4.1.5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4.2露采场用于渔业(含养殖业 )时复垦工程标准:4.2.1有适宜的水源补给,水质符合标准。4.2.2塘(池) 面
4、积和深度适中,一般 0.3-0.7 公顷,深度 2.5-3 米为宜。4.2.3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防洪标准与当地一致。4.3露采场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复垦工程标准:4.3.1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4.3.2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 IV、V 类水域标准。4.3.3排水、防洪设施满足当地标准。4.3.4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4.4露采场用于建筑时复垦工程标准:4.4.1待复垦场地应无滑坡、断层、岩溶等不良地质条件,主体建筑应设置于较好地基地段。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确定建筑参数 (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指标)。4.4.2用于建筑的坡度允
5、许值,应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体的稳定性坡度值确定。坡度一般不超过 20%。4.4.3排水管网布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4.5露采场用于其他用途时复垦工程标准根据露采场地形地质条件和利用方向,复垦工程标准另行制定。5. 排土场复垦工程标准:我国各类露采矿的排土场,依排岩土工艺和堆放地区,一般分为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包括排土顶部、排土平台和最终边坡等,这些场地均属于复垦场地。其复垦工程包括:5.1 排土场整治:包括顶部、平台和边坡整治。5.1.1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方式相适应,一般为 26- 28 度,机械作业区坡度小于 20 度。5.1.2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尽量将含
6、不良成分的岩土堆放在深部,品质适宜的土层包括易风化性岩层可安排在上部,富含养分的土层宜安排在排土场顶部或表层。5.1.3排水设施满足场地要求,设计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别是控制边坡水土流失措施。5.1.4有合理的道路布置。5.2排土场复垦:5.2.1 在经过整治的排土场平台和边坡,应覆盖土层,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表层。在无适宜表土覆盖时,也可采用经过试验确证,不致造成污染的其他物料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应根据场地用途确定。5.2.2 在采矿剥离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分时,必须用碎石深度覆盖,不得出露于边坡处,并应有防渗措施。然后再覆盖土层后,方可用于农、牧业用地。5.2.3 覆盖
7、土层前应适当压实,依不同利用确定压实程度。5.2.4 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规范。5.3 排土场复垦后的利用5. 3. 1 用于农业:见 4.1 中 4. 1. 1-4. 1. 5 各项条款。5.3.2 用于林业5.3.2.1 覆土厚度 0.3 米以上。5.3.2.2 采取坑栽时,坑内放少许客土或人工土。5.3.2.3 边坡缓坡在 35 度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术种植, 15-20 度坡度可用于果园(含桑) 和其他经济林。5.3.2.4 有满足场地要求的排水设施,边坡有保水肥措施。5.3.3 用于牧业场地5.3.3.1 边坡坡度不大于 30 度。5.3.3.2 内排台阶稳定后,覆土 0.2 米以上。
8、5.3.3.3 场地大的复垦区应有作业通道。5.3.3.4 依饮水半径合理布置饮水点。5.3.4用于建筑场地5.3.4.1 排土场复垦后用于建筑时,场地需经过至少 3 年的自然沉实或植被稳定措施,也可根据建设需要,进行人工处置等办法稳 定场地。经测试场地满足稳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5.3.4.2边坡坡度允许值根据当地经验,参照同类土(岩) 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一般坡度值不超过 20%。5.3.4.3经试验及计算确定的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定性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时,可用作持力层。不能满足要求时,依据岩土性能,场地条件等提出地基处理方法,采用分层压实或其他方法处理。5.3.5用于其他依据覆土
9、后场地条件和拟定用途等另行制定。6.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标准:采矿等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和变形,依其产状和破坏程度可分为二类:深部开采和浅部开采。因此,沉陷区复垦工程基本分为二类,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和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6.1 沉陷场地复垦工程6.1.1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6. 1. 1. 1 废石(含研石)充填用废石(含研石)充填沉陷场地时,根据复垦场地用途,在充填后应适当碾压,压实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时,可分层充填、 分层碾压,充填压实后场地必须稳定。当废石有害成分含量高时,应处置。必要时设置隔离层后再覆土。6. 1. 1. 2 矿山废弃物充填(包括废渣、尾矿、炉渣、粉煤灰等充填):用矿山废弃物充
10、填时,应参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进行卫生安全土地填筑处置,充填后场地稳定。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分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视其填充物性质、种类,除采取压实等加固措施外,应作不同程度防渗、防、污染处置,必要时,设衬垫隔离层。6. 1. 1. 3 其他类型废弃物充填用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充填时,应按 6. 1. 1. 2 条款处置。 6.1.2 非充填沉陷场地复垦工程6. 1. 2. 1 高潜水位沉陷场地依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开挖水库、蓄水池、 鱼塘和人工湖等,综合实施沉陷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6. 1. 2. 2 中潜水位沉陷场地 z 系指局部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依据当
11、地条件,因地制宜,可综合实施“挖深垫浅“的措施。即在积水区深挖为深水塘(池) ,用于渔业等。“垫浅“后场地可改造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6. 1. 2. 3 代潜水位沉陷场地 z 系指基本不积水或干旱地带形成丘陵地貌。对局部沉陷地填平补齐,土地进行平整。沉陷后形成坡地时,坡度大,可修整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积积水可改造为水田等。6.2 沉陷场地复垦后利用6.2.1用于建筑(采动沉陷区用于建筑的标准另行制订 )。6. 2. 1. 1 填充沉陷场地采用分层压实,经测试确证压实质量。6. 2. 1. 2填充沉陷场地地表稳定后,加载进行稳定性分析,满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6.2.1.3利用压实土地作地基时,
12、不能使用淤泥、冻土、膨胀土以及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物料作为填料。填料中大于 200 毫米块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成分为易风化碎石时,加强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蚀性工业废弃物和有机质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得作持力层。6.2.1.4一般景观水域、娱乐用水域及游泳区水域,其各自水质分别按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中 III、IV、V 类功能水域水质标准执行。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应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ll-89)。6.2.2沉陷区用于渔业: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6.2.2.2 水深、水面积适宜。
13、6.2.2.3 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6.2.3沉陷场地用于农、林、牧业:同露天采场 4.1 中 4.1.1-4.1.5 条款。7.废石(含砰石堆场复垦工程标准:7.1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含自燃后研石堆场) :7.1.1依风化程度可分为不覆土和覆土复垦。7.1.1.1不覆土复垦 z 已有风化层,层厚在 0.1 米以上,颗粒细, PH 值适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7.1.1.2风化层薄,含盐量高或具有酸性时,应经处置至 PH 值适合后,覆土在 0.3 米以上。7.2不易风化废石(用于林、牧业 ) :7.2.1进行堆场整治,适当压实。7.2.2缓坡至边坡稳定,有控制
14、水土流失措施。7.2.3覆土厚度在 0.5 米以上。7.3 坑栽复垦(用于林、牧业) :7.3.1易风化废石(含研石)堆场拟坑栽时,应先期备好坑,暴露一段时间,坑内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风化碎岩。7.3.2不易风化废石(含研石 堆场,坑内应放较多客土。7.3.3强酸性废石(含研石不宜采用坑栽法。7.4新排弃废石(含研石)应立即进行压实整治,形成面积大、边坡稳定的复垦场地。8.尾矿库、贮灰场、贮泥场地复垦工程标准:8.1 复垦工程8.1.1待复垦场地及其工程设施稳定性满足要求。8.1.2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8.1.3废弃的尾矿、赤泥、尘泥等为酸性、碱性时,堆置场地须经处置,处
15、置深度取决于场地利用方向。盐分太大时,应进行去除盐分处置,也可采取深度覆盖。8.1.4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分时,应视其废弃物中含量水平,确定隔离层设置的必要性、层厚、材质等,尽可能深度覆盖。8.1.5依据各类废弃物性状,确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层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 0.5米以上。8.1.6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8.1.7覆土区有控制粉尘的工程措施。8.2 复垦土地利用8.2.1用于农、林、牧业场地同 4. 1 中 4.1.1.4.1. 5 各条款。8.2.2用于建筑场地 z同 5.3.4.1-5.3.4.3 各条款。8.2.3用作其他场地:除执行 8. 1 中 8. 1. 1- 8. 1.
16、 7 各条款外, 其他标准依据现场条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订。9. 生态恢复通则:9.1 用于农业种植:9.1.1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9.1.2有培肥措施,并有试种植记录。9.1.3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85)。9.1.4农作物无不良生长反应,有持续生产能力。9.1.5粮食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GB2715-81)。9.1.6三年后复垦区单位经济学产量,不低于当地中等产量水平。9.2用于林业9.2.1复垦区位于城镇、风景区、居民区附近,宜种植观赏林、经济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应的功能林。9.2.2选择适宜树种,特别是乡土树种和抗逆性能好的树种
17、。9.2.3实行草、灌、乔套种混播。9.2.4三年后植树成活率 70%以上。9.2.5三年后郁闭度 30%以上。9.3用于牧业:9.3.1选择抗旱、抗盐碱、抗贫癖优良草种。9.3.2多种草类混合种植。9.3.3有防治病、虫害措施,有防治退化措施。9.3.4三年后牧草覆盖率 70%以上。9.3.5三年后单位面积产草量不低于当地水平。9.3.6具有生态稳定性和自我维持力。9.4 用于渔业 z9.4.1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 85%-90%。9.4.2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过 20 厘米;有防止含病原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9.4.3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9.4.4鱼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9.5 其他用途 z依据利用方向确定生态恢复类型,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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